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成達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阜新順吉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遼0921民監5號
判決日期:2021-06-10
法院:阜新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遼寧成達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就阜新順吉混凝土有限公司訴遼寧博大機械制造有限公司、遼寧成達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阜新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2)阜縣民二初字第196號民事判決書,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再審申請人遼寧成達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申請再審時訴稱;要求撤銷阜蒙縣人民法院(2012)阜縣民二初字第196號民事判決書。事實與理由:我公司與被申請人阜新順吉混凝土有限公司沒有簽訂《混凝土澆筑工程合同》,也沒有授權委托張世亮代表我公司行使任何民事權利。有新的證據:新邱公安分局阜公新(刑)立字(2019)72號刑事立案決定書,案件編碼:A2109032000002019050022,公安機關鑒定證明張世亮與阜新順吉混凝土有限公司簽訂《混凝土澆筑工程合同》,是張世亮私刻我公司法人公章,違法冒充我公司委托簽訂的合同。張世亮與阜新順吉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債務與我公司無關。張世亮涉嫌刑事案件正在偵查中沒有結案,根據【最高法院判例】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第937號民事裁定書判決要旨:向行政機關主張權利,屬于訴訟時效中斷法定事由。新邱公安分局對阜公新(刑)立字(2019)72號刑事案件立案后進行刑事偵查,現今新邱公安分局作出阜公新(刑)撤案字(2021)1號撤銷案件決定書對該案結案。該證據依法屬于本案新的證據。在向行政機關主張權利過程中,訴訟時效中斷。另外由于本案在審理判決中,法院法官徇私舞弊沒有經過郵寄電話等方式給我公司送達傳票就缺席判決程序違法。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一)(十)規定,要求法院立案再審,依法撤銷阜蒙縣人民法院(2012)阜縣民二初字第196號民事判決書
判決結果
駁回遼寧成達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王曉明
審判員吳云峰
審判員徐麗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韓媛媛
書記員劉志紅
判決日期
2021-06-10