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忠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吳寒名譽權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豫1724執628號
判決日期:2021-06-21
法院:河南省正陽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關于申請人河南忠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請執行被執行人吳寒名譽權糾紛一案,正陽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724民初3578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河南忠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執行申請,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執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傳票,責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傳喚其到本院接受調查詢問,并報告財產狀況,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義務,亦未向本院申報財產。
二、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提起網絡查詢,查詢被執行人吳寒名下的銀行存款、車輛、公司股權、證券、保險、銀行存款。
三、本院于2021年5月16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失信決定書,對其采取失信決定強制措施,于2021年5月16日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對其采取限制消費令強制措施;
四、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傳票傳喚其到本院接受詢問。
五、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向申請執行人發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通知書,截止約談時申請執行人未提供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六、本院于2021年5月7日、2021年6月16日再次對被執行人吳寒提起網絡查詢,未發現被執行人吳寒名下有可供執行的銀行存款、車輛、公司股權、證券、保險、銀行存款、房產登記信息;
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對申請執行人河南忠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做了終本約談,告知其本案的執行情況、采取的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并聽取其對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意見,申請人表示同意對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吳寒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河南忠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債務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本院。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王禎
審判員史學金
人民陪審員彭連英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書記員代新軍
判決日期
2021-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