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光合蟹業有限公司與江蘇大豐沿海開發集團有限公司、江蘇建友興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蘇09民終2239號
判決日期:2021-06-22
法院: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盤錦光合蟹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合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江蘇大豐沿海開發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沿海公司)、江蘇建友興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友公司)、原審第三人鹽城市大豐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大豐交易中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法院(2020)蘇0982民初437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光合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光合公司的一審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2.一、二審訴訟費由沿海公司、建友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1.光合公司中標后沒有簽約系因疫情原因造成,并非光合公司的主觀過錯,本案因疫情造成合同未能及時簽訂,應屬于不可抗力,依法應當免除光合公司不能簽約的法律責任。2.招標公告中未明確案涉養殖場地位于江蘇鹽城國家珍禽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如場地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必然對光合公司孵化蟹苗產生影響,該原因系光合公司未簽約的主要原因,并非光合公司過錯。3.光合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收到中標通知書,載明在5個工作日內簽約,光合公司在2020年3月26日復函表示需要溝通后決定是否租賃,沿海公司在2020年3月27日簽約期限尚未屆滿時已經公告取消光合公司中標人資格,并于2020年3月30日重新對案涉場地進行招標,致光合公司只能標棄,因此光合公司棄標不構成違約。4.光合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發出的復函并沒有明確拒絕簽約,不構成預期違約,沿海公司取消光合公司的中標資格并重新招標沒有法律依據,且沒有經過大豐行政審批局的審批。綜上,光合公司不存在拒絕簽訂租賃合同的情形,不存在違約行為,光合公司有權要求返還招標保證金及相關費用。
沿海公司辯稱,1.光合公司夸大了新冠××疫情產生的影響,新冠××疫情主要發生在武漢地區,沿海公司所處的川北區域屬于黃海濕地,地廣人少,沿海公司在川北地區一共進行了五個標段的招標,其余四個標段均已完成招標并簽訂合同,只有光合公司違約沒有簽訂合同。2.光合公司錯誤的將江蘇鹽城國家珍禽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與江蘇大豐麋鹿保護區混為一談,川北區域離丹頂鶴保護區有一百多公里,但是靠近麋鹿保護區,該區域是丹頂鶴保護區的實驗區。光合公司對保護區的核心區、緩沖區、實驗區未能分清,根據《自然保護區條例》第28條規定,禁止在保護區的緩沖區開展旅游和生產活動。本案訴爭的區域是保護區的實驗區,保護區條例并沒有限制或者禁止在實驗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因此沿海公司可以將實驗區對外發包作為魚塘。3.由于光合公司提出招標文件規定之外的附加條件,要求在川北區域對養殖魚塘進行整體大幅改造,將海水養殖的大池塘改造為蟹苗孵化的生產基地,大興土木,用水泥澆筑蟹苗池若干,要改變該區域的生態環境,這是光合公司不能簽訂合同的根本原因。因為光合公司的要求違背了招標文件第22條關于養殖合同條款第六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第2條的規定,即乙方嚴禁破壞生態環境,光合公司要改變土地地貌違反了招標文件規定。4.光合公司在2020年3月18日即已收到建友公司通過微信照片發送的中標通知書,后建友公司又于2020年3月21日通過快遞方式將紙質中標通知書郵寄給了光合公司,2020年3月25日沿海公司要求光合公司在2020年3月26日交納租金、保證金等費用,2020年3月26日光合公司明確拒絕交納第一年度的租金及費用,且提出了招標文件之外的附加要求,根據招標文件第21條第三條第5條的規定,沿海公司在領取中標通知書后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交納全部費用,由于光合公司已經明確答復拒絕交費,因此光合公司構成根本違約。5.