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蘭與中海國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朱良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黑0623民初2031號
判決日期:2021-06-21
法院:黑龍江省林甸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注冊號;110105009905144。
原告李天蘭訴被告中海國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朱良玉、徐鵬飛、中海國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四被告負連帶責任,向原告返還工程合同保證金40萬元。2.給付2015年3月28日至2020年8月28日共5年5個月利息127833.00元。3.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5年3月26日原告與被告四下屬的被告一公司簽訂了一份《施工勞務分包合同》,被告一授權朱良玉代理簽署合同,朱良玉同時授權項目部副經(jīng)理徐鵬飛與其共同在合同上簽字,并加蓋被告一的公章,合同簽訂后,依據(jù)合同第十二條約定原告(乙方、施工方)進場施工前向被告一(發(fā)包人)繳納40萬元質保金,在撥付工程款時返還,原告于合同簽訂的第二日(2015年3月27日),向朱良玉及徐鵬飛轉賬交納40萬元保證金,此后被告一將工程承包給第三方,原告沒有實際施工,原告向四被告主張返還保證金,多年無果,因此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李天蘭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4539.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馮石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劉美廷
判決日期
2021-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