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鳳葵、顏仕慧、廣西天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9880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桂1425民初279號
判決日期:2021-06-23
法院:天等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顏仕慧、顏菊花因廣西天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等農商行)與顏云靜、廖鳳葵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本院(2020)桂1425民初10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4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顏仕慧、顏菊花、被告天等農商行的委托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顏仕慧、顏菊花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撤銷天等縣人民法院(2020)桂1425民初102號民事判決第四項;2.判令廣西天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顏云靜、廖鳳葵共同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與理由:天等農商行與顏云靜、廖鳳葵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天等縣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9日作出了(2020)桂1425民初102號民事判決書(下文簡稱“原審判決”),判決主文為:
一、顏云靜歸還天等農商行借款本金599733.12元及利息(利息計算:利息以599733.12元為基數,按雙方簽訂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計付,從2019年12月2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顏云靜歸還天等農商行借款利息166758.82元;
三、廖鳳葵對上述判決一、二項應由顏云靜承擔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天等農商行對廖鳳葵用于抵押的位于天等縣天等鎮添新住宅小區的房屋(房產證號:天房權證天等縣字第××號;土地證號:天國用2000字第××號)的處理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五、駁回天等農商行其他訴訟請求。
該案審理過程中,法院明知天等農商行要求確認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抵押物天等縣天等鎮添新住宅小區的房屋(房產證號:天房權證天等縣字第××號;土地證號:天國用2000字第××號。下文簡稱“涉案房屋”)系廖鳳葵與顏永祝共同共有,在故意不查明顏永祝已死亡事實的情況下,法院未追加顏永祝的繼承人(即本案顏仕慧、顏菊花)參與訴訟,作出了錯誤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第一款)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第二款)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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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第三款)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本案顏仕慧、顏菊花現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的上述規定,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具體事實和理由詳述如下:
一、顏仕慧、顏菊花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涉案房屋屬顏永祝與廖鳳葵(曾用名廖鳳奎)共同共有。顏永祝、廖鳳葵為夫妻關系,兩人育有一子二女:長女顏云靜、次女顏菊花、兒子顏仕慧。2015年1月30日,顏永祝死亡。由于顏永祝死亡前未留有遺囑,根據《繼承法》相關規定,顏永祝享有的涉案房屋的份額應由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廖鳳葵、顏云靜、顏菊花、顏仕慧四人均等繼承。而在四個繼承人對作為遺產的涉案房屋進行分割前,該涉案房屋屬于各繼承人共同共有。顏仕慧、顏菊花作為共同共有人未在原審案件中被追加作為被告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就對涉案房屋抵押權是否設立、有效以及抵押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的金額等進行審理、判決,剝奪了顏仕慧、顏菊花參與訴訟的權利。且在原審案件審理過程中,大量證據均表明顏永祝曾作為涉案房屋的共有人、抵押人之一,法院卻刻意回避房屋共有的事實,也有意無意不去查明顏永祝已死亡的事實,導致審理過程中未追加顏仕慧、顏菊花參加訴訟,屬于遺漏當事人,程序嚴重違法。因此,本案符合上述民事訴訟法規定所指的“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二、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原審判決部分內容錯誤,損害了顏仕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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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菊花的民事權益。
