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至縣明義勞務工程有限公司與長江南京航道工程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0803民初2258號
判決日期:2021-06-22
法院:安慶市大觀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東至縣明義勞務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長江南京航道工程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東至縣明義勞務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明義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黃自富,被告長江南京航道工程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汪超、錢正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東至縣明義勞務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192558.39元(決算總價13609558.59元減去支付的84170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3年12月27日,原被告簽訂安慶石門湖航道整治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根據合同約定和合同之外簽證項目進行施工,現早已完工。經核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5192558.39元,原告多次催要無果。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請。
長江南京航道工程局辯稱,一、原告的全部訴求均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告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的總價款為8787815.87元,被告支付的工程款總計為9906258元,已經超出了實際應該支付的款項,被告將依法保留追索多支付的工程價款的權利。二、關于決算書,合同內的量是明確的。合同外的具體工程量按業(yè)主審核為準。三、對移交的工程,原告由于施工不力,沒能完成的工程量交給別的公司施工了,每次去開會都有原告的人員即焦賢發(fā)、姜明義參加,這些都是有合同、圖紙及會議記錄記載的。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與質證。當事人對真實性無異議的證據,本院對證據的真實性均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認定如下:
1.對東至縣明義勞務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工程簽證報告(編號×××35)、東至縣明義勞務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外簽單三方會簽意見。本院經審查認為,三方會簽意見對工程簽證報告(編號×××35)分別作出了確認,且經過東至縣明義勞務工程有限公司與長江南京航道工程局蓋章確認,故對于合同外的工程簽證報告(編號×××35)的工程量應以三方會簽意見為準。
2.對東至縣明義勞務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工程簽證報告(編號036-078)、2014年12月20日的申請報告、東至縣明義勞務工程有限公司與安慶市向科爆破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簽訂的《爆破服務合同》,長江南京航道工程局認為沒有原件,且最終的審批意見中均無簽字,對真實性不予認可。本院經審查認為,該組證據無法達到東至縣明義勞務工程有限公司證明其合同外具體工程量的證明目的。
3.對東至縣明義勞務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2015年4月4日應急搶險費用統(tǒng)計表,有長江南京航道工程局蓋章并簽字確認,對真實性予以確認。
4.對東至縣明義勞務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請表》,長江南京航道工程局認為系東至縣明義勞務工程有限公司的單方行為,不能證明工程款總價。本院經審查認為,《工程款支付申請表》有長江南京航道工程局的公章及項目經理的簽字,對真實性予以確認。
5.對東至縣明義勞務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長江南京航道工程局于2015年9月8日向東至縣明義勞務工程有限公司發(fā)出的東至縣明義勞務工程有限公司決算書,雙方均對該份決算書有異議,故對該份證據不予確認。
6.對東至縣明義勞務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工程完工決算書,長江南京航道工程局認為系東至縣明義勞務工程有限公司的單方行為,不能證明最終的決算結果,并提交2015年11月27日的東至縣明義勞務工程有限公司決算書為證,關于兩份決算書的證明目的,本院將結合全案予以綜合審查判斷。
7.對東至縣明義勞務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2015年2月16日、2015年2月17日的電匯憑證,均系東至縣明義勞務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給案外人的款項,故不予確認。
