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波生與林虎泉、汕頭市建筑工程總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案號:(2021)粵0607民初865號
判決日期:2021-06-25
法院:佛山市三水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韋波生與被告林虎泉、汕頭市建筑工程總公司(以下簡稱汕頭建筑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開庭時,原告韋波生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歐華佗與被告林虎泉、被告汕頭建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代里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韋波生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林虎泉支付原告韋波生工程款707006元及支付以707006元為基數,自2020年8月3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逾期支付利息(暫計至起訴之日為11186.2元);2.判令被告汕頭建筑公司在其拖欠被告林虎泉工程款范圍內對被告林虎泉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3月5日,原告與被告林虎泉簽訂《協議書》,被告林虎泉將其承包的佛山市三水區XXXXXXX工程發包給原告,實行綜合單價包干,地下室及頂板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40元計算,標準層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40元計算。之后,被告林虎泉又將其承包的佛山市三水區XXX幢(含地下室)鐵工鋼筋工程發包給原告,實行綜合單價包干,地下室及頂板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41元計算,標準層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41元計算。其他內容按照《協議書》執行。2018年12月底,原告完成全部鐵工鋼筋工程。2019年8月,佛山市三水區XXX項目全部通過竣工驗收。2020年8月2日,原告與被告林虎泉簽訂《三水XXXX廣場鐵工班包工完工結算》。被告林虎泉確認原告的工程款總額為3177906元,扣減被告預支2470900元,剩余工程款707006元未付。之后,原告韋波生多次向被告林虎泉催討工程款,被告林虎泉以被告汕頭建筑公司拖欠其工程款為由,沒錢支付給原告韋波生。原告韋波生已經按照協議約定履行了全部義務,且XXXX項目全部竣工驗收合格,已經達到約定的付款時間,被告林虎泉應按照《協議書》及《三水XXXX廣場鐵工班包工完工結算》的約定向原告韋波生履行付款義務。因被告汕頭建筑公司拖欠被告林虎泉部分工程款,導致被告林虎泉無法向原告韋波生支付工程款。同時在項目封頂時,原告韋波生向被告汕頭建筑公司反映被告林虎泉存在拖欠原告進度款(包括工人工資)情況,被告汕頭建筑公司有義務、有責任責令被告林虎泉按時、足額支付工程進度款(包括工人工資),被告汕頭建筑公司未履行其應盡義務,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原告韋波生請求被告汕頭建筑公司在其拖欠被告林虎泉的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是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林虎泉辯稱,林虎泉確認原告主張的工程欠款數額;對原告主張的逾期利息由法院按照法律規定依法判決。
汕頭建筑公司辯稱,一、汕頭建筑公司與韋波生之間無合同關系,汕頭建筑公司對韋波生主張的工程款及利息不須承擔責任。汕頭建筑公司將XXXX房產項目的部分建筑工程發包給林虎泉,林虎泉是否再轉包或分包給韋波生,汕頭建筑公司并不知情。林虎泉與韋波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協議細節的議定、款項是否結算、如何進行對賬或結算、對賬后有無再支付款項等,汕頭建筑公司均不知情,也與汕頭建筑公司無關。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汕頭建筑公司不須對韋波生的主張承擔任何責任。二、汕頭建筑公司和林虎泉之間的法律關系與本案無關。汕頭建筑公司與林虎泉之間就XXXX項目的結算及付款方面存在糾紛,目前糾紛仍處于訴訟階段,汕頭建筑公司認可尚有款項未支付給林虎泉,但該法律關系與韋波生無關。
原告韋波生在訴訟中舉證如下:
1.《協議書》一份,證明被告林虎泉將佛山市三水區XXXX幢(含地下室)鐵工鋼筋工程發包給原告,單價為地下室以頂板按建筑面積40元每平方米計算,標準層按建筑面積40元每平方米計算。
2.《三水XXXX廣場鐵工班包工完工結算》一份,證明原告與被告林虎泉就佛山市三水區XXXX幢(含地下室)鐵工鋼筋工程進行結算,被告林虎泉確認總工程款為3177906元,扣減被告預支工程款2470900元,被告林虎泉尚欠原告工程款707006元。
被告林虎泉、汕頭建筑公司在訴訟中沒有提供證據。
本院組織當事人對上述證據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被告林虎泉作為《協議書》及《三水XXXX廣場鐵工班包工完工結算》的簽訂主體,其對上述證據無異議;且上述證據形式、來源合法,客觀真實,二份證據能相互印證,故對原告提供的二份證據,本院予以采納。
綜合本院采信的證據,結合當事人的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汕頭建筑公司承接了佛山市三水區XXXX建筑工程后,將上述工程的XXX幢(含地下室)鐵工鋼筋工程分包給林虎泉。林虎泉于2017年3月5日與原告韋波生簽訂《協議書》,將上述鐵工鋼筋工程分包給原告韋波生施工。
2020年8月2日,原告韋波生與被告林虎泉簽訂《三水XXXX廣場鐵工班包工完工結算》,確認總工程款為3177906元,扣減預支款2470900元后,余下707005元(該金額計算有誤,正確數額為707006元)未付。被告林虎泉在庭審中亦確認欠付原告韋波生工程款707006元。
案涉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
判決結果
一、被告林虎泉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韋波生支付工程款707006元及支付以707006元為基數,自2020年8月3日起至工程款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利率計算的利息;
二、駁回原告韋波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5491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林虎泉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勞楚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程秋燕
書記員林平峰
判決日期
2021-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