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懷富、南充市三佳建筑有限公司、湯仁國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川1323民初422號
判決日期:2021-06-17
法院:蓬安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梁懷富與被告南充市三佳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稱三佳公司)、湯仁國、殷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梁懷富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祝佑明、被告三佳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唐軍、被告湯仁國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唐治民、被告殷豹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梁懷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連帶支付原告勞務承包費199464元,并從2017年7月開始按年利率6%給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4月28日,第一被告承包修建蓬安縣公安局金溪派出所辦公樓工程,隨后又將該整體工程轉包給第二被告修建。2016年6月13日,第二被告將案涉工程的所有勞務承包給原告。原告雇傭民工進場按照約定履行了全部義務,且案涉工程已投入使用數年之久了,可至今第二被告還欠原告的勞務承包費近20萬元沒有給付,致使原告應支付民工的勞務報酬也不能兌現,原告數次向第二被告催要,均以各種理由推諉,第二被告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等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第一被告將案涉工程轉包給第二被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應對第二被告的給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依法起訴要求支持訴訟請求。
三佳公司辯稱,案涉建設工程項目由三佳公司承建是事實,三佳公司將勞務承包給殷豹,雙方已結算完畢勞務款,原告與三佳公司無勞務和承包關系,其主張的價款與三佳公司無關,三佳公司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湯仁國辯稱,1.案涉工程系由蓬安縣公安局作為發包方、三佳公司作為承包方由其工作人員馮成剛轉包給湯仁國、殷豹;2.按照與原告的建設施工承包合同和竣工圖紙應付款為410113.2元,而湯仁國、殷豹付給原告的款項已超過該金額;3.原告的主張沒有證據證實,湯仁國不應承擔付款責任。
殷豹辯稱,1.殷豹已按與原告的合同約定超額支付款項;2.認可湯仁國與原告簽訂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3.認可原告施工1446.9平方米,按280元每平方米計算工程價款;4.關于±0以下的基礎施工是殷豹與原告在澆筑第一層樓面時口頭協議由原告負責,殷豹不承擔價款;5.原告主張的貼房頂地磚都包含在合同范圍內;6.認可原告做過外墻保溫勞務及價格;7.停工是因為天氣原因,不認可鋼筋租賃費損失;8.對原告主張的人工攪拌混凝土產生的工資不認可,該項費用系包含在合同價每平方280元以內;9.原告支付塑料薄膜費用應與殷豹墊付的生活費抵銷;10.清場挖土回填的費用都屬于±0以下的土工勞務,都是包含在合同內的;11.認可原告做了放線返工這一勞務,但返工原因是原來的施工員與原告共同造成。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4月28日,蓬安縣公安局與三佳公司簽訂《蓬安縣公安局金溪派出所、興旺派出所建設項目施工合同》,蓬安縣公安局作為發包人將金溪派出所、興旺派出所建設項目發包給三佳公司承建,工程內容包括金溪和興旺的派出所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警用訓練場地。