1、顏永祝、廖鳳葵已于2011年9月2日將涉案房屋贈與顏仕慧,并辦理了公證。因此,顏永祝、廖鳳葵將涉案房屋抵押給被告廣西天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屬于無權處分,抵押權應屬無效。即使抵押權有效設立,在合同編號為158902130256003的《抵押擔保合同》另一個抵押人顏永祝未在《借款展期協議》簽字承諾繼續為展期后的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因贈與行為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權的顏仕慧也未同意繼續為展期后的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即使不考慮涉案房屋贈與顏仕慧的因素,原審判決也屬部分內容錯誤,損害了原告顏仕慧、顏菊花的民事權益。理由如下:
2、因顏永祝及其繼承人顏仕慧、顏菊花均未同意借款展期,涉案房屋之上的抵押擔保責任已終止。雖然,2016年1月29日,廖鳳葵在《借款展期協議》上作為擔保人簽署,同意繼續履行2013年2月7日簽訂的合同編號為158904130210521的《抵押擔保合同》,對借款人在《個人借款合同》和本協議項下的借款承擔抵押擔保責任。但是,合同編號為158902130256003的《抵押擔保合同》另一個抵押人顏永祝未在《借款展期協議》簽字承諾繼續為展期后的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實際上,在《借款展期協議》簽署時,顏永祝已死亡,繼承涉案房屋的合法繼承人顏云靜、顏菊花、顏仕慧也未簽字承諾以涉案房屋為展期后的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因此,對抵押人顏永祝用于抵押擔保的財產份額而言,根據合同編號為158902130256003《抵押擔保合同》的約定“未征得抵押人同意增加合同金額、延長授信期限或者展期的,抵押人有權僅按本合同約定的金額、期限承擔擔保責任”,該抵押擔保責任在借款展期時就已經終止;即使在展期時未終止,在原借款合同訴訟時效已經屆滿時,也應終止。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因原借款合同訴訟時效已經屆滿,廣西天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未行使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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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顏永祝不應再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3、共同共有人之一廖鳳葵未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在借款展期時,繼續將涉案房屋抵押給廣西天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行為,屬于非法處分共有物,應屬無效行為。雖然2016年1月29日廖鳳葵在《借款展期協議》上作為擔保人簽署,同意繼續履行2013年2月7日簽訂的合同編號為158904130210521的《抵押擔保合同》,對借款人在《個人借款合同》和本協議項下的借款承擔抵押擔保責任。但是,如前文已述,自2015年1月30日共有人顏永祝死之日起、遺產份額分割前,涉案房屋就應屬于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廖鳳葵、顏云靜、顏菊花、顏仕慧四人共同共有。根據《物權法》第九十五條“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以及第九十七條“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廖鳳葵未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繼續將涉案房屋抵押給天等農商行的行為,屬于非法處分共有物,應屬無效行為。
因此,原審判決認定天等農商行對涉案房屋抵押權,進而在判決主文第四項中判決其對涉案房屋的處理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明顯損害了顏菊花、顏仕慧的民事權益。
三、兩原告系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原審判決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
顏仕慧、顏菊花常年在南寧、憑祥等地做生意(顏菊花戶籍所在地也已遷出天等),顏仕慧、顏菊花早已不在涉案房屋居住。顏云靜、廖鳳葵因舉債問題,更是早已與顏仕慧、顏菊花產生矛盾,互不往來。因此,直至2020年9月24日天等縣人民法院在淘寶網公告,擬對涉案房屋進行拍賣,兩原告才知道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了損害。
綜上所述,顏仕慧、顏菊花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能參加訴訟,而天等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桂1425民初102號民事判決第四項內容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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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嚴重損害了兩原告的民事權益,現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實、支持兩原告的訴訟請求。
顏仕慧、顏菊花為其訴訟主張向法庭提交如下證據:
1.(2020)桂1425民初102號民事判決書,證明兩原告作為顏永祝繼承人、涉案房屋共有人,未獲通知參加訴訟,原審遺漏當事人,且該判決書錯誤認定涉案房屋為抵押物,侵害了兩原告的民事權益,兩原告有權提起本案即第三人撤銷之訴;
2.淘寶網截圖,證明直至2020年9月24日天等縣人民法院在淘寶網公告,擬對涉案房屋進行拍賣,兩原告才知道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了損害。因此,兩原告系在6個月內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3.戶口注銷單,證明顏永祝于2015年1月30日去世;
4.常住人口登記表,證明顏永祝的家庭關系,顏仕慧、顏菊花為其子女,是其合法繼承人。
5.國有土地使用證;
6.房產證;
7.共有產權證;
證據5、6、7,共同證明涉案房屋原為顏永祝和廖鳳葵共同共有,顏永祝死亡后,應屬廖鳳葵及原告顏仕慧、顏菊花等共有;
8.廣西農村信用社個人借款合同(編號:158902130256003),證明:借款合同條款明確約定:未征得抵押人同意增加合同金額、延長授信期限或者展期的,抵押人有權僅按本合同約定的金額、期限承擔擔保責任;
