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海財隆建材有限公司與瓊海朝陽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胡福生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4)瓊海民一初字第901號
判決日期:2021-06-26
法院:瓊海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瓊海財隆建材有限公司訴被告瓊海朝陽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胡福生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瓊海財隆建材有限公司訴稱:2012年5月25日,原、被告簽訂《加氣磚供銷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所承建的德潤公寓供應加氣磚,單價詳見合同約定,被告應與次月的前七日結清上月材料款,若被告違約則按照日千分之三的標準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合同簽訂后原告共計向被告供應價值322545.26元的材料,可是被告僅支付原告10萬元的貨款,此事雖經原告多次催告,但被告拒絕支付。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本金人民幣222545.26元并判決被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以222545.26元為基數以日千分之一為標準向原告支付違約金至實際付清為止。2、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支付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瓊海財隆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319元,退還原告瓊海財隆建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代理審判員李昌琴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陳姍姍
判決日期
2021-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