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四川省通江縣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與被執行人冉亞玲“追償權糾紛”一案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川1921執31號
判決日期:2021-06-22
法院:通江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四川省通江縣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與被執行人冉亞玲“追償權糾紛”一案中,經查,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的(2020)川1921民初720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被執行人冉亞玲應向申請執行人四川省通江縣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墊付款及損失297553元,承擔案件受理費5613元和案件執行費4363元,但被執行人冉亞玲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中,本院通過全國法院執行網絡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冉亞玲的銀行賬戶,未查詢到被執行人冉亞玲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經本院財產調查,也未查找到被執行人冉亞玲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四川省通江縣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也未能提供被執行人冉亞玲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本院約談申請執行人四川省通江縣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時,告知了本案執行相關情況,申請執行人四川省通江縣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予以確認,同意本案作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處理。本院綜合案件執行情況,已將被執行人冉亞玲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限制高消費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享有繼續要求被執行履行債務的權利,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申請執行。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本裁定不服,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施忠誠
審判員胡燕文
審判員楊彬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何森林
判決日期
2021-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