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發如、裴桂峰與上海港創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王賢方等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412民初4244號
判決日期:2021-06-26
法院: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程發如、裴桂峰訴上海港創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港創公司)、王賢方、丁奕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追加常州市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稱簡稱常州市政公司)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本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程發如、裴桂峰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艷艷,被告上海港創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俞國震,被告王賢方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高,第三人常州市政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小剛、查潔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丁奕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程發如、裴桂峰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返還原告工程履約保證金20萬元整,并承擔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第三人將常州市武進區武南第二污水處理廠一期工程項目發包給被告上海港創公司,被告王賢方、丁奕轉包給兩原告,雙方于2019年12月12日簽訂《建設工程勞務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合同簽訂后,原告裴桂峰按照被告王賢方、丁奕要求將20萬履約保證金匯入被告丁奕銀行賬戶,但是涉案項目一直并未順利開工,兩原告至今未能進場施工。原告認為,因為被告原因施工合同未履行也無法繼續履行,且被告王賢方、丁奕系違法轉包,施工合同無效,被告應當將收取的履約保證金退還原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貴院依法判決如所請。
被告上海港創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對本公司的訴訟主張,本案與本公司無任何關聯,本公司沒有參與其中也不知情,沒有收取原告款項也未指示任何人收取原告款項。請求駁回原告對本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王賢方辯稱,本人雖然有相應簽字,但款項本人只是經手人,款項是交給被告丁奕,被告丁奕處理相關事宜,本案與本人無關,請求駁回對本人的訴訟請求。
被告丁奕未作答辯。
第三人常州市政公司述稱,2019年11月,被告丁奕找到本公司,稱其系上海港創公司的授權委托人,但未提供授權委托書,后本公司達成了與上海港創公司簽訂《工程承包意向書》的意愿,但因上海港創公司一直未達到意向書中約定給付足額保證金,故本公司未提供加蓋了本公司公章的意向書文本原件,原告提供的證據中的《工程承包意向書》系上海港創公司將文本原件拍照打印后自行加蓋公章,本公司并不知情。即使認定雙方已簽訂《工程承包意向書》,但保證金一直未到帳,在本公司的一再要求下,被告丁奕以個人名義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公司匯款201000元,被告上海港創公司未能按《工程承包意向書》的約定向本公司完成全部匯款,因此該《工程承包意向書》未達到生效條件,本公司也未將該工程發包給被告上海港創公司。請求法院依法進行判決。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11月,丁奕以上海港創名義與常州市政公司擬簽訂工程承包意向書,常州市政公司加蓋印章后要求丁奕取得上海港創的授權后再正式簽訂工程承包意向書,在此之后,丁奕進駐了施工場地,進行了施工前期準備。丁奕于2019年12月19日向常州市政公司交了201000元保證金。由于丁奕未能向常州市政公司提交上海港創公司的正式授權及未能按常州市政公司的要求足額繳納保證金等原因,常州市政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要求丁奕退出施工場地。
2019年12月12日,王賢方以上海港創公司名義與兩原告簽訂了《建設工程勞務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約定,兩原告于合同簽訂當日向上海港創公司交付合同履約保證金40萬元。該合同簽訂當日,原告裴桂峰按王賢方提供的帳號、戶名將20萬元保證金打入丁奕賬戶,并由王賢方向裴桂峰出具收條。上述勞務分包合同,未加蓋上海港創公司公章,王賢方也無上海港創公司授權,上海港創公司對王賢方代簽合同行為不予追認。該勞務合同簽訂后,雙方也未實際履行。
兩原告確認,案涉的20萬元,系兩原告共有
判決結果
一、被告王賢方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程發如、裴桂峰履約保證金200000元及利息(從2020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程發如、裴桂峰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0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4900元,由被告王賢方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程發如、裴桂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秦雪松
人民陪審員何德鈺
人民陪審員盧傳艷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書記員胡婧
判決日期
2021-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