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蘇金土地生態農業投資有限公司與江蘇沭陽綠苑花卉景觀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新民終173號
判決日期:2021-06-24
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阿克蘇金土地生態農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土地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江蘇沭陽綠苑花卉景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沭陽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克蘇地區中級人民法院(2020)新29民初2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6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金土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蒲春恒、胥偉,被上訴人沭陽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馮茂權、楊桓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金土地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阿克蘇地區中級人民法院(2020)新29民初2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2.改判支持金土地公司的訴訟請求;3.改判駁回沭陽公司的反訴請求;4.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沭陽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一、本案案由應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法院將本案案由認定為合同糾紛錯誤,導致適用法律錯誤,判決結果錯誤。二、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駁回金土地公司的訴訟請求錯誤。(一)沭陽公司解除《景觀綠化工程苗木采購協議》無效。1.《景觀綠化工程苗木采購協議》明確約定了金土地公司支付工程款是以大喬木驗收合格為前提條件。《中間工程量現場確認單》僅確認了截止2018年12月31日沭陽公司完成大喬木種植的數量,并未對大喬木的品種、質量、品質是否符合合同約定作出結論。沭陽公司栽種12個品種的大喬木,與合同約定的20個品種相差甚遠,沭陽公司種植的大喬木不合格,金土地公司有權拒絕支付工程款。2.《付款申請書》屬于沭陽公司的單方結算,并非向金土地公司催要工程款。一審法院將2018年12月31日認定為支付工程款條件已成就,并錯誤認定《付款申請書》為催告行為。3.沭陽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訴訟請求屬于繼續履行,并非解除合同。一審法院在沒有任何客觀事實的前提下,認定雙方合同無法履行是錯誤的。(二)一審時,金土地公司提供了鑒定報告,足以證明沭陽公司種植的11443株景觀苗木不符合合同約定。沭陽公司雖不認可鑒定報告,但并未申請重新鑒定,新疆臻冠達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臻冠達公司)有鑒定資質,其出具的鑒定報告應被采信作為定案依據。一審法院認定金土地公司要求沭陽公司移除不合格苗木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是錯誤的,請求二審予以糾正。(三)合同中并未約定金土地公司必須保證沭陽公司進場的條件。土壤的更換、回填、樹穴換填、圍堰澆水、更換死亡苗木均是沭陽公司的義務。一審法院不顧合同約定,認定沭陽公司種植的11443株喬木各項指標均符合合同約定,無事實依據,不予支持金土地公司200萬元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是錯誤的。三、一審法院支持沭陽公司的反訴請求依據的事實和法律是錯誤的。本案中,施工圖紙未進行變更,雙方亦未就附件中的數量、品種、質量變更達成協議。一審法院認定施工過程中,雙方對所種植樹種、數量、高度等進行了協商變更無事實依據。一審法院判決解除合同后,以單價乘以數量計算金土地公司應付工程款是錯誤的,應當扣除相關費用。沭陽公司種植的11443株苗木均屬動產,一審法院判決解除合同,沭陽公司應將11443株苗木移除,而非金土地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一審法院既適用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認定合同解除,又適用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有關違約責任規定,支持沭陽公司的反訴請求是錯誤的。金土地公司要求移除不合格景觀苗木性質上屬于對不合格工程的修復,由于直至今日沭陽公司沒有履行修復義務,即使認定合同解除,也不應支持工程款給付的請求。
