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中核北研防水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赤峰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丁永奇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內0402民初3014號
判決日期:2021-06-20
法院:赤峰市紅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赤峰中核北研防水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核公司)與被告赤峰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城公司)、丁永奇、赤峰康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居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7月20日、8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各方當事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核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云城公司、丁永奇向原告給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幣553287元(此款項不包含工程款總價5%的質保金122831.00,后續保留訴訟的權利),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計算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全部款項付清之日止;2.被告康居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與其他被告共同承擔工程款連帶給付責任。事實和理由:2016年3月26日,原告與被告云城公司簽訂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原告承包被告云城公司承建的赤峰市××區改造回遷安置房六期(E01地塊)潤澤家園小區二標段東區6號、7號、16號、19號、20號、23號、26號、31號樓房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地下車庫底板、立墻、頂板,住宅樓地下室底板、立墻、衛生間、屋面防水等施工項目,被告丁永奇是以上樓房主體的實際施工人,原、被告在簽訂防水工程施工合同以前,原告已經進場施工,原告按照雙方的約定履行了合同義務并交付使用,但被告在工程竣工后至今的二年多的時間里仍拖欠工程款553287元沒有給付,但涉案工程已于2017年1月交工并由業主使用。為此原告訴至本院,訴請同前。
被告云城公司答辯稱,一是2019年2月2日原告向被告承諾,本標段31號樓屋面防水出現大面積漏水現象,目前尚未維修,后期本標段防水工程維修均由原告全部負責,以上問題處理完畢繼續支付工程款,若未處理將停止支付工程款。至目前原告未按規范要求完成31號樓的屋面防水修復工程,而且原告也一直不能及時保質完成涉案工程的其他保修義務,對被告及小區物業公司通知的維修事宜不予理睬,并且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姜凱已涉嫌職務侵占罪,原告的股東之一何因曾多次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告知其不予支付涉案所欠工程款。綜上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丁永奇的答辯意見同云城公司一致。
被告康居公司答辯稱,一是應依法駁回原告對其的訴訟請求;二是其公司已經按約定將工程款全部支付給了云城公司,原告訴請不應得到支持。
原、被告雙方圍繞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證據。本院依據當事人陳述及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量明細、承諾書及收款明細、維修聯系單及被告康居公司提供的情況說明、結算憑證等證據,認定如下事實:2016年3月26日原告中核公司與被告云城公司簽訂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名稱赤峰市紅山區2014年鐵南棚戶區改造回遷安置房六期(E01地塊)潤澤家園小區房建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工程地點赤峰市紅山區鐵南棚戶區,承包范圍為地下車庫底板、立墻、頂板,住宅樓地下室底板、立墻、衛生間、屋面防水等施工項目,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同時約定了價格。合同落款處有原告中核公司與被告云城公司蓋章確認。
原告與被告云城公司、丁永奇提供的中核公司承諾書記載,甲方為云城公司、丁永奇,乙方為中核公司,內容為RG防水工程防水單價建設單位尚未確認,經過雙方核算,赤峰鐵南棚戶區改造防水項目E01地塊潤澤家園二標段RG防水工程款暫定2456618元,被告云城公司、丁永奇分批次支付防水工程款1580500元,后附付款明細表,付款表中的每一次付款均經姜凱本人同意。最后中核公司承諾,中核公司協助云城公司、丁永奇共同找建設單位定價以便進行結算,本標段31號樓屋面防水出現大面積漏水現象,目前尚未維修,后期本標段防水工程維修均由中核公司全部負責,以上問題處理完畢繼續支付工程款,若未處理將停止支付工程款。落款處有原告中核公司蓋章確認,郝貴明代乙方云城公司、丁永奇簽字確認。時間為2019年2月2日。
原告提供維修聯單,記載樓號為31號幼兒園,報修時間為2019年10月5日,維修時間為2019年10月15日,維修部位屋面整體防水,維修情況為施工后未做閉水,滲漏情況不明。落款處孫國坤簽字確認,時間為2019年12月10日。原告稱該份聯系單即是其對涉案31號樓的維修后的驗收。
被告云城公司、丁永奇認可丁永奇是借云城公司的資質,丁永奇是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并認可扣除質保金后現尚欠原告工程款553287元未給付。
被告康居公司提供結算憑證記載其已向云城公司付清涉案工程的工程款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赤峰中核北研防水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666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沈俊竹
二○二○年九月一日
書記員王玉東
判決日期
202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