北京國宏英杰國際咨詢股份有限公司與周沛雯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京01民終4347號
判決日期:2021-06-28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北京國宏英杰國際咨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宏英杰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周沛雯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3484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因當事人未提出新的事實或者理由,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國宏英杰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二、三、五項,改判其公司無需支付周沛雯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21日工資差額18351.9元、無需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21日年終獎24000元、無需支付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9月25日未休年休假工資11918.77元;2.維持一審判決第四項,駁回周沛雯的其他一審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1.國宏英杰公司根據勞動合同和公司規章制度對周沛雯作出的降職降薪處罰決定合法有效,一審判決認定國宏英杰公司對周沛雯作出的降薪決定存在不當,屬認定事實錯誤;2.住房公積金繳費基數爭議不屬于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范圍,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3.國宏英杰公司根據全年經營目標與個人年度績效考評成績綜合評定,周沛雯個人年度績效考核成績為0,其無權主張領取2019年年終獎金,一審判決認定國宏英杰公司應當支付其年終獎金,屬認定事實錯誤;4.周沛雯并無證據證明其入職國宏英杰公司之前已連續工作滿12個月,一審判決國宏英杰公司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屬認定事實錯誤。
周沛雯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其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國宏英杰公司的上訴請求和理由。
周沛雯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撤銷《關于周沛雯降職降薪的決定》;2.國宏英杰公司支付其201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工資差額18351.9元;3.國宏英杰公司支付其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終獎金24000元;4.國宏英杰公司支付其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9月25日未休年假工資37241.37元。
國宏英杰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其公司無需支付周沛雯:1.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工資差額18351.9元;2.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終獎金24000元。
一審法院查明事實:國宏英杰公司(甲方)與周沛雯(乙方)于2018年9月25日簽訂《勞動合同書》,合同期限為2018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4日終止,其中試用期至2018年12月24日。乙方在試用期間從事財務經理崗位工作,轉正后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財務經理崗位(工種)工作。甲方每月8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上一個月工資,試用期每月工資14000元,轉正后每月工資按附件《薪酬通知單》發放?!缎匠晖ㄖ獑巍分辛忻髀殑肇攧战浝?,調薪前月工資14000元,調薪后月工資18500元。調薪生效日期自2018年12月24日轉正起生效。周沛雯2019年7月至12月期間的住房公積金的公司承擔部分每月2028元從周沛雯每月工資中扣除。
周沛雯向北京市海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海淀區仲裁委)提出仲裁請求,請求:1.撤銷《關于周沛雯降職降薪的決定》、繼續履行勞動合同;2.國宏英杰公司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工資差額18351.9元;3.國宏英杰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終獎金24000元;4.國宏英杰公司支付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9月25日未休年假工資24827.58元。海淀區仲裁委經過審理,作出仲裁裁決:“一、北京國宏英杰國際咨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周沛雯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至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工資差額一萬八千三百五十一元九角;二、北京國宏英杰國際咨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周沛雯二〇一九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年終獎金二萬四千元;三、駁回周沛雯的其他仲裁請求?!彪p方均不服仲裁裁決,均于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周沛雯起訴在先。
