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會鈞與韓喜生、葫蘆島市洞天宏實業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遼0105民初4887號
判決日期:2021-06-24
法院:遼寧省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受理原告韓會鈞訴被告韓喜生、葫蘆島市洞天宏實業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返還原告拖欠的安裝款34850元并支付利息(以34850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從2019年12月24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截止起訴之日利息為1627.11元);2.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一系被告二工作人員,2016年原告為被告二提供水泵安裝服務,共計安裝41臺水泵,單價為850元,總額34850元。2019年12月24日被告一就上述欠款事實為原告出具欠據一份,該款項至今未結算。綜上所述,原告無奈訴至貴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提供欠據一份,內容為:“今有葫蘆島市洞天宏實業有限公司欠韓會鈞水泵安裝款共計:34580元整(大寫:叁萬肆仟捌佰伍拾元整)上述款項為2016年葫蘆島市洞天宏實業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在沈陽市自來水公司打井工程水泵安裝之款項,每臺安裝單價為850元,共安裝41臺水泵。此款項至今尚未結算。特此證明韓喜生2019年12月24號”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葫蘆島市龍港區人民法院處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至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葉南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蒼磊
書記員張麗楠
判決日期
2021-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