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沛雯與北京國宏英杰國際咨詢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108民初34842號
判決日期:2021-06-28
法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被告)周沛雯與被告(原告)北京國宏英杰國際咨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宏英杰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蔣凱宇獨任審理,2020年12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被告)周沛雯與被告(原告)國宏英杰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高華平、婁瀟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周沛雯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判令1.撤銷《關于周沛雯降職降薪的決定》;2.國宏英杰公司支付我201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工資差額18351.9元;3.國宏英杰公司支付我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終獎金24000元;4.國宏英杰公司支付我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9月25日未休年假工資37241.37元。事實和理由:本人于2018年9月25日與北京國宏英杰國際咨詢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有效期從2018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4日止,合同約定試用期三個月,試用期間月工資14000元,《薪酬通知單》中規定轉正后月工資18000元,年終績效獎金24000元。周沛雯入職后發現西安分公司財務存在嚴重違規,西安分公司負責人魏某利用銀行結算卡私自套取現金,2018年11月公司管理層派周沛雯到西安分公司進行現場審計,并沒收西安分公司負責人魏某銀行結算卡,2018年12月公司財務部出具《西安分公司財務內審意見》要求其限期整改,后董事長崔薇不顧專業財務意見同意西安分公司繼續經營。2019年西安分公司負責人魏某利用分公司公章和本人身份證重新辦理了銀行結算卡,并再次實施違規行為,周沛雯發現該情況后采取必要措施,并請求公司出面制止西安分公司負責人魏某的行為。周沛雯認為董事長崔薇不愿承擔自己的管理和決策的失誤,無視公司財務制度,嫁禍于周沛雯,并指責其工作失職,給公司造成損失,要求其停職反省取消其財務經理職務的審批權限并強迫其立即交接工作。2019年12月13日,公司董事長崔薇下發《關于周沛雯降職降薪的決定》,周沛雯表示反對,并指出公司屬于違法變更勞動合同,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周沛雯于2020年1月15日向北京市海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并于2020年6月30日收到裁決書,周沛雯不服裁決,向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國宏英杰公司辯稱并訴稱,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不同意仲裁裁決。同時我公司提出如下訴訟請求:我公司無需支付原告1、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工資差額18351.9元;2.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終獎金24000元。事實和理由:本公司對周沛雯做出的降職降薪決定事實充分,依據合法。本公司所屬的西安分公司因經營管理不善,本公司要求時任財務經理的周沛雯將西安分公司銀行賬戶到賬資金立即劃轉至總公司賬戶,但周沛雯對公司指令拒不執行,導致該到賬資金被非法轉移,給公司造成了十五萬多元的直接經濟損失,公司認為,周沛雯公然違反制度,給公司造成了嚴重的不良影響。公司認為,根據《員工履職須知》以及于周沛雯簽訂的《勞動合同》第四條,對于周沛雯的處罰決定完全合規,公司對于所有員工一視同仁,對于周沛雯做出的降薪降職決定并無不當。周沛雯因重大違紀收到相應的處罰,績效考核未達標,其取得年終獎的條件不具備,所以公司不予發放年終獎。
周沛雯針對國宏英杰公司的起訴辯稱,不同意國宏英杰公司的訴訟請求。堅持我方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國宏英杰公司(甲方)與周沛雯(乙方)于2018年9月25日簽訂《勞動合同書》,合同期限為2018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4日終止,其中試用期至2018年12月24日。乙方在試用期間從事財務經理崗位工作,轉正后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財務經理崗位(工種)工作。甲方每月8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上一個月工資,試用期每月工資14000元,轉正后每月工資按附件《薪酬通知單》發放。《薪酬通知單》中列明職務財務經理,調薪前月工資14000元,調薪后月工資18500元。調薪生效日期自2018年12月24日轉正起生效。周沛雯2019年7月至12月期間的住房公積金的公司承擔部分每月2028元從周沛雯每月工資中扣除。