沭陽公司辯稱,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事實和理由:一、關于案由的問題。一審法院將案由定為合同糾紛正確。金土地公司作為原審原告,在本案立案時、一審審理程序中,并未提出合同糾紛的案由有不當之處。定為一級案由、二級案由或三級案由不會影響法律適用,亦不影響裁判結果。二、沭陽公司2018年完成的(大喬木)種植數量及質量,已在2018年12月31日經四方確認合格。金土地公司的工作人員在署名時,具有足夠的判斷能力。沭陽公司完成的工程量得到了金土地公司的確認,質量經驗收合格。金土地公司所稱沭陽公司完成的工程不符合協議約定的數量及質量,并未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三、金土地公司未按《景觀綠化工程苗木采購協議》第四條第三款的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致使沭陽公司無法進行后續施工,據了解,業主方已向金土地公司支付了大部分該項目的款項,沭陽公司多次要求金土地公司支付工程款,但金土地公司始終未支付任何款項。因金土地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致使雙方的協議已終止履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沭陽公司享有法定解除權。沭陽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已向金土地公司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書,解除合同通知書送達即生效,故雙方簽訂的《景觀綠化工程苗木采購協議》已于2019年7月12日解除。金土地公司上訴認為合同可以繼續履行,與事實不符。合同解除后,金土地公司接管了工程,并另行發包給案外人養護管理,已實際改變履行合同的主體,雙方沒有繼續履行合同的基礎。一審法院結合雙方履行合同的實際情況認定不能繼續履行正確。沭陽公司從未表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金土地公司認為沭陽公司主張價款就是同意繼續履行合同,實屬誤讀法律。四、臻冠達公司作出(2019)第0832號鑒定意見書不具有證明力。臻冠達公司無城市綠化工程的鑒定資質,鑒定人員亦無城市綠化工程的鑒定資質,鑒定意見不應被采納。金土地公司在接到沭陽公司的解除合同通知書后委托鑒定,完全是為了達到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目的。五、沭陽公司已按約定的數量和質量完成了2018年的種植義務。合同解除后,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并不影響合同中關于清算條款的效力。因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金土地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在《付款申請書》上簽字確認了沭陽公司已完工程量的總價款為26708230元,應當視為對2018年沭陽公司已經完成的工程價款進行了結算,沭陽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量的價款應為26708230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的規定及《景觀綠化工程苗木采購協議》第四條約定,金土地公司應支付沭陽公司工程款26708230元的50%即13354115元。六、違約方是金土地公司,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合同解除后,工程后續施工與養護應由金土地公司自行完成。金土地公司并未提供業主方要求移走沭陽公司已種植景觀苗木的相關證據,且移走苗木將是巨大的損失,金土地公司要求恢復原狀,移走已種植的苗木得不償失,亦會給當地的綠化工作造成巨大的負面影響。
金土地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沭陽公司2019年7月12日單方解除合同的行為無效;2.判令沭陽公司將不合格的苗木移除并按照協議約定重新移植苗木;3.判令沭陽公司支付金土地公司違約金200萬元;4.判令沭陽公司賠償金土地公司損失503萬元。事實和理由:2018年11月4日,雙方簽訂《景觀綠化工程苗木采購協議》約定:由沭陽公司提供阿克蘇東城區(解放北路-西退水渠)綠化工程范圍內綠化工程苗木的采購、種植和養護,工程總價暫定為3510萬元,最終價格以雙方決算價為準。協議還對綠化苗木的名稱、數量、質量、單價、成活率等進行了約定。協議生效后,金土地公司將該工程交由沭陽公司施工,沭陽公司提供相關苗木并進行種植,但經金土地公司檢驗沭陽公司提供移植的苗木不符合協議約定的質量要求,金土地公司要求沭陽公司返工,沭陽公司置之不理。為逃避協議約定的義務,沭陽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向金土地公司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通知解除雙方訂立的協議。沭陽公司違約,單方解除合同無法律依據。沭陽公司應當繼續履行協議,向金土地公司支付違約金并賠償損失。
沭陽公司辯稱,一、關于解除合同效力的問題。金土地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沭陽公司具有法定解除權,且沭陽公司已通知金土地公司,雙方合同已經解除。二、關于違約金及賠償損失問題。金土地公司未付工程進度款在先,其違約行為導致協議無法履行。后金土地公司在2019年7月28日單方委托臻冠達公司對工程質量進行鑒定不符合法律規定,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均沒有綠化工程鑒定資質,其真實目的是為了拒付工程款,沭陽公司所完成的工程量及質量,已經金土地公司、業主方、監理方、沭陽公司四方在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月3日的簽證單和《付款申請書》上予以確認。因此,金土地公司所稱的損失與沭陽公司無關,金土地公司的該部分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綜上,請求駁回金土地公司的訴訟請求。
沭陽公司向一審法院反訴請求:1.判令金土地公司支付沭陽公司綠化工程款18695761元;2.判令金土地公司支付沭陽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損失1080640.6元。事實和理由:2018年11月4日,沭陽公司與金土地公司簽訂《景觀綠化工程苗木采購協議》。協議簽訂后,沭陽公司按照協議履行了義務,金土地公司未按照協議約定支付工程款。沭陽公司已完成的工作量經金土地公司、業主方、監理方及沭陽公司四方驗收合格。2019年1月3日,金土地公司在《付款申請書》簽字,同意付款。后經沭陽公司多次索要款項,金土地公司拒不支付,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沭陽公司的訴訟請求。
