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秀娥、承德興春和農業股份有限公司、郝玉芬等合同、因管理、不當得利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冀0824執228號
判決日期:2021-06-25
法院:灤平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張秀娥與被執行人承德興春和農業股份有限公司、郝玉芬、王漢國、馬信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灤平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824民初3743號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請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張秀娥與被執行人承德興春和農業股份有限公司、郝玉芬、王漢國、馬信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需長期履行
判決結果
終結灤平縣人民法院(2021)冀0824執228號申請執行人張秀娥與被執行人承德興春和農業股份有限公司、郝玉芬、王漢國、馬信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的執行。
如被執行人未按執行和解協議任何一期履行,申請執行人可以再次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期間因達成執行中的和解協議而中斷,其期間自和解協議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計算二年。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張偉
審判員高照陽
審判員孫立軍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書記員孫海兵
判決日期
2021-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