周沛雯向北京市海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請求1、撤銷《關于周沛雯降職降薪的決定》、繼續履行勞動合同;2.國宏英杰公司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工資差額18351.9元;3.國宏英杰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終獎金24000元;4.國宏英杰公司支付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9月25日未休年假工資24827.58元。該委經過審理,作出仲裁裁決:“一、北京國宏英杰國際咨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周沛雯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至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工資差額一萬八千三百五十一元九角;二、北京國宏英杰國際咨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周沛雯二〇一九年一月一日之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年終獎金二萬四千元;三、駁回周沛雯的其他仲裁請求。”雙方均不服仲裁裁決,均于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訴訟,周沛雯起訴在先。
對雙方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作如下認定:
一、關于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工資差額的認定。
周沛雯主張國宏英杰公司未足額支付其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工資。該期間工資差額由三部分組成:1.上述期間國宏英杰公司每月從其工資中扣除的住房公積金公司承擔部分共計12168元;2.國宏英杰公司未對其2019年11月進行考評,未發放當月績效工資2000元;3.自2019年12月23日,國宏英杰公司免去其財務經理職務降為專員,未經其同意薪資降為5000元。因此12月23日至12月31日期間存在4183.9元的差額。
國宏英杰公司對此不予認可,主張公司不存在欠發工資的情形。對工資差額的三個組成部分就此作出回應:1.應周沛雯避稅的要求,雙方協議一致,其公司與周沛雯各承擔以2200元為基數按12%的標準繳納社保部分264元。差額18000*12%-264=1896元部分由周沛雯自行支付,從周沛雯工資中扣除,打到周沛雯公積金賬戶中。
2.2019年11月7日因周沛雯失職,給公司造成損失,告知周沛雯當月考評系數為0后未發放其當月績效工資2000元。就此國宏英杰公司提舉《員工手冊》《人員信息登記表》《國宏英杰財務部經理職位說明書》證明周沛雯知曉每個月的績效工資2000元并不是基本工資的一部分,需要通過月度考核予以發放。周沛雯對《人員信息登記表》真實性認可,但主張公司提供的是格式條款,入職的話必須簽,但對《員工手冊》《國宏英杰財務部經理職位說明書》不予認可,其沒有簽收過員工手冊,并對員工手冊內容不清楚,其是2018年入職,職位說明書是2017年的,其沒有見過。國宏英杰公司主張因周沛雯未及時將西安分公司到賬款項劃走,造成西安分公司負責人擅自將資金轉出,給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和品牌影響。就此提舉《客戶借記回單》《國內支付業務付款回單》《移送案件通知書》《西安糾紛后續處理總部花費》《出差、報銷、記賬憑證》證明公司的損失。周沛雯對《客戶借記回單》真實性認可,對其余證據真實性不認可,認為與其無關,證明目的不認可。
周沛雯主張其2018年11月向管理層報告了西安分公司財務風險預警,已盡到了職責,就此提交2018年11月7日發送給李某某、崔薇標題為“西安分公司內審通知&風險預警報告”郵件“兩位領導,你們好,根據我們上周對西安分公司風險評估的討論結果及行為方案,我更新了風險預警報告,并準備了西安分公司內審通知及銀行溝通情況說明…為了能盡快控制西安銀行賬戶的劃轉,今天我們和西安分公司的基本戶—中國銀行取得了聯系。通過調查,我們了解到西安分公司在財務章已經被總部收繳的情況下仍然可以動用資金,其原因是西安分公司手中有一張單位的結算卡。通過使用這張卡就可以在ATM機上自行操作劃轉資金。我們如果想取消這張卡就必須要西安分公司配合提供一系列的證件,我在內審通知中已列明。這件事的難點在于現分公司是否能提供這些證件,如果不提供,我們就是親自去現中國銀行,也無法取消這張卡。”附件中有西安分公司財務情況內審通知,西安分公司運營財務風險預警報告,西安分公司賬戶情況。
國宏英杰公司對郵件及附件的真實性認可,對證明目的不認可,主張其公司(甲方)與西安分公司負責人魏某(乙方)于2019年3月25日簽訂了《協議書》其公司依據該《協議書》可以劃走西安分公司的賬戶資金,但周沛雯對公司指令拒不執行,導致到賬資金被非法轉移,給公司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協議書》載明:“…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授權且僅授權西安分公司現負責人魏某在西安地區進行業務開展,但西安分公司的人員招聘、財務管理等其他日常經營活動交回總公司代為行使;乙方違反本條約定,擅自招聘人員或和收取業務費用等給總公司或現分公司造成任何經濟損失的,全部由乙方個人承擔。”周沛雯對《協議書》的真實性不認可,其未見過,不清楚這個事情。周沛雯主張西安分公司是獨立核算,自主經營,因此國宏英杰公司無權要求其將西安分公司的賬戶資金劃走,系國宏英杰公司無視其風險提示,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魏某的行為,依舊同意西安分公司繼續經營,系公司的管理及決策的失誤,就此提交《北京國宏英杰國際咨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目標責任書》及郵件,該責任書載明:“…(三)責任人負責分公司的日常經營,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總公司向分公司提供品牌支持和業務管理指導,分公司按約定向總公司交納利潤。