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順送變電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李成云、華能會理風力發電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川1621民初131號
判決日期:2021-06-22
法院:岳池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宏順送變電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宏順公司”)與被告李成云、華能涼山州新能源發電有限公司(下稱“華能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2021年1月6日受理后,2021年2月,華能公司依法注銷登記,原華能公司的債權、債務等一切經營事項由華能會理風力發電有限公司(下稱“會理公司”)承繼。經釋明,宏順公司要求會理公司負擔華能公司應擔責部分。本案審理過程中,會理公司申請追加了中國電建集團山東電力建設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為本案第三人(下稱“山東公司”),本院依法予以追加。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4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宏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文靜、唐剛;李成云;會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謝繼江;山東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思合、陳曦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宏順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李成云償還由宏順公司代償的527684.35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自2020年11月3日開始計算至付清時止)。2、判決會理公司承擔上述第一項李成云不能承擔部分的1/2的責任。3、判決李成云承擔本案律師費、承擔凍結占用資金利息154000元。4、案件受理費由李成云、會理公司負擔。事實及理由:華能公司系會理四期(馬店)發電項目業主,華能公司將該工程發包給山東公司承建。2017年1月,山東公司與宏順公司簽訂《華能會理四期(馬店)風電項目場內工程擋墻/護坡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李成云掛靠宏順公司分包該工程,后李成云又將施工范圍內的擋墻和堡坎工程轉包給蘇雪峰施工。2020年6月12日,涼山中院作出(2020)川34民終384號終審判決,判決李成云支付蘇雪峰工程款共計514083.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華能公司和宏順公司承擔連帶支付責任。2020年11月3日,會理縣人民法院從宏順公司劃走訴訟費及案款共計527684.35元,該款按照約定和法律規定,應由李成云承擔,宏順公司享有追償權。2018年10月25日,李成云向宏順公司出具承諾書,承諾其承包的會理四期(馬店)發電項目所發生的一切債務由李成云本人承擔。李成云將施工范圍內的擋墻和堡坎工程轉包給蘇雪峰,其權利義務應當約束李成云與蘇雪峰,與宏順公司無關,宏順公司不應當承擔該訴訟費及案款。蘇雪峰申請保全宏順公司100萬元資金,造成資金被凍結1年,根據宏順公司與李成云的約定,李成云應當承擔占用資金利息。(2020)川34民終384號終審判決確定華能公司和宏順公司承擔連帶支付責任,現宏順公司承擔了全部支付責任,有權向華能公司追償,現要求承繼華能公司權利義務的會理公司,承擔李成云不能承擔責任部分的1/2的責任。
李成云辯稱,李成云不同意宏順公司的訴訟請求,李成云只是宏順公司的管理人員,不是掛靠關系,而且工人的工資都是宏順公司發放的。承諾書沒有說清承擔責任,是為了解決工人鬧事,李成云才在宏順公司的要求下簽訂的承諾書。
會理公司辯稱,涼山中院判決華能公司承擔責任的依據是四方協議,根據協議內容,華能公司是為宏順公司和山東公司擔保,并不是為李成云擔保,所以宏順公司無權因為李成云的責任向華能公司追償。會理公司追加山東公司參加訴訟是便于查明案情,因為本案的判決有可能影響到會理公司與山東公司的結算,本案與山東公司有利害關系。
山東公司述稱,山東公司根據合同約定已向宏順公司支付了95%的工程款,剩余5%是質保金未支付,因為宏順公司施工存在質量問題并且未整改,不滿足質保金支付條件。本案的審理,與山東公司沒有關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華能公司系會理四期(馬店)發電項目業主,華能公司將該工程發包給山東公司承建。2017年1月,山東公司與宏順公司簽訂《華能會理四期(馬店)風電項目場內工程擋墻/護坡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李成云掛靠宏順公司分包該工程。后李成云又將施工范圍內的擋墻和堡坎工程違法分包給蘇雪峰。2018年6月10日,華能公司作為甲方、山東公司作為乙方、宏順公司作為丙方、蘇雪峰施工班組作為丁方,四方簽訂了《四方協議》,約定了山東公司需按協議約定向宏順公司支付工程款,華能公司對其余三方結算及付款進行監管并承擔相應責任,同時對協商內容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等等。四方協議由華能公司、山東公司代表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丁方蘇雪峰班組部分工人簽字,丙方(宏順公司)由李成云個人簽字。
2018年12月25日,李成云出具《承諾書》,內容為:“我承包的華能會理風電(四期)馬店工程所產生的一切債務,屬于我本人的債務,應當由我承擔還款責任,與四川宏順送變電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無關。若四川宏順送變電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在處理華能會理風電(四期)馬店工程所產生的一切相關糾紛過程中產生律師費、差旅費、訴訟費、執行費、鑒定費等維權開支,皆由我承擔。若四川宏順送變電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自愿或被迫代為償還部分或全部債務及維權開支后,可從我的應收工程款中扣收,若應收工程款金額不足,我有責任在四川宏順送變電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實際償還之日起十天內向公司補足,我同時按照兩分每月的標準,以四川宏順送變電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實際支付時間為起點,向四川宏順送變電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支付資金占用利息。”
