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運城市東盛水泥制管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山西杰興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杜寶河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晉0802執1285號
判決日期:2021-03-16
法院:運城市鹽湖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申請人運城市東盛水泥制管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山西杰興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杜寶河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運城市鹽湖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晉0802民初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運城市東盛水泥制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但被執行人景冬英、解小強至今仍未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查封、凍結、扣押、劃撥、提取被執行人山西杰興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杜寶河名下的動產、不動產、銀行存款及其他財產權益,所查封、凍結、扣押、劃撥、提取的財產以人民幣元為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銀行存款凍結期限為一年,動產的查封期限為兩年,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的查封期限為三年。
對無法分割的不動產以及其他無法直接體現資產價值的財產可全部查封、凍結。
如需繼續查封的,申請執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的繼續查封、凍結申請。逾期提出申請的法律后果由申請執行人自行承擔。
本裁定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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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審判員魚曉輝二0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呂飛暉
書記員張棟琦
判決日期
2021-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