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建中與山東暢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設施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魯0522民初750號
判決日期:2021-04-07
法院:山東省利津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趙建中與被告山東暢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設施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趙建中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身傷害賠償費用114592.96元(待傷殘后再作變更);二、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20年11月6日5時20分許,原告駕駛魯H×××××三輪汽車沿國道516線由西向東行駛至13公里+900米處時,撞上架桿,直徑7cm鋼管從原告腹部穿透背部,管子穿透背部后穿過去幾米,原告被送往東營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住院30天,花去醫療費114592.96元,后續還要做腸道手術。利津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了第370522120200000821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但是被告在事故地點施工,沒有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施工標志、安全標志,是本次事故發生的原因,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被告公司應當承擔全部侵權責任,故原告提起訴訟,依法維護合法權益。
山東暢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辯稱,原告所訴被告為山東昌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并非山東暢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趙建中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高汝強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高娜
書記員宗玲玲
判決日期
2021-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