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興寧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云桂鐵路廣西有限責任公司非訴執行審查行政裁定書
案號:(2021)桂0102行審27號
判決日期:2021-03-09
法院: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南寧市興寧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興寧區城管局)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其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的南興城管兩違執行決〔2020〕03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受理了本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完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申請執行人興寧區城管局稱,被執行人于2019年6月起在未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擅自占用南寧市興寧區邕武路東面4058.03平方米的土地進行建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以及《廣西壯族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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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區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我局已依法立案查處,于2020年6月16日將南興城管兩違執行決〔2020〕03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因被執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該決定,申請執行人已向被執行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履行催告書》。被執行人于2021年1月12日簽收該催告書,但對行政處罰的內容未予履行。2020年6月10日收回該公司退還的4058.03平方米土地。被執行人至今并未繳納罰款。由于被執行人對行政處罰的內容未予全部履行。為此,特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1、繳納罰款40580.30元。罰款額按每平方米10元計算,計算方法為4058.03平方米×10元/平方米=40580.30元;2、繳納加處罰款40580.30元(加處罰款從2020年7月1日開始計算)
判決結果
申請執行人南寧市興寧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申請強制執行其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的南興城管兩違執行決〔2020〕03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中關于要求:1、繳納罰款40580.30元。罰款額按每平方米10元計算,計算方法為4058.03平方米×10元/平方米=40580.30元;2、繳納加處罰款40580.30元(加處罰款從2020年7月1日開始計算)。
本案申請執行費由被執行人云桂鐵路廣西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裁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鄧曉艷
人民陪審員李海嵐
人民陪審員何貞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書記員雷靜雯
判決日期
2021-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