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喬立友、高恩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管轄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內05民轄終15號
判決日期:2021-06-28
法院: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冠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喬立友、原審被告高恩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轄權異議糾紛一案,不服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科爾沁區人民法院(2020)內0502民初8065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冠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1、撤銷科爾沁區人民法院(2020)內0502民初8065號駁回管轄異議民事裁定書;2、本案移送至山東省臨沂市平邑縣人民法院處理。3、本案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及理由:1、被上訴人與本公司簽訂《建設工程項目經營管理承包合同》屬于合法的經營管理合同法律關系,合同目的在于讓度企業的經營管理權,因此該合同性質不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言,責任主體始終是建設工程施工企業而非內部經營管理承包人。具體到本案,被上訴人一審訴請所指的并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款,而是普通的合同之債,故本案應為一般合同糾紛,不應適用專屬管轄。3、被上訴人同我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經營管理承包合同》第二十五條明確約定:“合同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平邑縣人民法院裁決”,由此可見,雙方之間對于爭議的解決存在協議管轄,并且不違背級別和專屬管轄的法律規定,故一審法院無故通過專屬管轄替代私權領域的意思自治,于法無據。綜上所述,請求人民法院維護上訴人利益,判如所請。
被上訴人喬立友、原審被告高恩成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原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根據原告喬立友提交的《建工程項目經營管理承包合同》的約定,原告喬立友承包的是被告冠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承包的通遼世紀明珠沿街樓工程,原告履行的是被告冠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承包的通遼世紀明珠沿街樓工程的建設施工合同,原告與被告冠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產生的糾紛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根據法律規定應適用專屬管轄,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本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地點為通遼市科爾沁區,該建設工程不動產所在地法院是通遼市科爾沁區人民法院。因此,原告喬立友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具有管轄權。被告冠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案是債權糾紛及根據合同中約定的管轄法院,應由平邑縣人民法院管轄,因本案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且當事人約定的管轄法院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法律規定,故被告冠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不能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駁回被告冠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白麗
審判員張雷
審判員董明華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毛京男
書記員鄧薇薇
判決日期
2021-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