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市中心支公司、北京京林園林集團有限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冀07民終121號
判決日期:2021-06-17
法院: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財險張家口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北京京林園林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林公司)保險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張家口市宣化區人民法院(2020)冀0705民初216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被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與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人壽財險張家口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宣化區人民法院(2020)冀0705民初2164號民事判決,改判人壽財險張家口公司不承擔超出賠付范圍的66172元。事實和理由:2019年5月29日在宣化區發生火災,人壽財險張家口公司承保的林木在本次火災中受損,查勘人員到場進行了勘定,但受條件限制,無法確定具體的林木過火面積。宣化區林業局使用手持GPS打點技術進行了過火面積的勘測,并出具了報告,確定過火面積為175.1畝。查勘人員在未經上級公司允許的情況下,按照手持GPS打點技術做出的報告向京林公司提供理賠資料。期間,因投保人并非京林公司,投保人要求延遲處理,故該案件遲遲未能進行賠付。經人壽財險張家口公司的了解,目前關于林木過火面積的確定最有效、最準確的手段是衛星遙感技術,于是與京林公司協商利用此技術確定過火面積,但京林公司堅持以林業局出具的測繪報告作為賠付的依據,雙方難以達成一致意見。2020年9月,京林公司提起訴訟,在訴訟期間,人壽財險張家口公司就衛星遙感技術與手持GPS打點技術的精準度進行了對比分析,并提供了第三方出具的該起事故的衛星遙感測繪報告,準確的確定了過火面積為63.97畝。該份衛星遙感測繪報告是由具有資質的第三方公司制作,人壽財險張家口公司為確保準確性,向一審法院提出了測繪的鑒定申請,但未被采納。一審判決中,以林業局的報告進行判決,人壽財險張家口公司認為其已經向一審法院說明了衛星遙感技術的精準度,并能夠出示相關證據證實數據的誤差,一審法院應當對其要求鑒定的申請予以準許。以衛星遙感技術測繪得出的過火面積作為計算依據,結合保險合同的約定,按照免賠1萬元或損失金額的10%以高者為準的標準,人壽財險張家口公司應承擔的賠償數額為28382元。綜上,請二審法院查明事實,維護人壽財險張家口公司的合法權益。
京林公司答辯稱,過火面積的勘驗單是經過林業局、森林公安分局、鄉政府和人壽財險張家口公司均參與的情況下制作,起火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正確,請予以維持。
京林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人壽財險張家口公司賠償損失94554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投保人張家口宣化宣德林業有限公司在人壽財險張家口公司處投保林木綜合保險,被保險人為京林公司,保險數量3086畝,單位保險金額600元,保險金額1851600元,坐落地點:張家口市宣化區塔兒村,保險期間自2019年5月28日零時起至2020年5月27日24時止。并特別約定:每次事故免賠金額為10000元或損失金額的10%,兩者以高者為準。2019年5月29日,上述地點發生火情。京林公司為證實其主張提供了勘測報告一份及受災情況說明一份。人壽財險張家口公司為反駁京林公司主張提供了火災衛星遙感監測報告一份和手持GPS打點計算過火面積和衛星遙感計算過火面積的文件一份。京林公司提供的受災情況說明上雖沒有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公司的簽章,但是有張家口市宣化區林業局、張家口市森林公安局宣化分局、張家口市宣化區塔兒村鄉人民政府、張家口市宣化區村民委員會、京林公司加蓋的公章及經辦人簽字予以確認。京林公司提供的勘測報告復印件為張家口市宣化區林業局作出,該報告是作為林木主管行政機關的林業局,在火災發生后,通過現場勘測作出的報告。上述證據是行政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制作的文書,其所記載的事項推定為真實,故予以采信。人壽財險張家口公司提供的火災衛星遙感監測報告和手持GPS打點計算過火面積和衛星遙感計算過火面積的文件,是航天信德智圖(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根據衛星遙感監測數據制作,因衛星遙感技術受衛星影像分辨率等因素的制約,測量數據存在誤差,且人壽財險張家口公司提供的上述兩個證據未得到相關行政主管機關的確認,以此證據不足以推翻京林公司提供的受災情況說明和勘測報告,故不予采信。為此,根據上述有效證據,證實受災面積共計175.1畝,損失率為100%。一審法院認為,張家口宣化宣德林業有限公司在人壽財險張家口公司處投保林木綜合保險,被保險人為京林公司,為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并生效,應受法律保護,合同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投保的林木在保險期間發生火災事故,人壽財險張家口公司應按合同約定賠償京林公司的損失。單位保險金額600元,受災面積175.1畝,京林公司共計損失105060元。根據合同的特別約定:每次事故免賠金額為10000元或損失金額的10%,兩者以高者為準,故人壽財險張家口公司應賠償損失金額為94554元。判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北京京林園林集團有限公司保險金94554元(匯入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加州水郡支行,戶名:北京京林園林集團有限公司,帳號:11×××79)。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164元,由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市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閆格
審判員宋凱陽
審判員馬瑞云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田佳
判決日期
2021-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