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永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通遼市沁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內0502民初8438號
判決日期:2021-06-24
法院:通遼市科爾沁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霍林郭勒市永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訴被告通遼市沁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霍林郭勒市永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455360.00元,賠償誤工損失60萬元;2.判令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系通遼市科爾沁區沁園小區4#樓的建設單位,原告系施工單位。2018年8月18日,原、被告就沁園小區4#樓工程施工簽訂協議書一份,雙方約定:由原告承建通遼市沁園小區4#樓,合同總造價6942860.00元;施工建筑面積5143.60平方米,共計7層(地下一層),工程采取由原告總承包方式施工,主體完工支付300萬元,竣工驗收支付支付工程款97%。現被告已付工程款3087500.00元(以房折抵),現被告起訴原告雙方已經解除以上合同,但原告已經完成95%以上的工程量,由于被告原因未能完成收尾的地熱工程。具體原因是城建的四號樓圖紙原設計的地熱管型號是淘汰產品,已經停產多年,原告多次讓被告去變更設計,被告拒絕變更。根據建筑工程管理條例的規定,施工材料必須檢測合格才能使用,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不能施工,至今不能交工,也由于被告的阻撓施工和未變更地熱管材等原因造成延誤工程從而給原告造成誤工等損失,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并賠償損失,望判如所請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霍林郭勒市永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9621.00元,保全費5000.00元,退還給原告霍林郭勒市永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19621.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志偉
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書記員畢丹
判決日期
2021-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