對雙方有爭議的事實,一審法院作如下認定:
一、關于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工資差額的認定。
周沛雯主張國宏英杰公司未足額支付其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工資。該期間工資差額由三部分組成:1.上述期間國宏英杰公司每月從其工資中扣除的住房公積金公司承擔部分共計12168元;2.國宏英杰公司未對其2019年11月進行考評,未發放當月績效工資2000元;3.自2019年12月23日,國宏英杰公司免去其財務經理職務降為專員,未經其同意薪資降為5000元。因此12月23日至12月31日期間存在4183.9元的差額。
國宏英杰公司對此不予認可,主張公司不存在欠發工資的情形。對工資差額的三個組成部分就此作出回應:1.應周沛雯避稅的要求,雙方協商一致,其公司與周沛雯各承擔以2200元為基數按12%的標準繳納社保部分264元。差額18000*12%-264=1896元部分由周沛雯自行支付,從周沛雯工資中扣除,打到周沛雯公積金賬戶中。
2.2019年11月7日因周沛雯失職,給公司造成損失,告知周沛雯當月考評系數為0后未發放其當月績效工資2000元。就此國宏英杰公司提舉《員工手冊》《人員信息登記表》《國宏英杰財務部經理職位說明書》證明周沛雯知曉每個月的績效工資2000元并不是基本工資的一部分,需要通過月度考核予以發放。周沛雯對《人員信息登記表》真實性認可,但主張公司提供的是格式條款,入職的話必須簽,但對《員工手冊》《國宏英杰財務部經理職位說明書》不予認可,其沒有簽收過員工手冊,并對員工手冊內容不清楚,其是2018年入職,職位說明書是2017年的,其沒有見過。國宏英杰公司主張因周沛雯未及時將西安分公司到賬款項劃走,造成西安分公司負責人擅自將資金轉出,給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和品牌影響。就此提舉《客戶借記回單》《國內支付業務付款回單》《移送案件通知書》《西安糾紛后續處理總部花費》《出差、報銷、記賬憑證》證明公司的損失。周沛雯對《客戶借記回單》真實性認可,對其余證據真實性不認可,認為與其無關,證明目的不認可。
周沛雯主張其2018年11月向管理層報告了西安分公司財務風險預警,已盡到了職責,就此提交2018年11月7日發送給李某、崔某標題為“西安分公司內審通知&風險預警報告”郵件“兩位領導,你們好,根據我們上周對西安分公司風險評估的討論結果及行為方案,我更新了風險預警報告,并準備了西安分公司內審通知及銀行溝通情況說明…為了能盡快控制西安銀行賬戶的劃轉,今天我們和西安分公司的基本戶—中國銀行取得了聯系。通過調查,我們了解到西安分公司在財務章已經被總部收繳的情況下仍然可以動用資金,其原因是西安分公司手中有一張單位的結算卡。通過使用這張卡就可以在ATM機上自行操作劃轉資金。我們如果想取消這張卡就必須要西安分公司配合提供一系列的證件,我在內審通知中已列明。這件事的難點在于現分公司是否能提供這些證件,如果不提供,我們就是親自去現中國銀行,也無法取消這張卡?!备郊杏形靼卜止矩攧涨闆r內審通知,西安分公司運營財務風險預警報告,西安分公司賬戶情況。
國宏英杰公司對郵件及附件的真實性認可,對證明目的不認可,主張其公司(甲方)與西安分公司負責人魏某(乙方)于2019年3月25日簽訂了《協議書》其公司依據該《協議書》可以劃走西安分公司的賬戶資金,但周沛雯對公司指令拒不執行,導致到賬資金被非法轉移,給公司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協議書》載明:“…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授權且僅授權西安分公司現負責人魏巍在西安地區進行業務開展,但西安分公司的人員招聘、財務管理等其他日常經營活動交回總公司代為行使;乙方違反本條約定,擅自招聘人員或和收取業務費用等給總公司或現分公司造成任何經濟損失的,全部由乙方個人承擔?!敝芘骣Α秴f議書》的真實性不認可,其未見過,不清楚這個事情。周沛雯主張西安分公司是獨立核算,自主經營,因此國宏英杰公司無權要求其將西安分公司的賬戶資金劃走,系國宏英杰公司無視其風險提示,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魏某的行為,依舊同意西安分公司繼續經營,系公司的管理及決策的失誤,就此提交《北京國宏英杰國際咨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目標責任書》及郵件,該責任書載明:“…(三)責任人負責分公司的日常經營,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偣鞠蚍止咎峁┢放浦С趾蜆I務管理指導,分公司按約定向總公司交納利潤。分公司經營所得,除向總公司交納的利潤及依法應納稅金、扣除運營成本等費用外,由分公司自主支配?!?、2019年10月24日發送給崔某、李某的郵件“崔總,全智;鑒于目前西安分公司財務情況和涉稅風險,財務建議立即收繳西安分公司所有財務相關資料和發票,并與我們的代理公司進行財務交接,妥否,請領導指示”。10月24日發送給西安分公司負責人魏某的郵件“西安分公司負責人;1.八月和九月的增值稅都沒有交,請足額在銀行基本預存稅款20332.54元…請于今日5:00之前把稅款補足,否則出現的稅務問題和損失由分公司承擔。”國宏英杰公司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
3.2019年12月13日公司發布《關于對周沛雯所犯錯誤的處理決定》載明“原公司財務部經理周沛雯疏于對自身要求,在工作中對上級指令擅自不作執行,造成公司經濟損失且事后無認錯態度。根據公司《員工履職須知》及相關制度規定,周沛雯已不勝任財務部經理職務。現決定;免去其財務部經理。此決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執行。”2019年12月23日公司發布《關于周沛雯降職降薪的決定》載明“該事件發生后,周沛雯對錯誤毫無認識,態度惡劣,多次溝通無效。鑒于周沛雯工作時之后的態度,根據公司《員工履職須知》及與周沛雯簽訂的《勞動合同書》第四條規定,現對周沛雯作如下處理:一、免去其財務經理職務,降至為專員;二、薪資降至5000元/月;此降職決定按照國宏英杰[2019]009號文件執行,降薪決定即日執行”。因此按照5000元標準支付周沛雯12月23日至12月31日期間工資。
二、關于年終獎金額認定。
