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吉威數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王傳占有物返還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111民初14993號
判決日期:2021-02-18
法院: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反訴被告)北京吉威數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威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王傳占有物返還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吉威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琳、胡冰,被告(反訴原告)王傳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淑印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反訴被告)吉威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王傳返還侵占吉威公司的財產工作用筆記本電腦一臺及專業書籍7本;如全部無法返還,應賠償吉威公司人民幣98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王傳2016年9月入學北京金隅科技學校,學制4年,應于2020年7月畢業。2019年6月19日至2020年6月17日期間,王傳作為實習學生在吉威公司國土資源事業部、行業應用項目部實習。雙方于2019年6月19日簽署《實習協議》,并辦理實習學生入職手續,王傳當日領取工作電腦一臺,工作期間借取公司工作書籍《中國河湖大典》7本。2020年5月25日,吉威公司通知王傳沒有留用機會,王傳表示6月辦理離職手續。截至2020年6月30日,王傳離職手續已經基本辦理完畢;尚余向吉威公司歸還電腦和工作書籍事項未辦理。經催告,王傳于2020年7月27日出具書面承諾,將在8月31日前將歸還原告電腦,如設備損壞被告愿意承擔相應的費用。但被告一直未歸還原告資產,并已明確拒絕原告的歸還要求。原告認為被告屬于非法占有原告財產,已損害原告利益,故訴至法院。
被告(反訴原告)王傳辯稱,筆記本和書籍7本確實在我處但是我方不同意返還。第一,我們簽訂實習協議和學生頂崗三方協議,兩個協議真實有效。第二、吉威公司稱我五月告知、六月離職,六月三十日離職手續基本完畢,這是違背事實、捏造事實。王傳從2019年6月19日工作到2020年6月30日,履行了上述協議,2020年7月27日,公司讓王傳送鑰匙為名,騙王傳到公司迫使王傳簽寫承諾。王傳剛寫了外出兩個字,就不讓寫了。又拿出一張空白紙,讓王傳簽上字,內容由人力自行填寫。
被告(反訴原告)王傳提出反訴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吉威公司賠償克扣王傳的學生頂崗實習三方協議與雙方實習協議工資部分(餐酬一餐兩補)合計克扣金額為34000元,請求嚴懲吉威公司處以五倍以上罰款,以及賠償克扣王傳加班費3000元,處以五倍以上罰款;2、判令訴訟費及反訴費由吉威公司承擔。具體理由為王傳在吉威公司實習期間,公司克扣王傳的工資,克扣王傳全部加班費用、一分錢不支付加班費,也必須賠償,王傳掌握著強有力的電腦原始證據。
原告(反訴被告)吉威公司辯稱,王傳在吉威公司是正常發放的工資,不存在欠錢的情形,要求賠償沒有法律依據。到現在原告也沒有收到被告任何證據證明薪資差額,在實習協議中明確規定工資為實習期為1年11天,累計薪資都無法達到3萬元,不知道王傳是如何計算的。對于加班費,王傳沒有證據證明存在加班行為。五倍罰款沒有依據。
經審理查明:2009年6月17日,甲方吉威公司、乙方北京金隅科技學校與丙方王傳簽訂《學生頂崗實習三方協議書》,具體內容約定如下:一、實習期限及留任承諾。乙方安排丙方到甲方實習。實習期限: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實習結束,經考核達到甲方相應職位錄用標準的,甲方有權錄用丙方,經協商后,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二、實習崗位。甲方根據學生申請,并結合所學專業,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學生在本單位從事技術支持工作崗位實習。......雙方還約定了其他權利義務。最后三方簽字蓋章。
2019年6月19日,甲方吉威公司與乙方王傳簽訂《實習協議》,具體內容如下:二、實習內容與地點,乙方為甲方提供技術支持實習崗位供乙方進行實習,實習地點為北京。三、實習期限,乙方同意從2019年6月19日至2020年6月30日在甲方公司按照甲方的工時制度進行全職實習。四、實習待遇,1、因乙方實習崗位的性質不同,乙方有如下無考核期,考核期不帶薪,但甲方提供餐補。2、乙方通過考核后實習期間的薪資按照下面進入項目組的,實習薪資是2200元/月,同時根據項目的盈利狀況及乙方在項目中的工作強度、績效表現和貢獻度大小參與項目獎金分配;雙方還約定了其他權利義務。最后雙方簽字蓋章。
2019年9月10日,北京金隅科技學校開具《學生證明》一份,王傳系我校計算機動漫與游戲制作專業1605班學生,該生于2016年9月入學,學制四年,目前為我校實習學生。
2019年6月19日,《入職程序單》中記載“4、領取辦公電腦并正常使用。”王傳簽字確認。《IT類固定資產領用單》中記載設備名稱和數量是ThinkpadL440筆記本一套(電源+鼠標+筆記本包),領用原因為個人辦公使用。領用人王傳簽字。
2020年7月27日,姓名王傳,現從北京吉威數據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辦理離職,因外出原因不能及時將電腦歸還公司,本人承諾,在2020年8月31日前將電腦歸還公司,在此期間,若設備出現損壞,本人愿承擔一切費用。最后由王傳簽字確認。
王傳確認公司交付給其一套《中國河湖大典》書籍(全套10冊)。
另查明,王傳確認電腦及書籍尚在其處,并未向吉威公司歸
還。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學生頂崗實習三方協議書》、《實習協議》、《學生證明》、《入職程序單》、《IT類固定資產領用單》等證據,經庭審質證,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判決結果
一、被告(反訴原告)王傳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返還原告(反訴被告)北京吉威數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ThinkpadL440筆記本電腦一套(電源+鼠標+筆記本包)及《中國河湖大典》七本;
二、駁回被告(反訴原告)王傳的全部反訴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反訴原告)王傳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反訴案件受理費725元,由被告(反訴原告)王傳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陳增
審判員郭倬
人民陪審員梁振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劉婷婷
書記員邰晶晶
判決日期
2021-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