金土地公司辯稱,雙方協議簽訂后,沭陽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進行施工,截止2018年12月31日,沭陽公司共計種植部分喬木、灌木11443株。由于種植的苗木品質、數量、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金土地公司要求沭陽公司進行返工,沭陽公司拒絕返工,雙方發生爭議,后沭陽公司停止施工并拒絕對已種植苗木進行養護。2019年7月12日,沭陽公司向金土地公司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并將工程棄之不管。為分清責任,金土地公司于2019年7月28日委托鑒定機構對沭陽公司種植的苗木按照合同約定標準進行鑒定,經鑒定已種植苗木的數量、品種、質量均不符合合同約定。根據協議約定沭陽公司種植苗木符合協議約定屬于在先履行義務,金土地公司支付款項屬于在后履行義務,驗收合格是金土地公司支付款項的條件,因此金土地公司有權拒絕付款。工程經鑒定后,金土地公司多次通知沭陽公司進行返工,沭陽公司均以雙方合同已解除為由拒不履行合同義務。由于沭陽公司拒絕養護已種植苗木,導致2019年冬季已種植苗木大規模死亡。2020年初,金土地公司不得已委托第三方對已種苗木進行養護。綜上,請求駁回沭陽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1月4日,金土地公司(甲方)與沭陽公司(乙方)簽訂《景觀綠化工程苗木采購協議》,約定:“因阿克蘇市人民政府決定以PPP模式(即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方式)對阿克蘇市東城區舊城區進行改造,乙方自愿介入該項目的景觀綠化建設工程。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雙方達成如下主要協議內容: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對工程范圍內的綠化工程進行苗木采購、種植和養護,養護期為24個月,其中部分大規格喬木(胡楊、旱柳、垂柳、沙棗樹及特殊點景現樹等)由甲方提供貨源,乙方只負責移植和養護。計價以雙方確認的綠化工程綜合單價計價文件為依據,全部工程經驗收合格后據實核算(詳見合同附件),合同總價款暫定為3510萬元。苗木到場價(苗木起挖、裝車、運輸、區間養護、場內運輸、裝卸、保管等)、種植費(定點放樣、挖穴栽植、扶正回土、圍堰澆水、整修修剪等)、24個月養護費(含除雜修剪、澆水施肥、病蟲害防治、更換死亡苗木等,成活率達95%以上;保養期內的人工及材料費、水電費等養護期內發生的一切費用,后期垃圾清理費等)、土壤改良、營養土回填等費用據實結算。2018年種植大喬木完成后,經甲方驗收合格后酌情支付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50%;2019年工程全部完成后的30個工作日內,甲方支付已完工合格工程量的70%,但累計支付不超過合同暫定價的70%;在經甲方驗收合格后兩個月內,乙方向甲方提交完整齊全的竣工結算資料。結算報告經甲方審定(含審計單位審核)并經乙方確認后的30個工作日內支付至結算總價款的90%,因乙方原因造成結算審核延誤的,責任由乙方承擔;甲方支付工程款時,乙方必須開具等額的并經甲方主管稅務部門和甲方認可的能列支甲方成本的苗木采購發票,在支付至結算總價款100%時,乙方必須提供至結算總價款全額的苗木采購發票,否則甲方有權拒付。養護期為24個月,工程完工經甲方驗收合格后開始計算。第一年養護期滿經驗收達到要求支付至結算金額的95%,第二年期滿經驗收達到要求支付結算金額的100%。施工進場日期:2018年11月5日進場。工程質量保質期為貳年?!彪p方還對工程質量標準、竣工日期、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
協議簽訂后,沭陽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向金土地公司支付工程保證金100萬元,于2018年11月20日進場施工,施工過程中雙方對所種植樹種、數量、高度等進行協商變更,金土地公司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部分大規格的喬木貨源,案涉喬木實際均由沭陽公司采購。
2018年12月22日,沭陽公司完成部分喬木、灌木種植工程量共計11443株,包括喬木類10105株,灌木類1338株(詳見附表)。2018年12月26日,沭陽公司在完成上述工作量后,向金土地公司申請退回工程保證金100萬元、支付已完成工程量50%的款項13354115元。
2018年12月31日,金土地公司、沭陽公司、監理單位、園林處簽訂《中間工程量現場確認單》,對沭陽公司完成種植工作量予以簽章確認。2019年1月3日,金土地公司現場施工負責人員在沭陽公司《付款申請書》上簽字并認可已完成工作量。沭陽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退場,終止履行協議。2019年7月12日,沭陽公司索款未果后,向金土地公司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書。2019年7月28日,金土地公司委托臻冠達公司對工程質量進行鑒定,支付鑒定費用3萬元。
2019年9月3日,金土地公司向阿克蘇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為:1.判令沭陽公司2019年7月12日單方解除合同的行為無效;2.判令沭陽公司將不合格的苗木移除并按照協議約定重新移植苗木;3.判令沭陽公司支付金土地公司違約金200萬元;4.判令沭陽公司賠償金土地公司損失3萬元。沭陽公司提出反訴。一審法院提級管轄,在審理中金土地公司、沭陽公司各自變更了本訴請求與反訴請求。
