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與白山市東北亞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行政處罰非訴執行審查行政裁定書
案號:(2021)吉0602行審4號
判決日期:2021-04-28
法院:白山市渾江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白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強制執行2020年8月19日對白山市東北亞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作出的白人社監罰字(2020)第1號《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白人社監罰字(2020)第1號《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合法性進行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申請執行人稱,2020年1月7日,白山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接到白山市社會保障局轉辦白山市東北亞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監察支隊依法受理,經查,該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6315798.68元。2020年3月20日,我局向該單位下達了《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決定書》【白人社監令(2020)第11號】責令該單位在期限內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該單位逾期沒有履行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給予該單位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00元)。2021年2月24日向被執行人送達白人社監罰催字(2021)第1號《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催告書》,催告其履行義務。白山市東北亞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接到催告書后仍未履行義務。
被執行人稱,我單位對白人社監罰字(2020)第1號《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無異議。
經審查,白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20年8月19日對白山市東北亞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作出的白人社監罰字(2020)第1號《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00元)并于同日送達給被執行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被執行人既沒有申請行政復議,也沒有提起行政訴訟。經催告后亦沒有履行
判決結果
對白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20年8月19日作出的白人社監罰字(2020)第1號《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準予強制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李貴群
審判員于青平
審判員王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鄭鈺
判決日期
2021-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