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剛(集團)白山水泥有限公司與白山市東北亞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吉0602民初604號
判決日期:2021-06-17
法院:白山市渾江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金剛(集團)白山水泥有限公司訴被告白山市東北亞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云英、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鄭宏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給付欠款222713元,并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欠款還清時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事實與理由:原告生產水泥,被告購買原告水泥,截至2018年11月30日,經雙方核算,被告尚欠原告水泥款222713元,至今未付。原告為此起訴到法院。
被告辯稱:我公司對于起訴金額無異議,但因利息沒有約定,故不同意支付利息。
經審理查明:被告多次從原告處購買水泥,雙方未明確約定付款期限。2018年12月31日,經雙方對賬,被告欠原告水泥款共計222713元。被告至今未將此款給付原告。
上述案件事實,有經過庭審質證的企業詢證函,以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卷為憑,經本院審核,足資認定
判決結果
被告白山市東北亞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金剛(集團)白山水泥有限公司水泥款222713元,并支付此款從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以及此款從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640元,減半收取計232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于瑞成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書記員高旭鳳
判決日期
2021-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