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雙版納宏展云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與西雙版納淦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淦華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云2801民初3870號
判決日期:2021-06-25
法院: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西雙版納宏展云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展云江公司)與被告西雙版納淦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淦川公司)、王淦華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宏展云江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梓苒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淦川公司、王淦華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宏展云江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連帶向原告支付混凝土靜壓管樁貨款26316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違約金以未付貨款263160元為本金,從2017年6月12日起,按照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75%/年上浮50%的罰息利率標準計算至未付貨款全部清償之日止。違約金暫時從2017年6月13日計算至2020年7月10日(共1124天)為57740元。以上共計320900元;3.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5月27日,被告為實施其承建的匯眾國際汽配城項目建設工程向原告購買混凝土靜壓管樁,雙方簽訂《混凝土靜壓管樁購銷合同》,合同約定了被告向原告購買混凝土靜壓管樁的使用地點、型號、單價、貨物運輸、付款方式等內容。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約定從2017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向被告出售了混凝土靜壓管樁310根,合計長度3756米。被告王淦華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于2017年6月2日支付5萬元,2017年6月8日支付10萬元,截止2019年10月7日,原、被告一致確認被告還應向原告支付的混凝土靜壓管樁貨款為26316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綜上,債務應當清償,被告淦川公司系合同權利義務主體,被告王淦華系被告淦川公司法定代表人,二被告應連帶向原告支付貨款,二被告拒不付款的行為已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為此,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淦川公司、王淦華未到庭亦未作答辯。
原告宏展云江公司圍繞其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被告淦川公司、王淦華經送達舉證通知和開庭傳票,未提交證據和未到庭參加訴訟進行質證,本院對原告宏展云江公司提交的證據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5月27日,原告宏展云江公司與被告淦川公司訂立《混凝土靜壓管樁購銷合同》,合同約定:被告淦川公司向原告宏展云江公司購買混凝土靜壓管樁用于匯眾國際汽配城項目建設工程,混凝土靜壓管樁A400-95、12米、13米,單價(含運費、稅票、上車費):110元/米,暫估數量:約10000米,暫估總價:約110萬元,按實際簽運單現金結算(或先支付預付款)。另,雙方對合同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合同訂立后,原告宏展云江公司向被告淦川公司從2017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向被告淦川公司出售混凝土靜壓管樁310根,合計長度3756米,被告王淦華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于2017年6月2日支付5萬元,2017年6月8日支付10萬元,截止2019年10月7日,被告淦川公司欠付原告宏展云江公司混凝土靜壓管樁款263160元
判決結果
一、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被告西雙版納淦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西雙版納宏展云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混凝土靜壓管樁款263160元;
二、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被告西雙版納淦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17年6月12日起以本金26316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至貨款全部清償之日止支付原告西雙版納宏展云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違約金;
三、駁回原告西雙版納宏展云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本訴受理費6114元,由被告西雙版納淦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并由被告西雙版納淦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西雙版納宏展云江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逕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在上訴期限內均未提起上訴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guī)定履行期限屆滿后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期限為兩年
合議庭
審判長雷衛(wèi)東
人民陪審員陳春生
人民陪審員龍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書記員彭薈
判決日期
2021-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