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大唐國際錫林浩特礦業有限公司與內蒙古明瀾煤炭銷售有限公司訴前財產保全非訴財產保全審查非訴保全裁定書
案號:(2021)內2502財保38號
判決日期:2021-06-14
法院:錫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內蒙古大唐國際錫林浩特礦業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內蒙古明瀾煤炭銷售有限公司訴前財產保全一案,申請人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請,稱為防止被申請人轉移財產,請求對被申請人內蒙古明瀾煤炭銷售有限公司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平莊支行營業室(賬號:×××)內的280萬元予以凍結。申請人以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單保函作為擔保,保險單號PZPP21150107600000000042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對被申請人內蒙古明瀾煤炭銷售有限公司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平莊支行營業室(賬號×××)內的280萬元予以凍結。
凍結銀行存款的期限為1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為2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為3年。
案件申請費5000.00元,由內蒙古大唐國際錫林浩特礦業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員陳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李艷
判決日期
2021-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