2016年6月12日,三佳公司的工程負責人馮成剛與殷豹簽訂《建筑施工勞務承包合同》,合同約定將金溪派出所建設工程(含基礎)項目承包給殷豹施工。承包范圍以設計圖紙、工程量清單為準,重要部分為:1.泥水工部分:從±0以下到±0以上的全部磚砌,預件小件擱置,內、外墻抹灰。(該工程項目全部泥水工程施工以設計圖紙工程量清單及變更圖紙為準)。樓梯、屋面、內貼面及外墻面粘貼;2.木工部分:從±0以下到±0以上的全部支模;3.砼工部分:從±0以下到±0以上的全部混凝土澆筑;4.鋼筋部分:±0以下到±0以上的鋼筋制作、鋪設、焊接、綁扎。承包性質為:勞務大承包。合同單價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50元計算,工程款支付方式為:經業主、監理、施工員、三佳公司驗收后,每月按工程量的50%撥付,竣工驗收后1個月內,支付剩余價款,扣除5%質保金。
2016年6月13日,殷豹的合伙人湯仁國與梁懷富簽訂《建筑施工勞務承包合同》,合同約定湯仁國將蓬安縣公安局金溪派出所建設項目(按圖紙設計為準)及±0以上工程項目承包給梁懷富施工。承包范圍為:1.泥水工部分:從±0以下到±0以上的全部磚砌,預件小件擱置,內、外墻抹灰,注:磚混交界處全部要貼鋼絲網,外墻線條及墻面垂直度,平整度不能超過5-8cm,室內管槽、洞口及其它補爛,梁的兩側全部找平抹灰,地面、過道及衛生間一米高,梯步瓷磚粘貼及該項目全部泥水工程,詳情以設計圖紙及變更圖紙為準;2.木工部分:從±0以下到±0以上的全部支模任務;3.砼工部分:從±0以下到±0以上的全部混凝土澆筑任務;4.鋼筋部分:從±0以下到±0以上的鋼筋制作、鋪設、焊接、綁扎任務。承包性質為:勞務大清包。合同單價為:±0以上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80元結算,±0以下基礎按部分收方計件,工資按市場行情計算(以簽訂合同時日為準)。該合同還約定工程結算及付款方式為:第一次結算為±0以下基礎按標準全部完工后跟一樓轉換層的所有的工程款50%一起結算,其后按每層標準完工后結算50%,本工程全部竣工驗收合格后30天內結清全部工程款(扣除5%質保金);雙方還約定由梁懷富負責各樓層材料及雜物收拾和各樓層的清潔。合同簽訂后,梁懷富組織人員到項目現場開始施工,按施工圖紙完成了±0以上建筑面積1446.9平方米,±0以下基礎包括鋼筋、木工、泥水工107立方米;施工過程中,梁懷富還完成外墻保溫塊施工981平方米(按每平方米20元計算)產生勞務費19620元;另產生人工攪拌混凝土勞務費19500元以及因施工放線不規范造成放線返工的勞務費3200元;梁懷富完成了包括±0以下部分的挖土、清理、回填平整地面的勞務;在施工過程中,梁懷富還墊付塑料薄膜價款275元。
關于工程價款支付情況,2020年11月24日,三佳公司與殷豹協議確認三佳公司在已支付550581元的基礎上再支付給殷豹10000元后殷豹不再就案涉建設項目提出其他要求,2020年12月9日,三佳公司支付給殷豹10000元。湯仁國、殷豹陳述其已支付給梁懷富工程價款469230元,但梁懷富僅認可已支付350530元;對于雙方爭議的2017年1月25日殷豹轉賬支付給曾道平、曹習秀的60000元以及支付給李錦云的10000元,本院認為對于該款的支付情況,殷豹當庭陳述前后矛盾,其未能合理說明,而按照雙方對工程價款支付均以付款憑證為證予以確認的交易慣例,應認定該70000元應包含在梁懷富于2017年1月25日當天梁懷富所出具付款證明的130000元這筆款項之內;龍俊宏于2016年10月11日出具的收條所載明的水泥澆筑工資款8000元及2019年4月16日出具付款證明單據上載明的30700元,不能證明系支付給梁懷富的款項;支付給唐自飛的人身損害賠償費用10000元亦不能直接認定為已付給梁懷富的工程款,故認定湯仁國、殷豹已付給梁懷富的工程價款為350530元。
另查明,2018年7月10日,案涉建設工程項目經竣工驗收合格,現已交付使用。審理中,殷豹與梁懷富確認±0以下基礎單價為每立方米190元
判決結果
一、湯仁國、殷豹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內支付梁懷富工程價款96427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工程價款為基數(現為96427元,后以實際支付為準),自2018年8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
二、駁回梁懷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290元,減半收取計2145元(梁懷富已預交),由梁懷富負擔1040元,湯仁國、殷豹負擔1105元;訴訟保全申請費1565元,由梁懷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判決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權利人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員呂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陳佳
判決日期
2021-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