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濤與石嘴山市永興勞務派遣有限公司、國家能源集團寧夏煤業有限責任公司烏蘭煤礦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寧02民終363號
判決日期:2021-04-28
法院: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姜濤因與被上訴人石嘴山市永興勞務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興勞務公司)、國家能源集團寧夏煤業有限責任公司烏蘭煤礦(以下簡稱烏蘭煤礦)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大武口區人民法院(2020)寧0202民初325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撤銷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大武口區人民法院(2020)寧0202民初3250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大武口區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姜濤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6748元予以退回
合議庭
審判長李學軍
審判員薄曉霞
審判員馬玉蘭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周世勝
書記員馬會如
判決日期
2021-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