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全贏偉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漯河市天冉商業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豫11民終1205號
判決日期:2021-06-17
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漯河全贏偉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贏偉業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漯河市天冉商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冉公司)、被上訴人漯河浩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浩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法院(2020)豫1102民初9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全贏偉業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書第二項,改判二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全部租金損失111998.4元;2、由二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本案是侵權糾紛,不是一審法院認定的租賃合同糾紛。浩豐公司、天冉公司和上訴人全贏偉業公司之間不存在租賃合同關系。浩豐公司、天冉公司占用全贏偉業公司的商鋪是天冉公司侵犯全贏偉業公司商鋪的使用權,全贏偉業公司在2017年5月31日就要求返還,天冉公司拒不返還發生的糾紛。天冉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應當賠償因侵權給全贏偉業公司造成的損失。二、一審法院依據天冉公司陳述租金的金額,判決天冉公司向全贏偉業公司支付租金22819.67元,嚴重的不公平,沒有體現法律的公平、公正,屬于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正確。關于租金損失金額,一審法院審理過程中,與本案性質相同的同類案件,全贏偉業公司根據法院的要求,申請對其他商戶所占用的商鋪租金出具評估意見,源匯區人民法院委托河南豫華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編號分別為201920231和2019028評估意見;全贏偉業公司家盛世家具廣場二樓商鋪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間的租金每平方米分別為13元/月和14元/月。浩豐公司所占用的商鋪也是在二樓。全贏偉業公司起訴要求二被上訴人按每平方米10元/月支付租金,該價格低于市場價格。全贏偉業公司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間的租金損失為111998.4元。一審法院判決認定租金為3元/m2是錯誤的。三、一審判決浩豐公司不承擔責任是錯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全贏偉業公司要求浩豐公司、天冉公司支付466.66m2商鋪租金111998.4元符合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和第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之規定,全贏偉業公司有權要求二被上訴人承擔侵權責任,賠償租金損失。一審法院僅依據天冉公司的陳述,認定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間占用全贏偉業公司商鋪租金為每月3元/m2,租金合計22819.67元是錯誤的。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少判給全贏偉業公司租金89178.73元,直接侵害了全贏偉業公司的合法權益。為此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訴請求。全贏偉業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二被告支付商鋪租金111998.4元;2、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漯河市源匯區泰山路南段“家盛世家居廣場”系由全贏偉業公司開發所建,部分商鋪已出售,另有34200.1平方米商鋪未售。2009年5月30日,全贏偉業公司與家盛世業主委員會簽訂《協議書》,全贏偉業公司將其所有的34200.1平方米的房屋(含案涉房屋)無償提供家盛世業主委員會使用八年(自2009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2009年6月1日,家盛世業主委員會與天冉公司簽訂《委托經營管理合同》,約定家盛世業主委員會將全贏偉業公司的該房產交付天冉公司經營,委托期限十年(自200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2017年6月7日全贏偉業公司起訴家盛世業主委員會、天冉公司要求返還上述房產。2018年2月28日,法院作出(2017)豫1102民初185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家盛世業主委員會、天冉公司返還房產。天冉公司上訴后,2018年5月8日,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11民終1088號民事判決書,維持原判。2019年6月1日起全贏偉業公司委托漯河瑞杰商業管理有限公司代為收取租金,后因商場改造,商戶已全部撤離。
另查明,浩豐公司所占用的全贏偉業公司未售面積為466.66平方米。
一審法院認為,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本案中,全贏偉業公司與家盛世業主委員會簽訂的《協議書》約定,全贏偉業公司將其所有的34200.1平方米的房屋(含案涉房屋)無償提供家盛世業主委員會使用八年。家盛世業主委員會與天冉公司簽訂的《委托經營管理合同》約定,家盛世業主委員會將全贏偉業的該房產交付天冉公司經營,委托期限十年。已生效的(2017)豫1102民初1853號民事判決書已認定超出的兩年期間約定無效,即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0日期間天冉公司收取他人租金沒有法律和合同依據,天冉公司應當將收取的租金返還給全贏偉業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判決:一、被告天冉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全贏偉業公司房屋租金22819.67元;二、駁回原告全贏偉業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540元,由原告全贏偉業公司負擔2020元,被告天冉公司負擔520元。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30元,由上訴人漯河全贏偉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呂茹辛
審判員林曉光
審判員李沖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書記員楊陽
判決日期
2021-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