沿海公司取消光合公司中標資格,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光合公司已經明確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履行合同義務,必然破壞了沿海公司的招標規則,也損害了第二中標人的利益,該區域養殖是季節性很強的養殖,在4月必須對魚塘放苗養殖,因此沿海公司及時取消光合公司的中標資格,另行招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也符合農業生產規律。6.沿海公司取消光合公司中標資格不需要上級部門批準,該區域屬于農業生產活動,只是為了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所以才進行招標,不需要項目審批、核準等手續。7.本案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新冠××疫情案件的指導意見,由于光合公司的違約,造成沿海公司重新招標,造成租金標準下浮,產生的租金損失140余萬元,沿海公司將另行主張權利。綜上,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建友公司答辯意見與沿海公司答辯意見相同。
大豐交易中心述稱,請求二審法院依法處理。
光合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沿海公司、建友公司退還投標保證金500000元、中標代理費56964元,合計555964元;2.判令海公司、建友公司賠償光合公司因投標所產生的損失20750元(含報名費750元);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光合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2020年1月23日,沿海公司就《川北海水養殖區招租項目》進行公開招標,并委托建友公司負責該項目的招標事宜。建友公司在鹽城政府采購網及大豐交易中心設立的大豐公共資源電子交易平臺發布了該項目的招標公告,相關的招標文件一并在網上進行了公示。
招標文件第2頁招標公告中載明:二、項目概況:(1)項目名稱:川北海水養殖區招租項目;(2)項目編號:DFCG20200023;(3)招標方式:公開招標;(4)采購內容:川北海水養殖區招租;(5)區域位置:川東港北側,東至海利養殖區西側腹河,西至竹川海堤,南至王俊海養殖區北側排水溝,北至竹川納潮閘港道南腹河;(6)租期:3年。三、標段劃分:本招標項目共分5個標段,1標段為北側腹河至一排河,2標段為一排河至二排河,3標段為二排河至二引河……。五、1、2、3標段的投標保證金均為25萬元。十、投標文件遞交時間:2020年2月20日9時至9時30分,開標時間:2020年2月20日。
招標文件第6頁投標人須知中載明:“不論招標結果如何,意向投標人均應自行承擔所有與投標有關的全部費用”,“現場踏勘:由投標人自行踏勘”,“投標人對招標文件若有異議,應當于2020年2月11日12時前網上提交書面疑問”,“簽訂合同時間:中標通知書發出后5個工作日內”,“履約保證金:中標人在領取中標通知書后5個工作日內向招標人繳納履約保證金后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履約保證金數額=每個標段招租面積×中標單價×3年×15%”,“租金繳納:先繳后用,中標人在領取中標通知書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繳納第一個養殖年度的全部租金和相關費用(納潮費等),以后每年度租金和相關費用(納潮費等)在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繳納”。
招標文件第15頁第8.2條載明:“招標人在本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內以書面形式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第8.3.1條載明:“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根據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中標人無正當理由拒簽合同的,招標人取消其中標資格,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中標人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第22頁養殖租賃合同第六條載明:“1.承租方從事漁業養殖,必須嚴格按照生態、健康、無公害養殖標準進行生產……。2.承租方必須遵紀守法,禁止狩獵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嚴禁破壞生態環境,嚴禁污染周圍環境及水源,嚴禁破壞土地地貌及有關配套設施、溝渠、河道、堤壩紙杯,嚴禁破壞生物防護工程……。7.合同期內,承租方確需改造,需征得出租方書面同意,并按出租方要求進行改造,相關事宜雙方另行協商確定”。
招標文件第37頁投標函第4條載明:“如我方中標:(1)我方承諾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后,按中標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與你方簽訂合同。(2)我方承諾按照招標文件規定向你方遞交履約保證金、基礎設施保證金,納潮費和租金等一切費用。(3)我方將嚴格履行本投標文件中的全部承諾和責任,并遵守招標文件中對投標人的所有規定。”