周沛雯主張國宏英杰公司應當支付其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終獎金。就此提交薪酬確認單證明年終績效獎金為24000元。國宏英杰公司對薪酬確認單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主張薪酬通知單載明“備注:年終績效獎金是根據公司完成當年度全年經營目標和個人完成年度績效綜合評估后得到的年終獎勵”。年終獎需要績效考核,就此提交了《總部績效管理辦法》,該辦法載明“…員工的績效得分以部門績效考核結果和員工個人績效考核結果共同確定…根據公司的薪酬體系,員工的薪酬以員工所在的崗位職責和崗位職等、級別為依據而定,其組成如下;薪酬的組成=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各項補貼,其中績效工資=績效考核基數*績效系數…每年年度績效考核以本年年度績效考核為依據,每年的1月15日之前完成上一年度績效考核,并上報人力資源進行匯總,經董事長、執行總裁審核批準,由人力資源根據月度績效工資發放情況,核算發放員工年度績效考核工資”。周沛雯對《總部績效管理辦法》真實性不認可,主張未見過該份文件,證明目的亦不予認可,主張年終獎無需考核。國宏英杰公司提舉2019年11月、12月北京國宏英杰績效考評系數證明周沛雯績效考評為0。列明周沛雯2019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間個人總分0、績效考評系數0,備注:重大工作失誤。2019年12月1日至12月30日期間個人總分0、績效考評系數0。周沛雯對此不予認可,主張系公司單方制作,沒有本人簽字確認。
三、關于未休年假工資的認定。
周沛雯主張國宏英杰公司應支付其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9月25日期間未休年假工資,其每年應休年假15天,就此提交社會保險繳納記錄,顯示至2018年10月累計超過二十年。國宏英杰公司對社會保險繳納記錄以法院認定為準。主張周沛雯2019年存在2019年2月26日年休假一天,2019年10月15日至18日年休假四天,就此提交2019年周沛雯休年假記錄。周沛雯對此予以認可。國宏英杰公司提交周沛雯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期間的工資表,周沛雯對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間的應發工資數額不認可,認為公司違法降薪,期間應發工資應該是每月18500元的標準,對其余月份的應發金額不持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關于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工資差額一節。首先,國宏英杰公司雖主張應周沛雯的要求,雙方協商一致,其公司承擔的住房公積金部分從周沛雯每月工資中扣除,但該行為與法律強制性規定相悖,故該公司應該對該部分工資12168元予以補發;其次,國宏英杰公司雖主張2019年11月7日告知周沛雯將西安分公司的到賬款項轉至其公司賬戶,但其公司未提交相應的證據佐證,且周沛雯在發現西安分公司存在財務問題及涉稅風險后向李某及崔某發送了西安分公司內審通知&風險預警報告郵件,已詳細列明內審所需資料及處理辦法。國宏英杰公司收到郵件后未采取措施,讓西安分公司繼續經營,其公司以周沛雯未遵從指令及時將西安分公司資金劃走,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責任歸責于周沛雯不妥,法院對國宏英杰公司主張不予認可,國宏英杰公司以周沛雯工作失職,考評系數為0后未發放其當月績效工資不妥,故對周沛雯主張的2019年11月績效工資2000元予以認可。最后,前述已認定西安分公司財務問題責任不在周沛雯,國宏英杰公司據此作出的降薪決定存在不當,經法院核算該公司應支付周沛雯2019年12月23日至2019年12月31日工資差額4183.9元。綜上,周沛雯要求國宏英杰公司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工資差額18351.9元的請求并無不當,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年終獎金一節,首先,雙方均認可薪酬確認單中約定年終績效獎金為24000元。其次,國宏英杰公司主張周沛雯存在重大工作失誤,其2019年11月、12月的考核系數為0,但現查明周沛雯已履行了其工作職責,在周沛雯不認可考核系數的情況下,法院亦不予認可。故對周沛雯主張的其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終獎金24000元的主張予以支持。
關于未休年假工資一節,根據周沛雯提交的社會保險權益記錄其至2018年10月累計繳納社保20年,及周沛雯2019年存在2019年2月26日年休假一天,2019年10月15日至18日年休假四天的情況,經核算,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9月25日剩余年假天數共計7天,國宏英杰公司應支付周沛雯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9月25日未休年假工資11918.77元。
關于撤銷《關于周沛雯降職降薪的決定》一節,因不屬于勞動爭議的受理范圍,鑒此,法院對周沛雯該項訴訟請求依法予以駁回。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七十九條,判決:一、北京國宏英杰國際咨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周沛雯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21日工資差額18351.9元;二、北京國宏英杰國際咨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周沛雯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21日年終獎金24000元;三、北京國宏英杰國際咨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周沛雯支付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9月25日未休年假工資11918.77元;四、駁回周沛雯的其它訴訟請求;五、駁回北京國宏英杰國際咨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中,雙方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北京國宏英杰國際咨詢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王磊
審判員姚紅
審判員劉佳潔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邾映映
書記員盧希
判決日期
202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