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宗敏、承德興春和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當得利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冀0824執300號
判決日期:2021-06-15
法院:灤平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劉宗敏與被執行人承德興春和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執行人劉宗敏與被執行人承德興春和農業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協議。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現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需要長期履行,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裁定終結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終結(2021)冀0824執300號案件的執行。
如被執行人未按執行和解協議任何一期履行,申請執行人可以再次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期間因達成執行中的和解協議而中斷,其期間自和解協議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計算二年。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柳燕
人民陪審員佟洋
人民陪審員趙玉清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書記員曹建華
判決日期
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