招標文件第17頁第10.1條第2項載明:“本項目招標代理費向中標單位收取,招標代理費按國家發改價格[2011]534號文件規定服務類標準55%繳納,請投標人考慮在投標報價中(按3年總成交價計算)。”
2020年2月9日,光合公司在網上進行了報名并下載了招標文件(含投標文件),光合公司欲投標《川北海水養殖區招租項目》中的一、二、三標段,并按招標公告的要求分別繳納了三個標段的報名費各250元,合計750元;投標保證金各25萬元,合計75萬元。一審中,光合公司陳述因疫情影響,開標時間延期至2020年3月9日,對此陳述其他各當事人均未予以否認。
2020年3月9日,光合公司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現場遞交了相關投標文件,并最終中標了《川北海水養殖區招租項目》中的一、二標段。
2020年3月12日,大豐交易中心將代收的第三標段的投標保證金25萬元退還給了光合公司。
2020年3月16日,光合公司員工李影發微信給建友公司員工單某:“您好,要是方便中標通知書和合同還是郵寄給我們吧,我剛和采購單位聯系,他說今天和他們領導在確定一下,因為涉及到蓋章,我們也要履行相應的手續等,我們蓋好章后,郵寄回去!”單某微信回復:“好的”。
2020年3月17日,單某向李某信發送:“川北海水養殖區招租項目一標段27729、川北海水養殖區招租項目二標段29235”。李影回復:“好的,我明天辦理,你們有發票嗎,我們公司要提供發票呀”。單某回復:“有的,代理費打過來,我把票和中標通知書一并寄給你”。
2020年3月18日,單某通過微信將兩份落款時間為2020年3月16日的《中標通知書》以圖片的形式發送給了李影。《中標通知書》中載明“我方將于本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日內,依據本項目招標文件、你方的投標文件與你方簽訂合同。請你方派代表于本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至大豐沿海集團與我方洽談合同”。
2020年3月19日,光合公司向建友公司大豐港分公司賬戶內分別交納了案涉一、二兩個標段的代理費27729元及29235元。
2020年3月20日,李影發微信給單某要求其郵寄發票和中標通知書,并發送了收件地址,單某回復“好的”。同日,李影向沿海公司資產辦戴連成發微信:“我們的中標書還沒有收到”。戴連成回復:“不是說拍給你們了嗎?他沒寄出?”、“我問了,他是想跟你們的報名費發票一起寄給你的”。
2020年3月21日,單某將紙質版《中標通知書》郵寄給光合公司,《中標通知書》中列明了光合公司的中標條件,并要求光合公司派代表于本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2日內至大豐沿海集團洽談合同。光合公司確認該紙質版《中標通知書》簽收時間為2020年3月23日。
2020年3月24日,李影發微信給戴連成:“您好,我收到中標通知書了,我昨天把合同給您郵過去了,我們領導說要過去一趟,履約保證金我們還沒匯呢”。
2020年3月25日,沿海公司、建友公司共同制作了一份《通知》,并通過郵寄的方式發送給光合公司,通知要求光合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18點前將上述兩個標段的租金、履約保證金、基礎設施保證金、納潮費等相關費用繳至大豐沿海集團,并簽訂養殖租賃合同。否則將提請鹽城市大豐區行政審批局取消光合公司的中標資格、沒收投標保證金,并將光合公司的此次行為作為不良行為上網予以公示,暫停光合公司的投標資格。當日單某發微信給李影:“你好,麻煩發個傳真號給我,發個通知給你們單位”。李影回復“04276590017”,并詢問“關于什么的”。單某回復“通知抓緊簽訂合同,繳納租金等費用”。
2020年3月26日,李影通過微信分別向沿海公司員工戴連成及建友公司員工單某發出《關于“江蘇建友興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及江蘇大豐大豐沿海集團有限公司通知”的復函》一份,載明:“1.我公司在江蘇如東設有近20年歷史的子公司南通協通水產有限公司,主要生產東牌生態河蟹苗種,目前是江蘇省產量最大的蟹苗生產企業。因其現有使用的土地至2020年底到期,將由江蘇省寧港灘涂開發有限公司收回開發建設用地。為建設新的蟹苗生產基地我公司選擇投標貴司組織的川北海水養殖區招租項目,并成為第一、第二標段中標候選人。2.因今年年初不可抗力的疫情因素,我司未能及時與大豐沿海集團及大豐區有關部分進行深入溝通我司的想法和意圖。我司成為中標候選人之后,得知中標區域位于大豐麋鹿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自然保護區內不得進行認可開發建設及生產經營活動。因此,我司擔心中標區域不能滿足建設新的蟹苗生產基地要求,同時更擔心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導致該行為無效。故需與大豐沿海集團及大豐區有關部門協調溝通并確認合理合法后,方能決定是否繼續租賃中標池塘。3.經過溝通協調,我司將在本月30日或31日,到大豐沿海集團及大豐區相關部門進行問詢并溝通協調。最終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方能決定選擇還是放棄中標池塘的租賃權。為此,懇請貴司能從該行為的合法性出發并考慮因疫情環境的特殊影響及我司履行正常程序所承受的巨大法律風險,將繳納相關費用及簽訂合同的期限延后進行。我司將不勝感激。特此復函”。李影并在微信中發送“戴先生,我們單位給您發了一份復函,收到了吧;近日我公司領導會親臨貴司洽談合作適(事)宜,恕還不能匯款,望海涵!”
