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淑嬋與遠譽廣告(中國)有限公司、北京外企人力資源服務濟南有限公司煙臺分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0602民初9243號
判決日期:2021-06-25
法院: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淑嬋訴遠譽廣告(中國)有限公司煙臺分公司(下稱遠譽廣告公司)、北京外企人力資源服務濟南有限公司煙臺分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外企人力公司)勞動爭議案與遠譽廣告公司訴被告李淑嬋勞動爭議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以先起訴的李淑嬋為原告,將兩案合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2015)芝民勞初字第111號民事判決書,遠譽廣告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2018)魯06民終247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本院(2015)芝民勞初字第111號民事判決,發回本院重審。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2017年2月17日,被告遠譽廣告(中國)有限公司將遠譽廣告公司注銷,本院依法追加遠譽廣告(中國)有限公司為共同被告。原告李淑嬋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郭令、被告遠譽廣告(中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旭、被告北京外企人力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遠譽廣告公司支付工資30000元;2、遠譽廣告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17264元(13579元×8個月×2);3、遠譽廣告公司支付2013、2014年度帶薪年休假工資8740元(13579元÷21.75天×7天×2);4、遠譽廣告公司支付高溫補貼320元;5、兩被告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相關手續,并連帶支付2014年7月19日至2016年2月29日未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相關手續的經濟損失21245元。事實和理由:2006年7月原告到遠譽廣告公司工作。2014年7月3日,遠譽廣告公司負責人在沒有事實根據和相關依據的情況下,以極其粗魯的語言通知原告解除勞動合同,但卻不出具解除合同的書面文件,拒絕為原告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相關手續。原告在遠譽廣告公司工作期間,遠譽廣告公司以極為苛刻的回款條件惡意克扣原告的勞動報酬,未依法安排原告帶薪休假,未支付高溫補貼。
被告遠譽廣告(中國)有限公司辯稱,(一)原告主張補發工資30000元證據不足,不同意支付。(二)對原告主張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數額及計算方式無異議,但在2014年7月3日的通話中,遠譽廣告公司經理只是針對原告違反公司規定的行為進行溝通,不能構成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2014年8月25日,因原告曠工,遠譽廣告公司通知原告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不應支付賠償金。(三)對原告主張的帶薪年休假工資的數額及計算方式無異議,但原告屬于廣告業務員,不必嚴格遵守作息時間,平常都已經將帶薪休假休完,不同意支付帶薪休假工資,且只能主張一年,之前的已過訴訟時效。(四)同意支付原告高溫補貼320元。(五)辦理相關手續屬于雙務行為,因原告不配合辦理,且原告屬于被告北京外企人力公司派遣到遠譽廣告公司工作,原告檔案和人事勞動關系均由北京外企人力公司管理,故遠譽廣告公司無法辦理,亦不應向原告賠償未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相關手續的經濟損失。
被告北京外企人力公司辯稱,被告北京外企人力公司系接受遠譽廣告公司的委托,為遠譽廣告公司的職工進行代繳社會保險等人事服務,雙方之間是委托和被委托關系,并非勞務派遣關系,原告是與遠譽廣告公司建立勞動關系,與北京外企人力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故不應承擔用人單位的任何法律責任,請求駁回原告對北京外企人力公司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雙方當事人對以下事實無爭議:原告于2006年7月至遠譽廣告公司工作,雙方簽有書面勞動合同,原告月平均工資為13579元。原告的社會保險由被告北京外企人力公司繳納至2014年8月,遠譽廣告公司與北京外企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簽有《全國人事委托服務合同》,委托北京外企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為其辦理員工的人事手續并提供員工社會保險、福利及管理方面的服務,遠譽廣告公司獨立行使員工聘用、管理、解聘等勞動用工方面的權利,獨立承擔勞動用工過程中的風險及責任,按時支付人事服務費。遠譽廣告公司、被告北京外企人力公司未為原告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相關手續。2014年7月11日,原告以遠譽廣告公司為被申請人,以濟南方勝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煙臺分公司為第三人提起勞動仲裁,請求被告:1、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包括檔案、社會保險轉移);2、支付2014年提成工資35000元及100%賠償金;3、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17264元;4、支付帶薪年休假工資196661.37元;5、支付高溫費3840元;6、支付未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造成的損失(按最低工資70%,每1050元);7、支付2013年8月至2014年6月期間雙倍工資差額113559元;8、退還2010年10月克扣的5000元罰款及25%的賠償金。