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冀棟、張兆禎其他案由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冀0434執異19號
判決日期:2021-06-22
法院:魏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張兆禎與河南博勝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勝公司)確認合同效力糾紛一案過程中,異議人李冀棟向本院書面提出執行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異議人李冀棟請求:中止魏縣人民法院(2020)冀0434民初939號民事判決的執行。事實與理由:異議人與申請執行人合伙承包了被執行人的工程項目,二人協商由異議人作為項目負責人,全權負責項目的運營和資金管理。之后異議人與申請執行人張兆禎拆伙,約定項目的后續全部由異議人負責。本案所涉保證金是異議人聘用的工作人員肖文文將款項轉給被執行人博勝公司,保證金是異議人繳納的,保證金應返還給異議人。現異議人與張兆禎已經拆伙且保證金的實際支付人也是異議人,故該筆保證金應屬于異議人所有,張兆禎根本不是涉案款項的所有權人,也根本沒有起訴的事實和法律依據,魏縣法院和邯鄲中院的判決均是在張兆禎惡意隱瞞事實的基礎上作出的錯誤判決。由于張兆禎的錯誤導致判決內容錯誤,那么申請執行的依據也就不存在,異議人作為案涉款項的合法所有權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請求法院中止河北魏縣人民法院(2020)冀0434民初939號民事判決的執行。
經審查查明,原告張兆禎與被告魏縣城投集團有限公司、博勝公司確認合同效力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冀0434民初939號民事判決,判決一、被告博勝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張兆禎履約保證金1624659.23元;二、駁回原告張兆禎的其他訴訟請求。博勝公司不服提起上訴,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2021)冀04民終345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張兆禎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執行,案號(2021)冀0434執603號
判決結果
駁回異議人李冀棟的異議申請。
異議人對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趙克武
審判員李勝濤
審判員陳合強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書記員周伊韜
判決日期
2021-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