2019年9月,蘇雪峰以宏順公司、李成云、山東公司、華能公司為被告向會理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宏順公司、李成云、山東公司共同支付其工程款100萬元及資金占用利息,華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會理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3425民初2789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了蘇雪峰的訴訟請求。蘇雪峰不服,上訴至涼山中院。涼山中院在作出的判決書中認定以下內容:
“首先,案涉工程系李成云掛靠宏順公司將其承包的工程再次違法分包給上訴人蘇雪峰。與蘇雪峰形成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的相對人是李成云。案涉工程雖未竣工驗收,但并不影響雙方進行結算。李成云與蘇雪峰辦理結算行為和李成云向蘇雪峰出具的付款計劃的行為,表明李成云已經認可應當向蘇雪峰支付工程款。”
“因案涉工程尚未竣工驗收,故未達到返還質保金的條件。綜上,李成云欠付蘇雪峰的工程款應為514083.35元”。
“其次,2018年6月10日,華能公司作為甲方,山東電力(即本案山東公司)作為乙方,宏順公司作為丙方及所屬班組(含蘇雪峰)簽訂四方協議,應屬于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屬于合法有效的協議,各方均應按協議及時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該協議對協議的四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該協議中約定華能公司對案涉款項的支付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的規定,蘇雪峰有權要求債務人李成云及連帶責任保證人華能公司承擔案涉債務的支付責任。另李成云因掛靠宏順公司承包案涉工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五十四條:‘以掛靠形式從事民事活動,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該掛靠人和被掛靠人為共同訴訟人。’的規定,宏順公司作為被掛靠人應對掛靠人李成云因案涉工程產生的債務承擔連帶支付責任。故本案中,宏順公司、華能公司均應對李成云欠付蘇雪峰的工程款514083.35元及利息承擔連帶支付責任。”
據此,涼山中院以(2020)川34民終384號民事判決書作出了終審判決,判決結果為:“一、撤銷四川省會理縣人民法院(2019)川3425民初2789號民事判決;
二、李成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蘇雪峰華能會理四期(馬店)風電項目場內工程擋墻/護坡工程的工程款514083.35元,并自2019年1月16日起以514083.35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逾期付款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項付清之日;
三、四川宏順送變電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華能涼山州新能源發電有限公司對以上款項承擔連帶支付責任;”等。
2019年10月22日,會理縣人民法院凍結了宏順公司在中國農業銀行賬戶的資金100萬元,凍結期限一年(2020年10月21日結束)。2020年11月3日,會理縣人民法院對宏順公司執行了527684.35元【其中蘇雪峰工程款514083.35元、兩審訴訟費6000元(兩審均為李成云、宏順公司、華能公司共同負擔訴訟費3000元)、申請執行費7601元】。
2021年1月6日,宏順公司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李成云、華能公司進行追償。
另查明,2020年5月8日,華能公司并入會理公司,原華能公司及其分公司所有人員、債權、債務、合同及一切經營事項轉移至會理公司。2021年2月,華能公司被依法注銷
判決結果
一、李成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向四川宏順送變電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支付代償款527684.35元及利息(以527684.35元為基數,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華能會理風力發電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李成云付款義務承擔李成云不能清償部分的1/2的連帶清償責任。
三、李成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支付四川宏順送變電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律師費10000元。
四、李成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支付四川宏順送變電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資金占用利息154000元。
案件受理費11716元,由李成云負擔10000元,華能會理風力發電有限公司負擔171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判決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按期履行。如果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還款義務,應當依法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逾期未履行的,權利人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長董里
人民陪審員石汝勤
人民陪審員張良青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胡歡
判決日期
2021-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