9.廣西農村信用社抵押擔保合同(編號:158902130256003),證明抵押擔保合同是對個人借款合同(編號:158902130256003)進行擔保;
10.廣西農村商業銀行借款展期協議(編號:159026160038101),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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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顏永祝未在展期協議上簽字擔保,兩原告作為其繼承人也未在展期協議上簽字同意擔保;
11.公證書,證明顏永祝、廖鳳葵已于2011年9月2日將涉案房屋贈與顏仕慧,并辦理了公證;因此,顏永祝、廖鳳葵將涉案房屋抵押給天等農商行,屬于無權處分,抵押權應屬無效。
天等農商行辯稱,一、顏仕慧、顏菊花訴訟主體資格不適格。(一)顏仕慧、顏菊花并非(2020)桂1425民初102號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以下簡稱原審)案涉抵押合同的當事人,無權參加該案的訴訟活動;(二)顏仕慧、顏菊花對案涉房屋的抵押權沒有獨立請求權,也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原審的訴訟標的之一是房屋的抵押合同法律關系,而非房屋的所有權法律關系。顏仕慧、顏菊花在本案的民事起訴狀中交叉、混用了該兩個概念,案涉房屋的抵押權的抵押權設立后,天等農商行在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原審),經依法審理后,人民法院已經依法確認了天等農商行對案涉房屋享有抵押權。
二、人民法院應駁回顏仕慧、顏菊花提起的第三人撤銷之訴。顏仕慧、顏菊花已經于2020年啟動執行異議程序,對駁回其異議請求的裁定不服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后又不繳納訴訟費,為此,天等縣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1月7日作出撤回起訴的裁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案外人對人民法院駁回其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申請再審,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規定,顏仕慧、顏菊花認為原審裁判內容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只能向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而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而本案已經受理,人民法院應予以駁回。
三、原審判決程序合法,判決結果符合法律規定。(一)原審判決審理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判決結果符合法律規定;(二)案涉房屋的抵押權已于2013年2月7日設立,且主債權經展期后,仍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因此,原審判決確認天等農商行對案涉房屋享有抵押權,符合物權法、擔保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三)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抵押物被依法繼承或者贈予的,抵押權不受影響,即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權不受抵押物所有權變動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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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顏仕慧、顏菊花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已經超過6個月的時效。天等縣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9日作出的確認天等農商行對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民事判決書,于4月26日發生了法律效力,于同年6月23日在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至本案立案時(2021年2月5日)已經超過6個月,因此,顏仕慧、顏菊花不應以同樣于通過互聯網發布的案涉房屋拍賣公告日期2020年9月24日作為知道“民事權益受到損害”的時間。
五、綜上,根據物權法和有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確認,天等農商行對案涉房屋享有抵押權,而顏仕慧、顏菊花提出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天等農商行為其答辯向法庭提交如下證據:
1.天等縣人民法院(2020)桂1425執異7號執行裁定書,證明顏仕慧、顏菊花提出的執行異議已經被人民法院駁回,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2.法律文書生效證明書復印件,證明(2020)桂1425民初102號民事判決書于2020年4月26日發生法律效力;
3.中國裁判文書網截圖打印件,證明中國裁判文書網于2020年4月26日發布(2020)桂1425民初102號民事判決書,顏仕慧、顏菊花最遲應于2020年4月26日該裁判書內容。
顏云靜辯稱,之前向天等農商行貸款系本人個人行為,顏仕慧、顏菊花是不知情的,本人對顏仕慧、顏菊花的訴請沒有意見。
顏云靜為其答辯沒有提交證據證實。
