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上拓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上海濾遠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加華新材料資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魯0305民初5062號
判決日期:2021-06-16
法院:淄博市臨淄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杭州上拓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上海濾遠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加華新材料資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杭州上拓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稱,1、判令二被告連帶支付尚欠原告的款項5460000元人民幣;2、判令二被告支付延遲支付的利息(自起訴之日起至被告實際履行時,按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3、判決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與理由:原告與被告上海濾遠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簽訂《設備購銷合同》,被告向原告采購高鹽廢水零排放系統(ED濃縮+純化),采購金額為910萬元,交貨地點為被告淄博加華新材料資源有限公司住所。合同簽訂后,被告上海濾遠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明確告知原告設備中的核心原件由北京廷潤膜技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廷潤公司)供貨,后得知被告上海濾遠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淄博加華新材料資源有限公司在簽訂買賣合同之時已經和廷潤公司簽訂了三方協議。并且前期現場評估與水質檢測均由被告上海濾遠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與廷潤公司完成,形成了技術方案。原告僅為該項目的施工方及輔材供貨方。在原告履約過程中,原告完成了貨物交付,現場組裝、調試等全部的義務。因被告淄博加華新材料資源有限公司的入水水質嚴重超標,被告上海濾遠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與廷潤公司的技術方案無法有效解決,且廷潤公司的膜無法完全完成技術指標等原因,原告現場作業過程中投入了大量額外的成本,對于原告利益造成損害。原告多次發函明確告知被告入水水質問題引發了設備的損耗,并告知非我方原因造成的損失以及后果需被告承擔。但秉著原告公司在業內的良好商譽仍堅持加大成本解決問題。被告多次承諾支付階段性款項,卻遲遲沒有到位,而后被告上海濾遠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披露其僅僅是買賣合同中的一個轉包方,真正的買方為被告淄博加華新材料資源有限公司.2018年起被告上海濾遠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淄博加華新材料資源有限公司、廷潤公司以及原告打破合同相對性,多次四方洽談為解決問題進行磋商,并進行了多次更換原件、維修整改等措施,基本達到了驗收標準,被告上海濾遠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淄博加華新材料資源有限公司仍拒不支付相應款項。原告認為,在四方的法律關系中,被告淄博加華新材料資源有限公司為實際買受人,且被告淄博加華新材料資源有限公司指定了膜堆的供貨商廷潤公司,被告上海濾遠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與前兩者形成了三方的供貨協議。原告僅為該項目的施工方以及廢水處置系統非核心原件的組裝銷售方。在整個合同履約過程中原告無任何過錯,已經完成了己方義務,而被告淄博加華新材料資源有限公司的入水水質非常不穩定與合同約定相悖,被告上海濾遠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與廷潤公司又沒能有效評估并設計出準確的技術方案是造成前期出水水質不穩定的直接原因。即便如此原告仍然積極配合,多次進行維修與調整,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大大增加了該項目的成本,并且該投入已經超過合同的標的額,給原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二被告經原告多次催要后仍然不支付尾款,故提起訴訟。
被告上海濾遠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原告杭州上拓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濾遠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涉案件為買賣合同糾紛,原告杭州上拓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稱約定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應屬約定不明,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及其解釋的相關規定,由“被告所在地”即被告上海濾遠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進行管轄。故臨淄區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應移送到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駁回被告上海濾遠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上海濾遠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翟純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路靜蔚
判決日期
2021-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