沭陽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一審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沭陽公司繳納保全申請費5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一、本訴部分的爭議焦點為:1.沭陽公司單方解除合同的行為是否無效;2.沭陽公司是否應將不符合協議約定的苗木移除并按照協議約定重新移植苗木;3.沭陽公司是否應當支付200萬元違約金;4.沭陽公司是否應當支付賠償金503萬元。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解除分為當事人協商解除與法定解除。本案中,沭陽公司按照雙方協議完成部分喬木、灌木種植工程量共計11443株,金土地公司工作人員在《中間工程量現場確認單》中簽字確認,后金土地公司工作人員又在沭陽公司《付款申請書》上簽字確認。但金土地公司遲延履行其主要債務,沭陽公司索要款項后,金土地公司仍不履行其債務,沭陽公司以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的方式解除雙方協議,符合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不存在無效情形;同時從本案查明的事實看,雙方協議已無法繼續履行,故對金土地公司認為沭陽公司單方解除合同行為無效,要求繼續履行協議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雙方協議已無法繼續履行,金土地公司要求沭陽公司將不符合協議約定的苗木移除,并按照協議約定重新移植苗木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亦不予支持。其次,綜合雙方提交的證據,對沭陽公司主張其遲延進場是由于案涉工程不具備進場條件的意見,予以采信。沭陽公司遲延進場,遲延工期并非沭陽公司原因所致,故對金土地公司主張沭陽公司應向其支付遲延交付違約金200萬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最后,金土地公司在阿克蘇市人民法院起訴賠償金為3萬元(即鑒定費用),一審法院審理中其將此項訴訟請求變更為503萬元(含3萬元鑒定費),但在訴訟中金土地公司并未提交給其造成損失的相關證據,3萬元鑒定費用亦不應由沭陽公司承擔,故對其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二、反訴部分的爭議焦點為金土地公司是否應當向沭陽公司支付工程款18685761元及利息1080640.6元。金土地公司對沭陽公司完成部分喬木、灌木種植工程量共計11443株無異議,并在《中間工程量現場確認單》及《付款申請書》上簽字,《中間工程量現場確認單》及《付款申請書》中有完成工程量情況及綜合單價等內容,事后金土地公司未向沭陽公司支付任何款項明顯有違誠信。在協議履行中,雙方對所種植樹種、數量、高度等進行協商變更,金土地公司在訴訟前并未提及沭陽公司種植的苗木不符合協議約定,亦未提交要求沭陽公司重新種植或更換苗木的相關證據。在沭陽公司索款無果、退場并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后,金土地公司委托鑒定并稱沭陽公司履約不符合合同約定,對其該意見不予采信。故對金土地公司認為沭陽公司履約不符合協議約定,其可拒付款項的辯解意見,不予采納。沭陽公司按照工程量清單計價表計算其已完成工作量工程款符合雙方約定,但要求金土地公司向其支付已完工綠化工程款26708230元的70%,即18695761元與雙方協議約定不符。按照雙方協議關于款項支付方式的約定,在沭陽公司于2018年種植(大喬木)完成后,金土地公司應按照沭陽公司已完工綠化工程量26708230元的50%支付款項,即13354115元。綜上,對沭陽公司要求金土地公司支付綠化工程款的訴訟請求部分予以支持。2019年1月3日,金土地公司在《付款申請書》上簽字確認后,理應向沭陽公司支付款項。金土地公司未支付款項,沭陽公司要求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損失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予以支持。綜上所述,金土地公司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沭陽公司的部分反訴請求成立,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六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判決:一、駁回阿克蘇金土地生態農業投資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二、阿克蘇金土地生態農業投資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江蘇沭陽綠苑花卉景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綠化工程款13354115元;三、阿克蘇金土地生態農業投資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江蘇沭陽綠苑花卉景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損失771886元(13354115元×4.35%÷365天×485天);四、駁回江蘇沭陽綠苑花卉景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訴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本訴受理費61010元(阿克蘇金土地生態農業投資有限公司預交),由阿克蘇金土地生態農業投資有限公司負擔。一審案件反訴受理費91530.01元(江蘇沭陽綠苑花卉景觀工程有限公司預交),因江蘇沭陽綠苑花卉景觀工程有限公司變更訴訟請求應繳納反訴案件受理費70229.2元,由江蘇沭陽綠苑花卉景觀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0065.5元,由阿克蘇金土地生態農業投資有限公司負擔50163.7元。江蘇沭陽綠苑花卉景觀工程有限公司多預交的反訴案件受理費21300.81元,由一審法院予以退還。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67566.01元,阿克蘇金土地生態農業投資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宋振芹
審判員孫祎
審判員張熙坤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書記員葉云飛
判決日期
2021-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