分公司經營所得,除向總公司交納的利潤及依法應納稅金、扣除運營成本等費用外,由分公司自主支配。…”、2019年10月24日發送給崔薇、李某某的郵件“崔總,某某;鑒于目前西安分公司財務情況和涉稅風險,財務建議立即收繳西安分公司所有財務相關資料和發票,并于我們的代理公司進行財務交接,妥否,請領導指示”。10月24日發送給西安分公司負責人魏某的郵件“西安分公司負責人;1.八月和九月的增值稅都沒有交,請足額在銀行基本預存稅款20332.54元…請于今日5:00之前把稅款補足,否則出現的稅務問題和損失由分公司承擔。”國宏英杰公司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
3.2019年12月13日公司發布《關于對周沛雯所犯錯誤的處理決定》載明“原公司財務部經理周沛雯疏于對自身要求,在工作中對上級指令擅自不作執行,造成公司經濟損失且事后無認錯態度。根據公司《員工履職須知》及相關制度規定,周沛雯已不勝任財務部經理職務。現決定;免去其財務部經理。此決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執行。”2019年12月23日公司發布《關于周沛雯降職降薪的決定》載明“該事件發生后,周沛雯對錯誤毫無認識,態度惡劣,多次溝通無效。鑒于周沛雯工作時之后的態度,根據公司《員工履職須知》及與周沛雯簽訂的《勞動合同書》第四條規定,現對周沛雯作如下處理:一、免去其財務經理職務,降至為專員;二、薪資降至5000元/月;此降職決定按照國宏英杰【2019】009號文件執行,降薪決定即日執行”。因此按照5000元標準支付周沛雯12月23日至12月31日期間工資。
二、關于年終獎金額認定。
周沛雯主張國宏英杰公司應當支付其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終獎金。就此提交薪酬確認單證明年終績效獎金為24000元。國宏英杰公司對薪酬確認單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主張薪酬通知單載明“備注:年終績效獎金是根據公司完成當年度全年經營目標和個人完成年度績效綜合評估后得到的年終獎勵”。年終獎需要績效考核,就此提交了《總部績效管理辦法》,該辦法載明“…員工的績效得分以部門績效考核結果和員工個人績效考核結果共同確定…根據公司的薪酬體系,員工的薪酬以員工所在的崗位職責和崗位職等、級別為依據而定,其組成如下;薪酬的組成=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各項補貼,其中績效工資=績效考核基數*績效系數…每年年度績效考核以本年年度績效考核為依據,每年的1月15日之前完成上一年度績效考核,并上報人力資源進行匯總,經董事長、執行總裁審核批準,由人力資源根據月度績效工資發放情況,核算發放員工年度績效考核工資”。周沛雯對《總部績效管理辦法》真實性不認可主張,未見過該份文件,證明目的亦不予認可,主張年終獎無需考核。國宏英杰公司提舉2019年11月、12月北京國宏英杰績效考評系數證明周沛雯績效考評為0。列明周沛雯2019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間個人總分0、績效考評系數0,備注:重大工作失誤。2019年12月1日至11月30日期間個人總分0、績效考評系數0。周沛雯對此不予認可,主張系公司單方制作,沒有本人簽字確認。
三、關于未休年假工資的認定。
周沛雯主張國宏英杰公司應支付其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9月25日期間未休年假工資,其每年應休年假15天,就此提交社會保險繳納記錄,顯示至2018年10月累計超過二十年。國宏英杰公司對社會保險繳納記錄以法院認定為準。主張周沛雯2019年存在2019年2月26日年休假一天,2019年10月15日至18日年休假四天,就此提交2019年周沛雯休年假記錄。周沛雯對此予以認可。國宏英杰公司提交周沛雯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期間的工資表,周沛雯對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間的應發工資數額不認可,認為公司違法降薪,期間應發工資應該是每月18500元的標準,對其余月份的應發金額不持異議
判決結果
一、北京國宏英杰國際咨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周沛雯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21日工資差額18351.9元;
二、北京國宏英杰國際咨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周沛雯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21日年終獎金24000元;
三、北京國宏英杰國際咨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周沛雯支付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9月25日未休年假工資11918.77元;
四、駁回周沛雯的其它訴訟請求;
五、駁回北京國宏英杰國際咨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北京國宏英杰國際咨詢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蔣凱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彭利婷
判決日期
202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