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陽縣廟前鎮企業集體資產經營公司與池州市九洲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公司決議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皖1723民初880號
判決日期:2021-06-22
法院:安徽省青陽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青陽縣廟前鎮企業集體資產經營公司(簡稱廟前資產公司)與被告池州市九洲建筑安裝有限公司(簡稱九洲建筑公司)公司決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廟前資產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丁陽安、被告九洲建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良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廟前資產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確認九洲建筑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的股東會決議無效;2、由九洲建筑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2002年,廟前資產公司與青陽縣廟前鎮建筑工程公司、張先才共同出資設立九洲建筑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604萬元。其中,廟前資產公司以機械設備出資110萬元,青陽縣廟前鎮建筑工程公司以坐落在廟前鎮望華路原廟前鎮*土地使用權出資174萬元。2004年,青陽縣廟前鎮建筑工程公司將持有的九洲建筑公司的股權全部轉讓給廟前資產公司,即廟前資產公司共出資284萬元,九洲建筑公司的股東變更為張先才與廟前資產公司。后張先才將自己持有的股權全部轉讓給黃嵐峰,九洲建筑公司現股東為黃嵐峰和廟前資產公司,即黃嵐峰持有公司90%股份,廟前資產公司持有公司10%的股份。2020的5月29日,九洲建筑公司向廟前資產公司發出《催告通知》,要求廟前資產公司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其繳納相應的注冊資本或實物,逾期將解除其股東資格。2020年6月24日,九洲建筑公司召集廟前資產公司以及股東黃嵐峰召開股東會,并作出股東會決議解除廟前資產公司的股東資格。廟前資產公司認為九洲建筑公司作出的股東會決議解除廟前資產公司的股東資格違法,九洲建筑公司設立時廟前資產公司以機器設備出資時池州正鼎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池鼎會驗字(2002)第004號驗資報告對廟前資產公司的出資進行了確認,而且廟前資產公司也按照公司章程就上述出資的機器設備與九洲建筑公司進行了交接,完成出資手續。后因九洲建筑公司管理的原因造成機器設備遺失與廟前資產公司無關。綜上特具狀法院,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廟前資產公司的各項訴訟請求。
九洲建筑公司辯稱:1、九洲建筑公司股東會召集程序合法,嚴格按照公司法及司法解釋的程序履行了告知、通知等義務,公司全體股東均參會,該決議系合法有效,應當予以執行。2、公司股東會決議所依據的事實符合法律規定,九洲建筑公司成立時,章程規定廟前資產公司及青陽縣廟前鎮建筑工程公司以實物出資284萬元,但以上實物均未實際出資。廟前資產公司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廟前資產公司已經將實物部分實際出資,根據庭審舉質證和法庭調查來看,驗資報告很顯然所載明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符,移交清單上只有移交人簽名,沒有接收人簽章,也沒有其他證據證實廟前資產公司依據程序履行了實物出資的程序和義務。九洲建筑公司的證據足以證明廟前資產公司并未完成出資,廟前資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股東會上簽名說明其認可實物部分出資并未繳納,廟前鎮司法所依職權所做的調查筆錄與此能夠形成印證。其次,九洲建筑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審計報告,審計的是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為止,公司的負債情況,審計報告顯示,公司并未收到價值110萬元的實物資產和出資,出資時間與審計節點時間相距時間不足一年,不存在損耗和貶損的可能。即便是有遺失損耗,也應當在公司會計賬目中體現,但是,審計報告中并沒有體現,以上可以看出,廟前資產公司并沒有完成實物的出資義務。綜上所述,廟前資產公司所有出資均未到位,九洲建筑公司作出的股東除名股東會決議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正確,廟前資產公司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供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一)對廟前資產公司提供的四組證據[一、廟前資產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二、九洲建筑公司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三、池鼎會驗字(2002)第004號驗資報告復印件以及實物資產移交明細表復印件;四、股東會決議復印件一份],本院認證如下:對證據一、二,因九洲建筑公司對其三性均無異議,故本院對該二組證據的三性予以認定。對證據三,九洲建筑公司對其三性無異議,但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該驗資報告及實物移交明細表系九洲建筑公司注冊時因注冊需要,所履行的形式上的驗資報告,實際上,無論是機械設備還是土地使用權,均未辦理出資手續,土地使用權沒有變更到九洲建筑公司名下,后續被政府拍賣,機械設備既沒有評估,也沒有轉移占有,沒有在工商部門辦理相應手續,因此,該驗資報告當中所約定的廟前資產公司的出資義務并未實際履行。