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信立德典當有限公司、青島泰和盛達工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魯0211執恢861號
判決日期:2021-06-15
法院: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青島信立德典當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青島泰和盛達工貿有限公司、青島吉順昌達貿易有限公司、青島合和能源有限公司、孫明剛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魯0211民初20421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青島泰和盛達工貿有限公司、青島吉順昌達貿易有限公司、青島合和能源有限公司、孫明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經申請人青島信立德典當有限公司申請,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執行。申請執行人青島信立德典當有限公司要求:一、被告青島泰和盛達工貿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前支付原告青島信立德典當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萬元及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二、被告青島泰和盛達工貿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原告青島信立德典當有限公司自2019年3月23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的逾期利息182萬元;
三、被告青島泰和盛達工貿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原告青島信立德典當有限公司因訴訟支出的保全費5000元、保全保險費14040元;
四、被告孫明剛對上述款項的支付承擔連帶責任;
五、原告青島信立德典當有限公司對被告青島合和能源有限公司的抵押財產即位于青島市黃島區環島路西側土地使用權(他項權證號:魯(2018)青島市黃島區不動產證明第號)享有優先受償權;
六、原、被告就本案糾紛再無爭議。
案件受理費91320元,減半收取45660元,由被告青島泰和盛達工貿有限公司、青島吉順昌達貿易有限公司、青島合和能源有限公司、孫明剛負擔,于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原告青島信立德典當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后,根據申請執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通過電子送達向前述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傳票等法律文書,送達發送成功。本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前述被執行人銀行存款、證券、股權、車輛、保險理財、網絡資金等各類財產情況作了查詢,依據數次查詢反饋結果,已凍結被執行人銀行賬戶,但賬戶內余額較少,且存在多案凍結;已查封被執行人青島合和能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黃島區××路西側土地一宗,現處評估拍賣中,規定期限內無法結案,被執行人名下無其他相關財產可供執行。
鑒于本案執行情況,本院已依法將被執行人青島泰和盛達工貿有限公司、青島吉順昌達貿易有限公司、青島合和能源有限公司、孫明剛進行了網絡追查和曝光,并將孫明剛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高消費名單。本院將上述執行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前述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并對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無異議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本次執行程序終結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車成駒
審判員李波
審判員王倩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書記員周婷婷
判決日期
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