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銘健康體檢管理集團有限公司等 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京0101執1530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6-21
法院: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慈銘健康體檢管理集團有限公司與熱火無限(北京)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北京海日酒店經營管理中心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1058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給付人民幣4162647.5元及相應利息。
案件在執行過程中,本院向申請執行人發出舉證責任及風險告知書,限期申請執行人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下落及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限制消費令,責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經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無可供執行的銀行存款、無可供執行的互聯網銀行存款,無不動產登記信息、無車輛登記信息、無可供執行的工商登記信息、無證券登記信息、無可供執行的保險等。本院已將被執行人納入限制消費人員名單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經調查,本院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其他財產情況,并將上述查詢和調查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同時告知了申請執行人本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申請執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1058號民事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被執行人仍有繼續履行法律文書確定內容的義務。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郭海寧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姚幸陽
書記員姜淼
判決日期
2021-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