廖鳳葵經本院依法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等相關法律文書,沒有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答辯狀及證據。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天等農商行對顏仕慧、顏菊花提交的證據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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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10、11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關聯性和證明內容有異議,本院認可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對證據2、11的證明目的不予認可,對證據5、6、7、8、10的關聯性不予認可。顏仕慧、顏菊花、顏云靜對天等農商行提交的證據1、2的真實性、合法性沒有異議,對關聯性有異議,對證據3的三性有異議,本院認為天等農商行提交的證據1、2、3符合證據“三性”要求,依法予以確認。
本案開庭審理前,依天等農商行申請,本院依法向天等縣公證處調取2011年9月2日的《贈予合同》、2011年9月6日(2011)桂天證字第72號《公證書》,依法向天等縣自然資源局調取涉及本案的協議書、放棄繼承聲明書、天等縣房改房上市交易審批表、申請書、公證書,經質證,顏仕慧、顏菊花、天等農商行、顏云靜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均沒有異議,對關聯性有異議,本院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
廖鳳葵經本院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舉證、質證權利。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顏永祝與廖鳳葵系夫妻關系,生育兒子顏仕慧、長女顏云靜、次女顏菊花,顏永祝、廖鳳葵于上世紀90年代建設位于天等縣天等鎮添新住宅小區一座四層半的磚混結構樓房(房產證:天房權證天等縣字第××號)。2011年9月2日,顏永祝、廖鳳葵將涉案房子贈予兒子顏仕慧,并辦理公證。2013年2月7日,顏云靜與天等農商行簽訂《廣西農村信用社個人借款合同》,顏永祝、廖鳳葵與天等農商行簽訂《廣西農村信用社抵押擔保合同》,自愿將涉案房屋用作顏云靜借款擔保。抵押房產證書編號為:桂房他證天等字第××號及天等縣國土資源局頒發的土地他項權證號為:天土他項(2013)第004號。顏云靜、廖鳳葵分別簽訂借款合同及抵押擔保合同后,天等農商行于2013年2月7日按借款合同約定將借款本金600000.00元匯入顏云靜的銀行賬戶。貸款起始日期:2013年2月7日;貸款到期日為:2016年2月6日。2016年1月29日,借款展期至2017年2月6日。借款期限屆滿,顏云靜、廖鳳葵未能按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息。2020年2月,天等農商行向本院起訴要求顏云靜、廖鳳葵清償尚欠的借款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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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并請求對涉案房屋處理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案經審理,本院于2020年4月9日作出(2020)桂1425民初102號民事判決,判令:1.顏云靜歸還天等農商行借款本金599733.12元及利息(利息計算:利息以599733.12元為基數,按雙方簽訂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計付,從2019年12月2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2.顏云靜歸還天等農商行借款利息166758.82元;3.廖鳳葵對上述判決一、二項應由顏云靜承擔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天等農商行對廖鳳葵用于抵押的位于天等縣天等鎮添新住宅小區的房屋(房產證號:天房權證天等縣字第××號;土地證號:天國用2000字第××號)的處理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5.駁回廣西天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生效后,顏云靜、廖鳳葵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清償義務,天等農商行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案號(2020)桂1425執215號。2020年9月8日,本院作出(2020)桂1425執215號之一執行裁定,拍賣涉案房屋,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桂1425執215號之二執行裁定,將涉案房屋權屬轉移給買受人農毓。為此,顏仕慧、顏菊花提出執行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進行審查,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桂1425執異7號執行裁定,駁回顏仕慧、顏菊花的異議請求。2020年12月21日,顏仕慧、顏菊花向本院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因顏仕慧、顏菊花在本院送達交納訴訟費通知后,未在法定七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作出(2020)桂1425民初1884號民事裁定,按顏仕慧、顏菊花撤回起訴處理。后顏仕慧、顏菊花以本院(2020)桂1425民初102號民事判決錯誤為由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顏仕慧、顏菊花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退回原告顏仕慧、顏菊花。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西壯族自治區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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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審判長農紹成
審判員趙慧清
人民陪審員許秀竹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趙維光
書記員農利蘇
判決日期
2021-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