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洋綠都園林綠化服務中心與陳滿基等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105民初25174號
判決日期:2021-01-05
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大洋綠都園林綠化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大洋綠都中心)與被告北京道之道貨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道之道公司)、陳滿基、蘇偉東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制審理,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大洋綠都中心之委托訴訟代理人尚麗濤,被告道之道公司及陳滿基之委托訴訟代理人唐金玉、被告陳滿基本人、被告蘇偉東均通過網絡庭審視頻方式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大洋綠都中心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三被告道之道公司、陳滿基、蘇偉東(以下簡稱三被告)連帶支付租金411131.86元、電費28676元,合計439807.86元;2.判令三被告連帶支付滯納金(以439807.86元為基數,自2019年10月20日起至實際還清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五進行計算);3.判令三被告連帶支付律師費20000元;4.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5年11月19日,大洋綠都中心與道之道公司簽訂《朝陽區十八里店鄉農村集體資產租賃經營合同書》,約定:大洋綠都中心將位于xx村xx場地及建筑物出租給道之道公司,租期為4年,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19日止,前兩年年租金為1707594元,后兩年年租金為1792973.7元。2019年2月19日,道之道公司向大洋綠都中心提出終止合同。同時確認拖欠房租、拖欠電費。2019年3月19日,道之道公司出具房租分期支付承諾書,其公司法人兼股東陳滿基、股東蘇偉東同意對欠款承擔擔保和償還義務。后道之道公司未按照承諾書完全履行分期支付欠款,2019年4月19日,道之道公司再次出具分期支付承諾書,承諾于2019年10月19日付清全部欠款,并承諾逾期按照日息千分之五支付滯納金,一旦被起訴,所有產生的費用由道之道公司承擔。經核算,道之道公司至今仍拖欠大洋綠都中心租金411131.86元、電費28676元。
被告道之道公司、陳滿基共同辯稱:不同意給付律師費,另外之前大洋綠都中心同意租金酌減四萬。
被告蘇偉東辯稱:不同意承擔連帶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依法予以認定。本院經審理查明:
2015年11月19日,大洋綠都中心作為出租方與道之道公司作為承租方簽訂《朝陽區十八里店鄉農村集體資產租賃經營合同書》,約定:雙方確認租賃集體資產建筑面積5873平方米,租賃期限4年,2017年11月19日之前房屋租金1707594元,之后1792973.7元。雙方另對其他條款進行了約定。
2019年3月14日,道之道公司出具《房租確認書》(以下簡稱《確認書》),主要內容為:大洋綠都中心,我司欠房租1015531.84元(2018年8月20日至2019年3月19日),電費28676元(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以上情況據實,我司法人及股東對此欠款有擔保和償還義務。尾部有道之道公司加蓋公章,陳滿基和蘇偉東簽字。經詢,蘇偉東對于本人簽字真實性予以認可,但對租金債務形成及中間過程不予認可。大洋綠都中心對確認書真實性認可,并明確表示接受確認書內容。
2019年3月19日,道之道公司出具《北京道之道貨架有限公司房租分期支付承諾書》(以下簡稱3月19日《承諾書》),主要內容為:我司欠房租870455.86元、電費28676元。我司法人及股東對此欠款有擔保和償還義務。尾部有道之道公司加蓋公章,陳滿基和蘇偉東簽字并摁手印。經詢,蘇偉東對于本人簽字不予認可。
2019年4月19日,道之道公司出具《北京道之道貨架有限公司房租分期支付承諾書》(以下簡稱4月19日《承諾書》),主要內容為:我司至今仍欠大洋綠都中心房租531131.76元,現作出以下還款安排:2019年5月19日付款8萬元,6月19日付款8萬元,7月19日付款8萬元,8月19日付款8萬元,9月19日付款8萬元,10月19日付款131131.76元,合計531131.76元。如逾期支付,按照當期金額日息千分之五滯納金支付,一旦被起訴,所有產生費用由我方承擔。我司法人及股東對此欠款有擔保和償還義務。尾部有道之道公司加蓋公章,陳滿基簽字。
對比《確認書》與3月19日《承諾書》中兩處蘇偉東的簽字筆體,存在明顯差別。對3月19日《承諾書》中蘇偉東的簽字情況,大洋綠都中心、道之道公司、陳滿基均認可未經過現場核實。經詢,各方對3月19日《承諾書》中蘇偉東簽字真實性均不申請司法鑒定。
另查,大洋綠都中心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和發票,以主張實際支付了2萬元律師費。
上述事實,有各方當事人提交證據及當事人當庭陳述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北京道之道貨架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原告北京大洋綠都園林綠化服務中心租金、電費合計439807.86元,被告陳滿基、被告蘇偉東對前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被告北京道之道貨架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原告北京大洋綠都園林綠化服務中心因欠付租金、電費發生的滯納金(以439807.86元為基數,以日萬分之一為計息標準,自2019年10月20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被告陳滿基對前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被告北京道之道貨架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原告北京大洋綠都園林綠化服務中心律師費20000元,被告陳滿基對前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北京大洋綠都園林綠化服務中心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197元,由原告北京大洋綠都園林綠化服務中心負擔300元(已交納),由被告北京道之道貨架有限公司、被告陳滿基、被告蘇偉東共同負擔7897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云凝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孫潔
判決日期
202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