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廣物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與佛山市禪工機械電器廠、佛山市技師學院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案號:(2021)粵0605民初3530號
判決日期:2021-06-17
法院: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佛山廣物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與被告佛山市禪工機械電器廠、佛山市技師學院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4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佛山廣物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向榮、張偉濤及被告佛山市禪工機械電器廠、佛山市技師學院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凌凱、被告佛山市禪工機械電器廠的法定代表人易某1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佛山廣物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佛山市禪工機械電器廠支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從2013年1月10日起至2013年7月10日止的利息10500元,及從2013年7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7.7‰計算的利息(暫計至2021年1月10日止為173250元),暫合計43375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佛山市禪工機械電器廠因生產業務需要,于2013年1月10日與原告簽訂《借款協議》,要求原告提供流動資金借款25萬元,約定還款期限至2013年7月10日止,利率按月息7‰,被告佛山市禪工機械電器廠保證按期還款,如逾期還款又無簽訂延期協議的,原告按規定加收10%的利息。被告佛山市技師學院(原佛山市南海技師學院)是被告佛山市禪工機械電器廠的投資人,該筆借款是經過該學院的院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被告佛山市禪工機械電器廠的所有管理人員均是被告佛山市技師學院職工兼任的,法定代表人是被告佛山市技師學院的副院長,名為校辦工廠,實際是被告佛山市技師學院的一個部門,有關資金的開支也是統一由被告佛山市技師學院的財務辦理。因此被告佛山市技師學院應當對被告佛山市禪工機械電器廠的前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前述借款至今已近八年了,原告一直催促,但被告佛山市禪工機械電器廠以被告佛山市技師學院沒有批準為由一直拖而不付,理應承擔違約責任,現原告依法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支付所欠本金及利息。
被告佛山市禪工機械電器廠、佛山市技師學院辯稱,1.被告主張的借款債權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其訴請應予以駁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原告要求被告佛山市禪工機械電器廠履行借款協議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應至2015年7月10日屆滿,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才提起訴訟,已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期間,其債權不再受法律保護。雖然原告提供了一份《詢證函》,但該函是被告佛山市禪工機械電器廠應審計機構要求在《詢證函》上蓋章對賬務信息予以確認,其用途僅為“復核賬目,并非催款結算”,雙方并未就借款本金以及利息的總額、重新履行的方式、履行期限等重新達成履行協議,故《詢證函》不能證明被告佛山市禪工機械電器廠有同意重新履行債務的意思表示。因此,《詢證函》不能證明被告佛山市禪工機械電器廠放棄訴訟時效抗辯權同意履行債務,原告主張的借款債權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其訴請依法應予駁回;2.無論原告主張的借款債權是否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期間,被告佛山市技師學院也無需承擔償還責任。佛山市禪工機械電器廠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全民所有制法人企業,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被告佛山市技師學院無需對其債務承擔償還責任。
原告圍繞其主張提供了《借款協議》、銀行交易明細(原件1份)、《詢證函》(原告發給被告)、《詢證函》(被告發給原告;復印件1份)佐證。經質證,被告對《借款協議》、銀行交易明細、《詢證函》(原告發給被告)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對于《詢證函》(被告發給原告),雖然被告在質證時對該證據不予確認,但其在答辯時已確認該證據的真實性,故本院對該證據予以采信。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1月10日,被告佛山市禪工機械電器廠作為借款方、原告佛山廣物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為貸款方簽訂了《借款協議》,內容為:第一條,自2012年1月10日起,由貸款方向借款方提供流動資金貸款250000元整,用于生產業務,還款期限至2013年7月10日止,利率按月息7‰計算。貸款方于2013年1月10日提供借款方250000元。第二條,借款方還款計劃如下:借款方于2013年7月10日歸還貸款方本金及利260500元整。第三條,借款方愿有關貸款辦法規定,并按本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否則,貸款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己發放的貸款。對違約部分,按規定加收10%利息。第四條,借款方保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必須在貸款到期前提出書面申請,經貸款方審查同意,簽訂延期還款協議。借款方不申請延期或雙方未簽訂延期還款協議的,從逾期之日起,貸款方按規定加收10%的利息。同日,原告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轉賬250000元予被告佛山市禪工機械電器廠。
2020年8月7日,被告佛山市禪工機械電器廠向原告發出《詢證函》詢證至2020年6月30日止佛山市禪工機械電器廠是否尚欠佛山廣物機電設備有限公司250000元。備注:本函僅為復核項目之用,并非催款結算。若款項在上述日期之后己經付清,仍請及時函復為盼。原告蓋章確認“信息證明無誤”。
2020年10月20日,原告向被告佛山市禪工機械電器廠發出《詢證函》詢證至2020年6月30日止佛山市禪工機械電器廠是否尚欠佛山廣物機電設備有限公司250000元。備注:本函僅為復核項目之用,并非催款結算。若款項在上述日期之后己經付清,仍請及時函復為盼。被告佛山市禪工機械電器廠蓋章確認“信息證明無誤”。
被告佛山市禪工機械電器廠的法定代表人易某1在庭審中陳述:被告佛山市技師學院的班子都討論過本案的借款如何處理,但由于種種原因一直拖到現在。從借款到期后,原告每年都會問一下這筆款怎樣處理,被告佛山市技師學院的班子也是清楚的。審計那年,班子也想通過一些渠道把錢還了。
另查,佛山市禪工機械電器廠是佛山市技師學院投資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業
判決結果
一、被告佛山市禪工機械電器廠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借款本金250000元及至2013年7月10日止的利息10500元予原告佛山廣物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并支付以250000元為本金從2013年7月11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按月利率7.7‰計算的利息予原告佛山廣物機電設備有限公司;
二、駁回原告佛山廣物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806.26元,因適用簡易程序結案減半收取計3903.13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佛山市禪工機械電器廠負擔,并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對于原告已預交的3903.13元,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經原告書面申請,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黃永添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廖建楊
判決日期
2021-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