2020年3月27日,沿海公司、建友公司在大豐公共資源電子交易平臺(網站)上發布公示,認為光合公司遲遲未按招標文件要求與招標人簽訂養殖租賃合同,且已超過招標文件約定的簽訂期限。依據招標文件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8.3.1條款約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根據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中標人無正當理由拒簽合同的,招標人取消其中標資格”,取消了光合公司案涉一、二標段的中標人資格。
2020年3月28日,光合公司獲悉沿海公司、建友公司發布公示取消了光合公司的中標人資格后,李影發微信給單某:“這個已經公布了,保證金不給了嗎”。單某回復“原則是不給的”。李影發送“那就還有商量的余地,我們領導今天啟程了,我們也是有苦衷的。如果這塊地干不了河蟹育苗,我們就用不上,希望給與理解,企業也不容易的”。單某回復“多溝通、多交流”。
一審中,沿海公司陳述,該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重新對案涉一、二標段進行了招標。
2020年4月2日,李影發微信給戴連成:“您好!領導今天回來了,應該是放棄了大豐的地,給你們帶來的麻煩深表歉意!”
此后,光合公司與沿海公司、建友公司就投標保證金、招標代理費及報名費應否退還發生爭議,光合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一審法院起訴。
一審另查明,位于大豐區川東閘以東、一線海堤以東,使用權面積為64193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人為鹽城市大豐區交通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大豐交投公司),權利類型為國有建設用地,權利性質為劃撥,用途為沿海灘涂。大豐交投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出具證明一份,證明上述地塊原使用權人為沿海公司,后根據區政府規劃要求,變更權利主體為大豐交投公司,該土地的實際使用權人沒有變化,一直歸沿海公司使用,大豐交投公司沒有異議。光合公司認為該份證明說明沿海公司不具備招標主體資格。
沿海公司還提交了鹽城市勘察測繪院繪制的江蘇鹽城沿海濕地珍禽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功能區劃圖),證明案涉一、二標段所在的位置位于南二實驗區范圍內。光合公司認為招標文件中沒有向投標人明示招租區域位于自然保護區范圍內,導致光合公司產生顧慮未能及時簽約,故不應當承擔未及時簽約的法律責任。
本案主要爭議焦點為:1.沿海公司的招標行為是否有效;2.沿海公司、建友公司能否提前取消光合公司的中標人資格。
一審法院認為,關于爭議焦點一,案涉招標區域位于江蘇鹽城沿海濕地珍禽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所屬的南二實驗區范圍內,相關土地的原權利人為沿海公司,后根據區政府的規劃要求,變更權利人為大豐交投公司,但相關土地實際仍由沿海公司管理和使用。根據大豐交投公司2020年5月6日出具的證明,大豐交投公司對沿海公司的招標行為不持異議,故對光合公司提出沿海公司不具備招標主體資格的質證意見不予采信。另,《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自然保護區可以分為核心區、緩沖區和實驗區。緩沖區外圍劃為實驗區,可以進入從事科學試驗、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旅游以及馴化、繁殖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等活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在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開展旅游和生產經營活動。”第三十二條規定,“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設施;建設其他項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從上述規定中能夠看出,本案中,沿海公司就案涉地塊的招標行為并非法律法規所禁止,且沿海公司在招標文件第22頁養殖租賃合同第六條中明確說明:“1.承租方從事漁業養殖,必須嚴格按照生態、健康、無公害養殖標準進行生產。2.承租方必須遵紀守法,禁止狩獵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嚴禁破壞生態環境,嚴禁污染周圍環境及水源,嚴禁破壞土地地貌及有關配套設施、溝渠、河道、堤壩紙杯,嚴禁破壞生物防護工程。7.合同期內,承租方確需改造,需征得出租方書面同意,并按出租方要求進行改造,相關事宜雙方另行協商確定。上述條款已對相關自然資源的生態環境保護作了詳盡的規定。據此,一審法院認為沿海公司對案涉地塊租賃事宜進行公開招標,不為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應為合法有效。