該委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煙芝勞人仲案字(2014)第467號裁決書,裁決:1、被告遠譽廣告公司支付原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08632元、帶薪年休假工資6243.22元、高溫費320元;2、駁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請求。原告與遠譽廣告公司均不服裁決,向本院提起訴訟。濟南方勝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煙臺分公司于2014年8月1日更名為北京外企人力公司。
原、被告對以下事實存在爭議:
(一)原告與遠譽廣告公司的勞動合同于何時解除、是否是違法解除。
原告主張,2014年7月3日,遠譽廣告公司負責人張實在沒有事實根據和相關依據的情況下,以極其粗魯污蔑人格的語言通知其解除勞動合同,但卻不出具解除合同的書面文件,此后被勒令離崗。原告為此提供證據如下:
1、2014年7月3日原告與遠譽廣告公司負責人張實的微信通話記錄一份。張實有關通話:“如果你要想好好在遠譽呆著,你就趕緊給我先出來表個態,我這個事一定要處理你。2條路,要不你選擇扣獎金5000元,要不你就選擇走,這么強調的事情你還能公然反對”“公然藐視我,對不起你走人,滾蛋”、“公司的規定你也不聽,所以你愛往哪走往哪走”、“人事查一下淑嬋的賬,都有哪些賬沒結”、“把李淑嬋的賬都拉出來,哪些有應收賬款,然后哪些結了賬,然后差她獎金什么的”。
2、2014年7月4日原告與遠譽廣告公司工作人員王菁的錄音一份。王菁稱:“我只是不希望公司走這個開除的流程”、“到期了不續約正合適”、“你不要老說開除,我也不開除你,你在公司呆著,你不一樣么”、“你給我個底線,如果達不到你的底線,電話我也不打了,就這樣耗著唄,我也沒辦法了”、“你今天最好把數字給我”、“你想要多少”、“你的意思是3萬多加上7月份的社保,加7月份的工資”、“你到時侯咨詢完給我電話”;原告稱:“該解除合同,你也別為難,反正咱就痛痛快快辦了”、“你算完多少錢給我說一下,行的話咱就簽,簽完了就解除合同,自己也不用老吊著這個事情”、“這不是滿打滿算3萬多么,我也不敢有特別高的奢求”、“我現在只是暫時有這么個想法,但是最好去咨詢咨詢”。
3、2014年8月4日與王菁微信對話記錄一份。王菁:“你自己解除吧”;原告:“已經開除我,我辦什么”;王菁:“誰開除你了”;原告:“我需要辦什么”;王菁:“員工離職申請表、員工交接表”;原告:“已經有人跟進并簽約我的客戶,這不是開除么?逼我自己寫離職有啥意義”;王菁:“公司沒開除你,我沒接領導以及公司通知說開除”;原告:“做法已經代表開除了”;原告:“我的要求過份嗎”;王菁:“你要求不說,我不知道,我等了你一個月,你不來,我找你,你又這樣”、“如果你想好了,就給我打電話吧”、“不解決,你就繼續拖吧”。
被告遠譽廣告(中國)有限公司質證稱:張實只是就原告的違反公司規定的行為進行溝通,不能構成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原告稱“你算完多少錢給我說一下,行的話咱就簽,簽完了就解除合同”,該句話可以看出,原告要求公司給予補償,給了之后才解除合同,故解除合同是原告主動提出來的;王菁在微信中反復說“公司沒有開除原告”,故不能證明被告開除原告。
被告遠譽廣告(中國)有限公司稱原告有一個月的時間未上班,構成曠工,故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以原告曠工為由通知原告解除勞動合同。該通知未送達給原告。
原告質證稱,該通知并未送達給原告,即使送達,因之前被告已經收到了勞動仲裁的開庭通知,這是為了應付訴訟而臨時制作的,之前的勞動合同已經解除。
(二)遠譽廣告公司是否欠付原告工資。
原告提供證據如下:
1、2014年1至7月原告業務未回款的合同明細一份。原告稱該明細是王菁于2014年7月4日提供的,在錄音中有體現。
2、2014年7月4日與王菁錄音一份。相關內容:原告稱“6月份做了20萬,百分百是10個點”;王菁“對”;王菁“應收款是36萬”;原告“一共36萬的話你看著給我個數”。王菁:“俊俊,你找海霞把淑嬋應收款幫我打印出來”。
3、2014年8月4日微信記錄一份。王菁稱:“我看了,獎金呢小三萬”、“獎金該你還是你的”。
被告遠譽廣告(中國)有限公司質證稱:對于合同明細,與原告陳述不符,不予認可;王菁陳述的“小三萬”只是原告從中節選,該獎金不能證明是原告的獎金,也不能證明是否發放,王菁系其副總,并非財務人員,對于原告是否存在獎金及獎金數額并不了解
判決結果
一、限被告遠譽廣告(中國)有限公司、北京外企人力資源服務濟南有限公司煙臺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為原告李淑嬋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限兩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共同賠償給原告未及時辦理上述手續的經濟損失21032元。
二、限被告遠譽廣告(中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李淑嬋工資30000元。
三、限被告遠譽廣告(中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李淑嬋2013、2014年度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8740元。
五、限被告遠譽廣告(中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李淑嬋高溫補貼320元。
六、駁回原告李淑嬋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給原告。
案件受理費20元,由被告遠譽廣告(中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建華
人民陪審員陳淑云
人民陪審員車汝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林迎秋(代)
判決日期
2021-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