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石與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供熱集團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吉0191民初1486號
判決日期:2021-06-24
法院: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朱明石訴被告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供熱集團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明石、被告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供熱集團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鄒忠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朱明石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并請求被告與原告補簽勞動合同;2.請求被告補交原告從2003年1月份至2009年10月份的養老保險。事實與理由:原告于2003年1月通過招聘的方式到被告處工作,但被告未為原告交納從2003年1月至2009年10月的養老保險,后因單位變更、工資條丟失等原因,被告同意為原告補交2003年1月至2009年10月的養老保險。原告已向長春市經濟開發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過仲裁,因不服仲裁委的裁決,特提起訴訟。
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供熱集團有限公司答辯:1.根據我公司勞資檔案資料顯示原告主張與我單位2003年1月-2009年10月存在事實勞動關系;2.2003年1月-2009年10月我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我公司應為其補繳社會養老保險費用;3.我公司可根據原告具有事實勞動關系的事實和法院判決為其補簽2003年1月-2009年10月勞動合同。
經審理查明,2003年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朱明石與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供熱集團有限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擔任鍋爐工一職,但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被告亦未給原告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用。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該仲裁委當日以申請人的仲裁請求超過仲裁申請時效作出長經技勞人仲不字(2021)26號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原告收到該通知書后訴至本院。
上述事實有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2003年-2009年工資結算明細表、原被告當庭陳述等證據在卷為憑,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原告朱明石與被告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供熱集團有限公司自2003年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期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
二、被告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供熱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與原告朱明石補簽2003年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的勞動合同。
案件受理費10.00元,已減半收取計5.00元(原告墊付),由被告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供熱集團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雙慶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王琪
判決日期
2021-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