關于爭議焦點二,沿海公司委托建友公司在大豐交易中心的網絡平臺上公開發布招標公告,為要約邀請;光合公司制作標書報價投標,為要約;沿海公司確定光合公司中標后發出中標通知書,為承諾,此時,光合公司與沿海公司均應受中標通知書的約束,光合公司負有與沿海公司簽訂合同的義務。本案沿海公司向光合公司發出書面中標通知書的時間為2020年3月21日,光合公司確認收到書面中標通知書的時間為2020年3月23日。案涉招標文件第6頁投標人須知中約定的履約保證金繳納時間為“中標人領取中標通知書后5個工作日內”,即光合公司至遲應于2020年3月28日前繳納履約保證金。然本案光合公司在收到沿海公司、建友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發出的催繳通知后,于2020年3月26日函復要求將繳納相關費用及簽訂合同的期限延后進行。對此,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招標文件第6頁投標人須知中“現場踏勘:由投標人自行踏勘”,“投標人對招標文件若有異議,應當于2020年2月11日12時前網上提交書面疑問”的約定,光合公司對招標區域或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行為開始前進行現場踏勘或書面提出相關異議,而本案中,光合公司在已確認中標且收到書面的中標通知書的情況下,未能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及時繳納履約保證金及洽談合同簽訂事宜,反而質疑案涉招標行為的合法性,并在收到催繳履約保證金的通知后,函復“我司將在本月30日或31日到被告處進行溝通協調,方能決定選擇還是放棄中標池塘的租賃權”。該函復內容明確表明光合公司在2020年3月28日前不會按約繳納履約保證金,能夠認定光合公司的行為構成預期違約。因此,沿海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提前取消了光合公司的中標人資格,符合相關招標文件規定,且光合公司工作人員于2020年4月2日發微信確認棄標。故對光合公司提出的沿海公司、建友公司在光合公司收到中標通知書5日期限屆滿前即取消了光合公司的中標人資格,違反了招標文件約定的陳述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信。
關于光合公司已繳納的50萬元投標保證金。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繳納履約保證金系雙方簽訂合同的先決條件,中標人在領取中標通知書五個工作日內繳納履約保證金后簽訂合同。本案中查明,光合公司中標后,建友公司員工于2020年3月18日通過微信將中標通知書照片發送給了光合公司,光合公司確認收到紙質中標通知書的時間為2020年3月23日,故即使按照紙質中標通知書領取時間計算,五日屆滿之日應當為2020年3月30日(扣除期間法定休息日兩天),然本案光合公司在收到催繳履約保證金的通知后,于2020年3月26日函復,明確表示了光合公司不會在2020年3月30日前按約繳納履約保證金,據此應當能夠認定光合公司已構成預期違約,且光合公司工作人員于2020年4月2日微信明確表明棄標。依據招標文件第15頁第8.3.1條中約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根據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中標人無正當理由拒簽合同的,招標人取消其中標資格,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該條款具有約束合同雙方在確定的期限內作為一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內容,并以光合公司已繳納的投標保證金作為光合公司按約與沿海公司簽訂合同的擔保,故該投標保證金應理解為立約定金。在光合公司不按約履行與沿海公司簽訂合同的義務時,沿海公司可按上述招標文件及相關法律規定執行定金罰則。本案中,光合公司以對相關中標項目需進一步考察為由,提前明確表示不能按約及時繳納履約保證金,系未能順利簽訂合同的過錯方,故對光合公司已繳納的投標保證金50萬元,沿海公司依法可不予退還。
關于光合公司已繳納的中標代理費56964元。光合公司投標的案涉一、二標段中標后,光合公司根據建友公司的要求自愿繳納了相關的中標代理費合計56964元。因光合公司已完成中標,建友公司的代理行為已完成,且招標文件中明確約定“本項目招標代理費向中標單位收取”,光合公司要求建友公司退還中標代理費的主張,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光合公司主張沿海公司、建友公司共同賠償的損失20750元(含報名費750元)。根據招標文件第6頁投標人須知中明確約定:“不論招標結果如何,意向投標人均應自行承擔所有與投標有關的全部費用”。且光合公司對該項主張既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又與招標文件約定不符,故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沿海公司委托建友公司負責對《川北海水養殖區招租項目》進行公開招標,不為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應為合法有效。光合公司參與競標并中標后應當依照招標文件規定及時繳納履約保證金并簽訂合同。但光合公司中標后提前明示不能及時繳納履約保證金,導致光合公司的中標人資格被取消,雙方最終未能順利簽訂合同,光合公司對此應負全部責任。關于光合公司因疫情影響未能順利簽訂合同的陳述意見,根據光合公司復函,光合公司中標后延遲決定是否放棄相關租賃權的主要理由與中標后能否按約繳納履約保證金及簽訂合同并無實質關聯,光合公司應當預見到其參與競標及中標后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其相關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信。光合公司在本案中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予以駁回。一審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光合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9577元,由光合公司負擔。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二審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577元,由上訴人盤錦光合蟹業有限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胡勇
審判員謝超亮
審判員周隴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施凱鈺
判決日期
2021-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