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地久物業有限公司與顧旭輝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豫0381民初189號
判決日期:2021-06-23
法院:河南省偃師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洛陽地久物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地久物業公司)訴被告顧旭輝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地久物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利娟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顧旭輝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地久物業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業費10304元、垃圾費120元及違約金1042元,共計:11466元(違約金暫計算至2020年10月26日,應計算至實際清償完畢之日止);2.判令本案訴訟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為偃師市首陽新區府佑路山水人家小區物業服務企業,被告為偃師市首陽新區府佑路山水人家小區1-104號商鋪物業使用人。2016年元月18日,原告與洛陽市廣華置業有限公司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合同約定由原告為偃師市首陽新區府佑路山水人家小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物業服務資金由業主按其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預先繳納及繳納標準,未按時足額支付費用的,應按欠款總額的10%的標準支付違約金。2018年5月31日,被告與洛陽市廣華置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山水人家商鋪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間自2018年5月31日至2021年5月30日;租賃期間,由該商鋪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水電、水費、物業管理費等)均有乙方自理。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向被告提供物業管理等服務,被告未能按時足額繳納物業服務費等費用,拖欠原告2019年5月31日至2021年5月30日物業管理費10304元、垃圾費120元,違約金1042元(違約金暫計算至2020年10月26日),共計:11466元。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繳納,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望判如訴請。
顧旭輝未答辯、未提交證據材料。
原告地久物業公司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證據,本院予以審查后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原告地久物業公司提交的證據和陳述,本院認定以下事實:原告地久物業公司是具有壹級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2016年1月18日,原告地久物業公司(乙方)與洛陽市廣華置業有限公司(甲方)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合同約定為偃師市首陽新區·山水人家提供前期物業服務,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按其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納,具體標準如下:高層住宅0.98元/月·平方米;商業物業2.28元/月·平方米;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物業服務費用按季繳納,但首次交房可預收一年物業費;甲方未能按時足額支付費用的,應按欠費總額的10%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等。2018年5月31日,被告顧旭輝(乙方)與洛陽市廣華置業集團有限公司(甲方)簽訂《山水人家商鋪租賃合同》,約定租賃偃師市首陽新區·山水人家1號樓104商鋪,建筑面積為188.3平方米,租賃期限自2018年5月31日至2021年5月30日,同時約定,租賃期間由該商鋪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電費、水費、、物業管理費等)均由乙方自理。被告從2019年5月31日起未再向原告地久物業公司繳納物業管理費、垃圾費,2020年8月5日,原告地久物業公司向被告發出《催繳費再次通知書》,但被告仍未繳納相應費用,原告地久物業公司遂來院提起訴訟。
另查明,洛陽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通知(洛政〈2006〉72號2006年5月15日)規定收費標準:城市居民(含建成區內被告生活垃圾集中處理的居住戶)按戶計收,每戶每月5元。
以上事實,有原告地久物業公司提交的山水人家商鋪租賃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資質證書、承諾書、洛政(2006)72號文件、催繳費再次通知書、欠費明細表等,及庭審筆錄在卷資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顧旭輝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支付原告洛陽地久物業有限公司物業管理費8157元、垃圾費95元、違約金816元,共計9068元。
二、駁回原告洛陽地久物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3元,由被告顧旭輝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肖新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田宇飛
判決日期
2021-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