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平大律師事務所與山東潤魯置業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1326民初685號
判決日期:2021-02-20
法院:平邑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山東平大律師事務所與被告山東潤魯置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魯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山東平大律師事務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曹洪章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潤魯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山東平大律師事務所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決潤魯公司支付律師顧問費20000元及利息。事實和理由:2017年8月1日,雙方簽訂《常年法律顧問合同》,約定由山東平大律師事務所向潤魯公司提供法律顧問服務,潤魯公司每年向山東平大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費20000元。合同簽訂后山東平大律師事務所依約向潤魯公司提供了法律服務,并于2017年12月20日向潤魯公司提前開具了律師費收據,但潤魯公司至今未支付合同約定期間第一年度的律師顧問費。
潤魯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辯。
山東平大律師事務所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以下證據:1.法律顧問合同一份,證實山東平大律師事務所與潤魯公司簽訂為期三年的法律顧問合同,每年20000元律師費。2.欠條一份,證實潤魯公司欠付山東平大律師事務所第一季度律師費20000元。3.民事判決書一份,證實山東平大律師事務所律師為潤魯公司代理出庭應訴。
潤魯公司未到庭質證,亦未提交證據予以反駁。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8月1日,潤魯公司因經營管理需要與山東平大律師事務所簽訂《常年法律顧問合同》,合同約定山東平大律師事務所指派曹洪章、張華律師擔任潤魯公司的常年法律顧問,為潤魯公司提供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等法律服務,潤魯公司每年向山東平大律師事務所支付法律顧問費20000元,合同期限為自2017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合同簽訂后山東平大律師事務所依約履行合同義務。2017年12月20日,潤魯公司出具編號為No.0003156號收款收據一份,該票據客戶名稱為山東平大律師事務所,票據項目處載明欠律師服務費20000元,潤魯公司在票據單位名稱處加蓋公章。后因潤魯公司未能按約履行,山東平大律師事務所于2021年1月22日以其訴求訴至本院
判決結果
被告山東潤魯置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原告山東平大律師事務所支付法律顧問費2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22日起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計150元,由被告山東潤魯置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彥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康行
判決日期
2021-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