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耐德新明和工業有限公司與廣東永泰環保設備有限公司尚捷買賣合同糾紛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書
案號:(2021)渝0113執219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6-21
法院: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重慶耐德新明和工業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廣東永泰環保設備有限公司、尚捷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3民初401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被執行人廣東永泰環保設備有限公司、尚捷逾期未履行該判決書確定的義務。
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受理申請執行人重慶耐德新明和工業有限公司強制執行申請后,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責令其限期向申請執行人支付案款930398元及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債務利息未果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中,本院向銀行、房管、國土、車管等部門查詢,未查詢到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亦未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被執行人尚捷向本院作財產申報,被執行人尚捷名下位于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X號XXX房屋一套,名下粵AXXX車輛一臺。本院已查封被執行人名下房屋,系輪候,房屋未騰空,暫不具備處置條件,被執行人名下車輛,車輛信息不明,申請執行人暫不要求法院進行查封。本院依法扣劃申請執行人保全被執行人銀行賬戶663658.89元,支付給申請執行人654621.89元,本院收取執行費9037元,現被執行人尚欠申請執行人案款275776.11元及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債務利息。本院已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限制其高消費,申請執行人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仍有權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時,可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劉宇
審判員李紅
審判員鄧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黃培彬
書記員梁龍梅
判決日期
2021-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