8.對長江南京航道工程局提交的2015年2月16日東至縣明義勞務工程有限公司欠付機械施工隊等機械費緊急會議會議記錄、2015年3月16日東至縣明義勞務工程有限公司承諾函及委托支付申請、姜明義班組2月16日會議紀要欠款代付分配方案、2015年3月17日的收條,東至縣明義勞務工程有限公司認為其已經支付班組61.57萬元,長江南京航道工程局以東至縣明義勞務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支付班組100萬元沒有經過東至縣明義勞務工程有限公司的核算,且所有東至縣明義勞務工程有限公司的簽名均系偽造,本院經審查認為,東至縣明義勞務工程有限公司雖認為簽名系偽造,但未向法院提出筆跡鑒定申請,亦未提供相反證據予以佐證,該組證據均有東至縣明義勞務工程有限公司的蓋章及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有實際施工班組人員的簽字,且該組證據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故對真實性予以確認。
9.對長江南京航道工程局提交的2015年2月17日委托付款申請、記賬憑證、收條,東至縣明義勞務工程有限公司認為并非其委托,但未提供相反的證據予以佐證,記賬憑證、收條與東至縣明義勞務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明義簽名的委托付款申請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故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10.對長江南京航道工程局提交的出賣人為安慶天協(xié)商貿有限公司《工業(yè)品買賣合同》、2014年11月25日的銷貨單位為安慶天協(xié)商貿有限公司的增值稅發(fā)票5張、2014年11月28日的金額為51085元的記賬憑證及中國建設銀行進賬單;出賣人為安慶市開發(fā)區(qū)周龍水暖經營部《工業(yè)品買賣合同》、2014年11月25日的銷貨方為安慶市開發(fā)區(qū)周龍水暖經營部的機打發(fā)票3張、2014年11月28日金額為228673元的記賬憑證及中國建設銀行進賬單;本院經審查認為,該兩組證據雖系長江南京航道工程局與案外人簽訂的用于購買鋼板、PVC波紋管及水泥涵管的合同,但進賬單的附加信息上均有東至縣明義勞務工程有限公司的實際施工班組高時金的簽名,故對長江南京航道工程局主張上述兩筆轉賬系支付案涉工程款的證明目的予以確認。
11.對長江南京航道工程局提交的水下地形測量資料、安慶市石門湖航道整治工程施工設計圖、疏浚巖土分類標準;泥漿泵清淤施工方法變更報審表及圖紙、港池及K0+500-K0+950段巖石申請破碎錘施工工程變更報審表及圖紙、破碎錘工程量計算表;施工前測圖、施工后測圖,經本院審查,對真實性予以確認。
12.對長江南京航道工程局提交的《石門湖航道整治工程設涉及回旋水域工程專題會議紀要》、會議簽到表、港池測圖、交接工程量單;2015年3月14日會議記錄、2015年3月16日會議簽到表及K0+350-K1+550后期工程量分配確認表;長江南京航道工程局與安慶華坤建筑有限公司簽訂的《安慶石門湖航道整治工程施工合同》;《安慶石門湖航道整治工程航道部分掃淺施工合同協(xié)議書》;東至縣明義勞務工程有限公司被切割工程量統(tǒng)計表,對于其證明目的,本院將結合全案予以綜合審查判斷。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3年12月29日,長江南京航道工程局與東至縣明義勞務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安慶石門湖航道整治工程施工合同》,約定:長江南京航道工程局將安慶石門湖航道整治工程航道部分發(fā)包給東至縣明義勞務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地點在安慶市石門湖港至皖河長江入口;合同范圍按設計要求航道整治工程K0+000-K1+700區(qū)段內的疏浚土方(含爆破、清渣),疏浚土方及爆破渣土排運至對應拋泥區(qū),完成泥結石碎石路面的施工任務;工程量為:(1)疏浚工程陸上方暫定39萬m3(標高4m以上),水下方暫定為35.1萬m3(標高4m以下);爆破工程量暫定為5.6萬m3、清渣工程量暫定為3.9萬m3;泥結碎石路面工程量暫定為0.6萬m3;上述工程量以實際完成,并得到業(yè)主、監(jiān)理、審計確認的工程量為準。港池段因設計變更,采用泥漿泵施工工藝,工程量以實際完成并得到業(yè)主、監(jiān)理、審計確認量為準;工程款的支付方式為在收到業(yè)主支付的進度款7日內支付進度款,工程進度款按業(yè)主確認工程量的70%進行支付;工程結算為本工程通過業(yè)主組織的竣工驗收并在業(yè)主同甲方辦理完相關手續(xù)后,長江南京航道工程局與東至縣明義勞務工程有限公司進行竣工結算,支付工程款總額的95%,在工程質保期后支付5%的余款。
2015年6月22日,長江南京航道工程局與東至縣明義勞務工程有限公司共同簽署東至縣明義勞務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外簽單三方會簽意見,會簽意見中的簽單為2013年11月3日至2014年5月3日內的簽單。
現涉案工程已竣工,因雙方對工程決算價有爭議,東至縣明義勞務工程有限公司以長江南京航道工程局未足額支付工程款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請。
另查明,東至縣明義勞務工程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為工程勞務:工程材料、批發(fā)、零售、工程設備租賃、普通貨物道路運輸(依法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東至縣明義勞務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8148元,由原告東至縣明義勞務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李小俊
人民陪審員江志鳳
人民陪審員趙龍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書記員袁美紅
判決日期
2021-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