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自來水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豫0105執16680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6-15
法院: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鄭州市自來水總公司直屬工程隊申請執行鄭州自來水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16388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判決書確認:被告鄭州自來水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鄭州市自來水總公司直屬工程隊工程款705949.5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859元,由被告鄭州自來水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負擔。被告鄭州自來水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權利人鄭州市自來水總公司直屬工程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將被執行人鄭州自來水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名下銀行存款XXXXXX.X元予以凍結、扣劃、提取或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的財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周志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張楠
判決日期
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