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金祥瑞貿易有限公司與甘肅中科祥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劉新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甘0103民初4789號
判決日期:2021-06-17
法院:蘭州市七里河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甘肅金祥瑞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祥瑞公司)與被告甘肅中科祥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科祥公司)、劉新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金祥瑞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鵬飛、楊寶峰,被告中科祥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韋鵬,被告劉新學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金祥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中科祥公司、劉新學支付原告鋼材款183437.88元、加價款63511.87元(2018年12月1日至2020年9月25日);2.判決二被告按照年利率l5.4%(2020年9月21日LPR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20年9月26日起至鋼材款實際付清之日止的違約金;3.本案全部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11月19日,經被告劉新學介紹中科祥公司從原告處采購鋼材53.308噸,雙方簽訂了合同,總價款233473.88元,中科祥公司應于2018年11月30日前付清貨款。原告依約履行了供貨義務,但中科祥公司并未支付貨款。2020年1月17日,劉新學給原告出具了付款承諾書,承諾在同年4月1日前付貨款233473.88元。2020年5月22日,中科祥公司支付貨款5萬元,尚欠183437.88元,經原告催要未果,故提起訴訟。
中科祥公司辯稱:與原告自2018年10月10日至2018年11月19日有過多次鋼材交易,現原告尚有836602.87元的增值稅發票未開具;原告所訴貨款未經雙方核對,金額尚不確定;原告訴請的加價違約金過高、訴請的利息沒有法律依據,所供鋼材存在質量問題,且過度訴訟保全,故對原告的訴請不承擔責任。
劉新學辯稱:其與原、被告方法定代表人均系朋友關系,經其介紹雙方簽訂供銷合同。因中科祥公司未支付貨款,其才出具了付款承諾書,其他答辯意見同中科祥公司。
原、被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查明如下事實:自2018年10月10日至2018年11月19日,原告金祥瑞公司與被告中科祥公司經劉新學的介紹簽訂了多份鋼材購銷合同。2018年11月19日的購銷合同約定:金祥瑞公司給中科祥公司供應螺紋鋼53.308噸,總價款233437.88元,中科祥公司在2018年11月30日付清所有貨款,如不能按期支付,最終結算單價=延期天數×每天每噸3元的信用加價+原始約定單價等。合同簽訂后,金祥瑞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向中科祥公司交付螺紋鋼53.308噸,但中科祥公司未在約定期限內支付貨款。2020年1月17日,劉新學向金祥瑞公司出具付款承諾書一份,載明:該筆合同采購鋼材為53.308噸,貨款合計233437.88元,在2020年4月1日前將全部貨款無條件支付給金祥瑞公司,到期如未支付,劉新學自愿承擔一切法律后果。2020年5月22日,中科祥公司通過轉賬方式向金祥瑞公司支付貨款5萬元,尚有貨款183437.88元未付
判決結果
被告甘肅中科祥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劉新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甘肅金祥瑞貿易有限公司貨款183437.88元及違約金,違約金以貨款183437.88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計算,自2020年4月1日計至貨款結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02元(已減半收取)、保全費1765元,由被告甘肅中科祥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琦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郭佳諾
書記員牛濤
判決日期
2021-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