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宿遷市天盾商貿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魯0103執448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6-22
法院: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與宿遷市天盾商貿有限公司郵寄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魯0103民初6497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判決確認:一、被告宿遷市天盾商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郵費欠款30542.02元;二、被告宿遷市天盾商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滯納金30.5元和利息(以30542.02元為基數,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因宿遷市天盾商貿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經權利人向本院申請,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依法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責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未履行。經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存款、不動產、車輛、對外投資等財產狀況,查明:暫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此外,本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可供執行的財產,已將查明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亦未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線索。已向被執行人宿遷市天盾商貿有限公司發出限制消費令,限制被執行人宿遷市天盾商貿有限公司高消費至本案義務履行完畢。本院已對申請執行人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濟南市分公司進行終本約談,告知其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李予會
審判員胡文利
審判員于高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徐進
判決日期
2021-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