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孝金、宜賓彬興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川1526執387號
判決日期:2021-06-23
法院:珙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依據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縣人民法院(2021)川1526民初134號民事調解書,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申請執行人李孝金與被執行人宜賓彬興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申請執行人申請強制執行內容:1.被申請人宜賓彬興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支付申請人李孝金160000.00元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于2021年6月3日向被執行人珙縣正鑫竹木加工廠發出了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被執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傳票,傳喚被執行人于收到后七日內到庭接受詢問,被執行人未到庭接受詢問。
雙方當事人于2021年6月7日達成和解履行協議:一、雙方自愿協商確定由被執行人宜賓彬興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在2021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請人李孝金17萬元;二、申請執行人李孝金同意立即解除對被執行人宜賓彬興建筑勞務有限公司采取的凍結措施;三、若被執行人宜賓彬興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按照第一條協議履行,則本案全部執行完畢;四、若被執行人宜賓彬興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未按照第一條協議履行,需于2021年7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請執行人李孝金18萬元,本案才全部執行完畢;四、如被執行人未按上述協議履行,則恢復原判決執行
判決結果
中止(2021)川1526執387號案件的執行。
若被執行人未按和解協議履行,則申請人可隨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宗慶偉
審判員韓學軍
審判員李建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書記員游舒蕾
判決日期
2021-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