本院認為,實物資產移交明細表上僅有移交人的簽名,并沒有接收人的簽名,另外,在股東簽名欄中也沒有當時的股東張先才的簽名,不能證明廟前資產公司完成了驗資報告所述的實物資產機械設備的出資及移交手續。而相關土地使用權的出資也未見雙方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故該證據不能證明廟前資產公司完成了出資義務。本院對該證據的三性予以認定,證明目的不予認定。對證據四,九洲建筑公司對其三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該份股東會決議上廟前資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久枚在簽名欄簽字予以認可。本院認為,該證據不僅證明了廟前資產公司參加了股東會,其法定代表人還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名予以認可。故本院對該證據的三性予以認定,證明目的不予認定。(二)對九洲建筑公司提供的五組證據[一、通知復印件、股東會會議記錄復印件、股東會決議復印件各一份;二、九洲公司章程復印件、池鼎會驗字(2002)第004號驗資報告復印件及附件復印件各一份;三、永坤審字(2020)第J-7946號《池州市九洲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二00二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審計報告》一份;四、廟政【2006】46號青陽縣廟前鎮人民政府文件復印件、公證書復印件、廟前輪窯廠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公開出讓文件復印件各一份;五、廟前鎮司法所調查筆錄復印件及身份證復印件],本院認證如下:因廟前資產公司對證據一中的通知、股東會會議記錄、證據二、四及證據五中的身份證復印件無異議,對上述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對證據一中的股東會決議,廟前資產公司對其真實性無異議,合法性有異議,認為該股東會決議單方面解除廟前資產公司的股東資格,違反公司法及司法解釋相關規定,是無效決議。本院認為,該股東會召集程序合法,不僅履行了告知、通知等義務,且公司全體股東均參會,各股東亦對公司決議予以簽字確認,廟前資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股東會決議事項及所依據的事實均予以認可。故該決議系合法有效決議,對廟前資產公司的質證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對該股東會決議本院予以認定。對證據三,廟前資產公司對其三性均有異議,認為該審計報告系九洲建筑公司單方面委托制作,缺乏真實性,該審計報告只能證明反映的是制作時投資實物狀況,并不能證明廟前資產公司出資時的實物狀況。機械設備屬于易耗品,在公司日常經營中損耗是必然存在的,因此該份審計報告不能達到九洲建筑公司的證明目的。本院認為,該審計報告與九洲建筑公司提供的證據四及證據一中的股東會會議記錄相互印證,故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予以認定。對證據五中的調查筆錄,廟前資產公司有異議,認為該調查筆錄系司法所依職權制作,應該加蓋所在單位印章,同時應當有兩名具備執法資格人員制作。但廟前資產公司并未提供相反證據證明該調查筆錄不具真實性,且九洲建筑公司庭后提交了加蓋廟前司法所印章的調查筆錄復印件,該調查筆錄的相關內容與廟前資產公司在股東會上的陳述能相互印證。故對該證據本院予以認定。
經審理查明:2002年1月23日,廟前資產公司與青陽縣廟前鎮建筑工程公司、張先才共同出資設立九洲建筑公司,注冊資本為604萬元。其中,廟前資產公司以機械設備出資110萬元,青陽縣廟前鎮建筑工程公司以坐落在廟前鎮望華路原廟前輪窯廠土地使用權出資174萬元。2004年2月9日,青陽縣廟前鎮建筑工程公司將持有的九洲建筑公司的股權全部轉讓給廟前資產公司,九洲建筑公司的股東變更為張先才與廟前資產公司。廟前資產公司出資變更為284萬元。但上述機械設備出資及土地使用權出資未辦理轉移手續,相關機械設備及土地使用權均未轉移至九洲建筑公司名下。2007年6月8日,原廟前輪窯廠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被縣政府對外拍賣。2017年9月19日,張先才將自己持有的股權全部轉讓給黃嵐峰,九洲建筑公司的股東變更為黃嵐峰和廟前資產公司,公司注冊資本亦變更為2840萬元,黃嵐峰持有公司90%股份,廟前資產公司持有公司10%的股份。2020的5月29日,九洲建筑公司向廟前資產公司發出《催告通知》,要求廟前資產公司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其繳納相應的注冊資本或實物,逾期九洲建筑公司將召開股東會,依法決議解除廟前資產公司的股東資格。因廟前資產公司未在通知確定的期限內繳納相應的注冊資本或實物,2020年6月24日,九洲建筑公司召集廟前資產公司和黃嵐峰召開股東會,并作出股東會決議,解除廟前資產公司作為九洲建筑公司的股東資格。根據該股東會會議記錄記載,在該股東會上,廟前資產公司認可其公司作為出資的廟前輪窯廠土地使用權已被政府拍賣,相關機械設備雖辦理了驗資手續,但沒有轉移至九洲建筑公司名下。2021年4月12日,廟前資產公司以九洲建筑公司作出的股東會決議解除廟前資產公司的股東資格違法為由,訴至本院。要求確認九洲建筑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的股東會決議無效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青陽縣廟前鎮企業集體資產經營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青陽縣廟前鎮企業集體資產經營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董曉龍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蘇高娜
判決日期
2021-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