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興寧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廣西大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非訴執行審查行政裁定書
案號:(2021)桂0102行審31號
判決日期:2021-03-18
法院: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南寧市興寧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興寧區城管局)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其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的南興城管兩違執行決〔2020〕01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一案,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遞交起訴材料,經申請執行人補正起訴材料,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完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申請執行人興寧區城管局稱,被執行人于2019年4月在未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擅自占用南寧市興寧區王村坡1235.26平方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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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修建鋼架大棚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以及《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我局已依法立案查處,于2020年6月4日將南興城管兩違執行決〔2020〕01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因被執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該決定,申請執行人已向被執行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履行催告書》。被執行人于2020年6月10日簽收該催告書,但對行政處罰的內容未予履行。2020年6月15日南寧市三塘鎮創新村村民委員會與該公司解除租賃合同,并收回該公司退還的1235.26平方米土地,2020年6月9日,被執行人向申請執行人繳納罰款37057.80元。由于被執行人對行政處罰的內容未予全部履行。為此,特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制拆除其在非法占用的1235.2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判決結果
申請執行人南寧市興寧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申請強制執行其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的南興城管兩違執行決〔2020〕01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中關于要求:強制拆除其在非法占用的1235.2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本院準予執行,由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本案申請執行費由被執行人廣西大業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鄧曉艷
人民陪審員李海嵐
人民陪審員何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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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員雷靜雯
判決日期
2021-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