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成銀、云南保山鵬程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云0521財保13號
判決日期:2021-06-25
法院:云南省施甸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尹成銀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對被申請人云南保山鵬程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賬號為23×××12(保山市隆陽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永昌信用社)的賬戶、段文軍名下賬號為62×××49(云南施甸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的銀行賬戶中的536000元的存款進行查封、凍結。申請人尹成銀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分公司保函提供擔保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查封、凍結被申請人云南保山鵬程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賬號為23×××12(保山市隆陽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永昌信用社)的賬戶、段文軍名下賬號為62×××49(云南施甸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的銀行賬戶中的536000元的存款,期限為2021年6月21日起至2022年6月20日止。
案件申請費3200元,由申請人尹成銀負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員陳亞楠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宋佳佳
判決日期
2021-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